菩薩戒弟子 雲棲寺沙門 祩 宏 輯
梵語沙彌,此云息慈,謂息惡行慈,
息世染而慈濟眾生也。亦云「勤策」,
亦云求寂。 律儀者,十戒律諸威儀也。
上篇 戒律門
佛制出家者,五夏以前專精戒律;五夏
以後方乃聽教參禅。是故沙彌剃落,先受十
戒,次則登壇受具。今名為沙彌,而本所受
戒,愚者茫乎不知;狂者忽而不學,便擬躐
(liè)等,罔意高遠,亦可慨矣。因取十戒,
略解數語,使蒙學知所向方。好心出家者,
切意遵行,慎勿違犯。然後近為比丘戒之階
梯,遠為菩薩戒之根本。因戒生定,因定發
慧,庶幾成就聖道,不負出家之志矣。若樂
廣覽,自當閱律藏全書。
後十戒,出沙彌十戒經。 佛敕(chì)舍利弗為羅睺羅說。 一曰不殺生。 解曰:上至諸佛、聖人、師僧、父母, 下至蜎飛蠕動、微細昆蟲,但有命者,不得 故殺。或自殺,或教他殺,或見殺隨喜。廣 如律中,文繁不錄。經載冬月生虱,取放竹 筒中,暖以綿絮,養以膩物,恐其饑凍而死 也。乃至濾水覆燈,不畜貓狸等,皆慈悲之 道也。微類尚然,大者可知矣!今人不能如 是行慈,復加傷害可乎? 故經云:“施恩濟乏,使其得安,若見殺 者,當起慈心。” 噫,可不戒歟! 二曰不盜。
解曰:金銀重物,以至一針一草,不得不與
而取。若常住物,若信施物,若僧眾物,若
官物,民物,一切物。或奪取,或竊取,或
詐取,乃至偷稅冒渡等,皆為偷盜。
經載:“一沙彌盜常住果七枚;一沙彌盜眾 僧餅數番(fān);一沙彌盜眾僧石蜜少分, 俱墮地獄。” 故經云:“寧就斷手,不取非財。” 噫,可不戒歟!
三曰不淫。
解曰:在家五戒,惟制邪淫;出家十
戒,全斷淫欲。但干犯世間一切男女,悉名
破戒。《楞嚴經》載寶蓮香比丘尼,私行淫
欲,自言淫欲非殺非盜,無有罪報。遂感身
出猛火,生陷地獄。世人因欲,殺身亡家。
出俗為僧,豈可更犯!生死根本,欲為第
一。
故經云:“雖淫泆(yì)而生,不如貞潔而
死。” 噫,可不戒歟!
四曰不妄語。 解曰:妄語有四: 一者妄言。謂以是為非,以非為是, 見言不見,不見言見,虛妄不實等。 二者绮語。謂妝飾浮言靡語,艷曲情詞, 導欲增悲,蕩人心志等。 三者惡口。
謂粗惡罵詈(lì)人等。
四者兩舌。謂向此說彼,向彼說此, 離間恩義,挑唆斗爭等。 乃至前譽後毀,面是背非;證入人罪, 發宣人短,皆妄語之類也。 若凡夫自言證聖,如言已得須陀洹果、 斯陀含果等,名大妄語,其罪極重。 余妄語,為救他急難,方便權巧, 慈悲利濟者不犯。 古人謂:“行己之要,自不妄語始。” 況學出世之道乎? 經載:沙彌輕笑一老比丘,讀經聲如狗吠。 而老比丘者,是阿羅漢,因教沙彌急忏, 僅免地獄,猶墮狗身。 惡言一句,為害至此。 故經云:“夫士處世,斧在口中, 所以斬身,由其惡言。” 噫,可不戒歟! 五曰飲酒。 解曰:飲酒者,謂飲一切能醉人之酒。
西域酒有多種:甘蔗、葡萄,及與百花,皆
可造酒。此方只有米造,俱不可飲。除有重
病,非酒莫療者,白眾方服。無故一滴不可
沾唇。乃至不得齅酒,不得止酒捨,不得以
酒飲人。儀狄造酒,禹因痛絕;纣作酒池,
國以滅亡。僧而飲酒,可恥尤甚。昔有優婆
塞,因破酒戒,遂並余戒俱破。三十六失,
一飲備焉,過非小矣。貪飲之人,死墮沸屎
地獄,生生愚癡,失智慧種。迷魂狂藥,烈
於砒(pī)鸩(zhēn)。
故經云:“寧飲烊銅,慎無犯酒。” 噫,可不戒歟!
六曰不著香花鬘(màn),不香塗身。
解曰:花鬘者,西域人貫花作鬘,以嚴
其首。此土則缯絨金寶,制飾巾冠之類是
也。香塗身者,西域貴人,用名香為末,令
青衣摩身。此土則佩香、熏香、脂粉之類是
也。出家之人,豈宜用此?
佛制三衣,俱用粗疏麻布,獸毛蠶口, 害物傷慈,非所應也。 除年及七十,衰頹之甚,非帛不暖者,
或可為之,余俱不可。夏禹惡衣,公孫布
被。王臣之貴,宜為不為,豈得道人,反貪
華飾?壞色為服,糞掃蔽形,固其宜矣。古
有高僧,三十年著一緉(liǎng)鞋,況凡輩
乎?
噫,可不戒歟! 七曰不歌舞倡妓,不往觀聽。 解曰;歌者,口出歌曲;舞者,身為戲
舞;倡妓者,謂琴、瑟、箫管之類是也。不
得自作,亦不得他人作時,故往觀聽。古有
仙人,因聽女歌,音聲微妙,遽(jù)失神足,
觀聽之害如是,況自作乎?今世愚人,因法
華有琵琶、铙(náo)、钹(bó)之句,恣學音
樂。然法華乃供養諸佛,非自娛也。應院作
人間法事道場,猶可為之。今為生死,捨俗
出家,豈宜不修正務,而求工技樂?乃至圍
棋、陸博、骰(tóu)擲、摴(shū)蒱(pú)等事,
皆亂道心,增長過惡。噫,可不戒歟!
八曰不坐高廣大床。
解曰:佛制繩床,高不過如來八指,過
此即犯。乃至漆彩雕刻,及紗絹帳褥之類,
亦不宜用。古人用草為座,宿於樹下,今有
床榻,亦既勝矣!何更高廣,縱恣幻軀?脅
尊者,一生脅不著席。高峰妙禅師,三年立
願不沾床凳;悟達受沉香之座,尚損福而招
報。噫,可不戒歟!
九曰不非時食。
解曰:非時者,過日午,非僧食之時分
也。諸天早食,佛午食,畜生午後食,鬼夜
食。僧宜學佛,不過午食。餓鬼聞碗缽聲,
則咽中火起,故午食尚宜寂靜,況過午乎?
昔有高僧,聞鄰房僧,午後舉爨(cuàn),不覺
涕泣,悲佛法之衰殘也。今人體弱多病,欲
數數食者,或不能持此戒,故古人稱晚食為
藥石,取療病之意也。必也知違佛制,生大
慚愧,念餓鬼苦,常行悲濟。不多食,不美
食,不安意食,庶幾可耳!如或不然,得罪
彌重。噫,可不戒歟!
十曰不捉持生像金銀寶物。 解曰:生即金也;像,似也,似金者銀
也。謂金色生本自黃,銀可染黃似金也。寶
者,七寶之類也。皆長貪心,妨廢道業。故
佛在世時,僧皆乞食,不立煙爨,衣服房
捨,悉任外緣,置金銀於無用之地。捉持尚
禁,清可知矣。鋤金不顧,世儒尚然,釋子
稱貧,畜財奚用?今人不能俱行乞食,或入
叢林,或住庵院,或出遠方,亦未免有金銀
之費。必也知違佛制,生大慚愧,念他貧
乏,常行布施。不營求,不畜積,不販賣,
不以七寶妝飾衣器等物,庶幾可耳。如或不
然,得罪彌重。噫,可不戒歟!
——沙彌律儀要略卷上終
下篇 威儀門
佛制沙彌年滿二十,欲受具足戒時,若
問不能具對沙彌事者,不應與具足戒。當
云:
“卿作沙彌,乃不知沙彌所施行,沙門事
大難作,卿且去熟學,當悉聞知,乃應受具足戒。今授卿具足戒,人謂佛法易行,沙門易作。”
故當先問以下條則,於沙彌威儀諸
經,及古清規,今沙彌成范中節出。
又宣律師行護律儀,雖誡新學比丘,有可通用者,
亦節出。良以末法人情,多諸懈怠,聞繁則厭,由是刪繁取要,仍分類以便讀學,間有未備,從義補入一二。
其有樂廣覽者,自當檢閱全書。 敬大沙門 第一 不得喚大沙門字,不得盜聽大沙門說
戒,不得轉行說大沙門過,不得坐見大沙門
過不起;除讀經時、病時、剃發時、飯時、
作眾事時。
《行護》云:“五夏以上,即阇黎位, 十夏以上,即和尚位。”雖比丘事,沙彌
當預知之。
事師 第二
欲入戶,當先三彈指。若有過,和尚、
阿阇黎教誡之,不得還逆語。視和尚、阿阇
黎,當如視佛。若使出不淨器,不得唾,不得怒恚。
若禮拜,師坐禅不應作禮,師經行
不應作禮,師食、師說經、師梳齒、師澡
浴、師眠息等,俱不應作禮。師閉戶,不應
戶外作禮。欲入戶作禮,應彈指三遍,師不應,應去。持師飲食,皆當兩手捧,食畢斂
(qiān)器,當徐徐。
侍師不得對面立,不得高
處立,不得太遠立,當令師小語得聞,不費
尊力。若請問佛法因緣,當整衣禮拜,合掌
胡跪;師有語,澄心谛聽,思惟深入。若問
家常事,不須拜跪,但端立師側,據實申
白。師若身心倦,教去應去;不得心情不
喜,現於顏色。
凡有犯戒等事,不得覆藏,
速詣師哀乞懺悔;師許,則盡情發露,精誠
悔改,還得清淨;師語未了,不得語。不得
戲坐師座,及臥師床,著師衣帽等。
為師馳達書信,不得私自拆看,亦不得與人看,到彼有問,應答,則實對;不應答,則善辭卻之;彼留,不得便住,當一心思師望歸。 師對賓,或立常處,或於師側,或於師後,必使耳目相接,候師所須。 師疾病,一一用心調治房室、被褥、藥餌、粥食等。 持衣授履,洗浣(huàn)烘曬等,具於律中,茲不繁錄。
附:凡侍師,不命坐,不敢坐;
不問,不敢問,除自有事欲問。 凡侍立,不得倚壁靠桌,宜端身齊足側立。 欲禮拜,若師止之,宜順師命勿拜。 凡師與客談論,涉道話,益身心者, 皆當記取。 師有所使令,宜及時作辦,不得違慢。 凡睡眠,不得先師。
凡人問師諱,當云:上某字下某字。
凡弟子,當擇明師,久久親近,不得離師太 早;如師實不明,當別求良導。 設離師,當憶師誨,不得縱情自用,隨世俗 流,行不正事。 亦不得住市井鬧處,不得住神廟,不得住民 房,不得住近尼寺處,不得與師各住,而行世法中一切惡事。 隨師出行 第三 不得過歷人家。 不得止住道邊,共人語。不得左右顧視, 當低頭隨師後。 到檀越家,當住一面,師教坐應坐。 到他寺院,師禮佛或自禮,不得擅自鳴磬。 若山行,當持座具隨之。 若遠行,不得相離太遠。 若渡水,當持杖徐試淺深。持瓶攜錫等, 具如律中,文繁不錄。
附:若偶分行,約於某處會,不得後
時。師受齋,當侍立出生;齋畢,當侍立收
貝親 。
入眾 第四 不得爭座處。 不得於座上,遙相呼語笑。眾中有失儀,當隱惡揚善。不得伐勞,
顯己之功。凡在處,睡不在人前,起不在人
後。凡洗面,不得多使水。擦牙吐水,須低
頭引水下,不得噴水濺人。不得高聲鼻涕、
嘔吐。不得於殿塔,及淨室、淨地、淨水中
涕唾,當於僻處。吃茶湯時,不得只手揖
人。不得向塔洗齒,及向和尚、阿阇黎等。
凡聞鐘聲,合掌默念云:“聞鐘聲,煩惱輕;
智慧長,菩提生;離地獄,出火坑;願成
佛,度眾生。唵,伽啰帝耶,娑诃。”
不得多笑;若大笑,及呵欠,當以衣袖掩口。 不得急行。不得將佛燈私就己用。 若燃燈,當好以罩密覆,勿令飛蟲投入。 供佛花,取開圓者,不得先齅,除萎者。方供新者。萎者,不得棄地踐踏,宜置屏處。 不得聞呼不應;凡呼,俱宜以念佛應之。 凡拾遺物,即當白知事僧。
附:不得與年少沙彌結友。不得三衣苟簡。
不得多作衣服,若有余當捨。不得辦精
致絛(tāo)拂、玩器等,妝點江湖,取笑識者。
不得著色服,及類俗人衣飾等。 不得不淨手搭衣。 凡上殿,須束縛褲襪,不得放意自便。 不得閒走,不得多言。不得坐視大眾
勞務,避懶偷安。
不得私取招提竹、木、花、果、蔬菜,一切飲食及一切器物等。 不得談說朝廷公府政事得失,及白衣家長短好惡。 凡自稱,當舉二字法名,不得云「我」,及「小僧」。 不得因小事爭執;若大事難忍者,亦
須心平氣和,以理論辯;不可,則辭而去。
動氣發粗,即非好僧也。
隨眾食 第五 聞揵搥(chuí)聲,即當整衣服。 臨食咒願,皆當恭敬。 出生飯,不過七粒,麵不過一寸,饅頭不過指甲許。多則為貪,少則為悭。其餘蔬菜、豆腐不出。 凡出生,安左掌中,想念偈云:
“汝等鬼神眾,我今施汝供,
此食遍十方,一切鬼神共。”
凡欲食,作五觀想: 一、計功多少,量彼來處; 二、忖己德行,全缺應供; 三、防心離過,貪等為宗;
四、正事良藥,為療形枯;
五、為成道故,方受此食。 無呵食好惡。不得以食 私所與,若摘與狗。 來益食,不得言不用。 若己飽,當以手讓卻之。 不得爪頭,使風屑落鄰缽中。 不得含食語。不得笑談雜話。 不得嚼食有聲。如欲挑牙,以衣袖掩口。 食中或有蟲蟻,宜密藏掩之,莫令鄰單見,生疑心。 當一坐食,不得食訖離座,更坐食。 不得食訖,以手指刮碗缽食。 凡食不得太速,不得太遲。 行食未至,不得生煩惱。 或有所需,默然指授,不得高聲大喚。 不得碗缽作聲。
不得食畢先起。
若違僧制,聞白槌,不得抗拒不服。 飯中有谷,去皮食之。 不得見美味生貪心,恣口食。 不得偏眾食。 禮拜 第六 禮拜不得占殿中央,是住持位。 有人禮佛,不得向彼人頭前迳過。 凡合掌,不得十指參差,不得中虛, 不得將指插鼻中,須平胸高低得所。 不得非時禮拜,如欲非時禮,須待人靜時。 師禮佛,不得與師並禮,當隨師後遠拜。 師拜人,不得與師同拜。 在師前,不得與同類相禮; 在師前,不得受人禮。 己手持經像,不得為人作禮。
附:凡禮拜,須精誠作觀,教列七種
禮,不可不知。
聽法 第七
凡遇掛上堂牌,宜早上堂,莫待法鼓大擂。
整理衣服,平視直進。 坐必端嚴。不得亂語。不得大咳唾。
附:凡聽法,須聞而思,思而修。不得
專記名言,以資談柄。
不得未會稱會,入耳出口。 年少沙彌,戒力未固,宜更學律, 不得早赴講筵。 習學經典 第八
宜先學律,後學修多羅,不得違越。凡學一經,須先白師,經完,更白別學某經。
不得口吹經上塵。 不得經案上,包藏茶末雜物。 人閱經,不得近彼案前經行。 凡經籍損壞,宜速修補。 沙彌本業未成,不得習學外書、子史、 治世典章。
附:不得揀應赴道場經習學。
不得習學偽造經典。不得習學命書、相書、 醫書、兵書、卜筮書、天文書、地理書、 圖谶(chèn)書,乃至爐火黃白、 神奇鬼怪符水等書。 不得習學宣卷打偈。不得習學外道書。 除智力有余,為欲知內外教深淺者, 可以涉獵,然勿生習學想。 不得習學詩詞。 不得著心學字求工,但書寫端楷足矣。 不得污手執持經。
對經典如對佛,不得戲笑。
不得案上狼藉卷帙(zhì)。不得高聲動眾。 不得借人經看不還,及不加愛重,以致損壞。 入寺院 第九 凡入寺門,不得行中央,須緣左右邊行;緣左先左足,緣右先右足。 不得無故登大殿游行。 不得無故登塔。 入殿塔,當右繞,不得左轉。不得殿塔中涕唾。 繞塔,或三匝、七匝,乃至十百匝,須知遍數。 不得以笠杖等,倚殿壁。 入禅堂隨眾 第十
單上不得抖衣被,作聲扇風,使鄰單動念。
下床默念偈云: “從朝寅旦直至暮,一切眾生自回護, 若於足下喪身形,願汝即時生淨土。” 不得大語高聲。輕手揭簾,須垂後手。 不得拖鞋作聲。不得大咳(嗽)作聲。 不得鄰單交頭接耳,講說世事。 或有道伴親情相看,堂中不得久話, 相邀林下水邊,乃可傾心談論。 若看經,須端身澄心默玩,不得出聲。 二板鳴,即宜早進堂。歸位默念偈云: “正身端坐,當願眾生, 坐菩提座,心無所著。” 附:不得穿堂直過。上單下單,俱當細
行,勿令鄰單動念。不得單上寫文字,除眾
看經教時。不得單上相聚,擺茶夜坐雜話。
不得單上縫補衣被。不得眠臥共鄰單說話動
眾。
執作 第十一 當惜眾僧物。當隨知事者教令,不得違戾(lì)。 凡洗菜,當三易水。凡汲水,先淨
手。
凡用水,當谛視有蟲無蟲,有以密羅濾
過方用。若嚴冬,不得早濾水,須待日出。
凡燒灶,不得燃腐薪。
凡作食,不得帶爪甲垢。 凡棄惡水,不得當道,不得高手揚潑,
當離地四五寸,徐徐棄之。
凡掃地,不得逆風掃,不得聚灰土,安門扇後。 洗內衣,須拾去虮虱方洗。 夏月用水盆了須覆,若仰即蟲生。
附:不得熱湯潑地上。一切米面蔬果等,不得輕棄狼藉,須加愛惜。
入浴 第十二 先以湯洗面,從上至下,徐徐洗之。 不得粗躁以湯水濺鄰人,不得浴堂小遺。 不得共人語笑。 不得洗僻處。 凡有瘡癬,宜在後浴;或有可畏瘡,尤宜回避,免刺人眠。 不得恣意久洗,妨礙後人。
附:脫衣著衣,安祥自在。浴前先洗
淨,須細行,不得以洗淨水入浴釜。
湯冷熱,依例擊梆,不得大喚。 入廁 第十三 欲大小便,即當行,莫待內逼倉卒。 於竹竿上,掛直裰(duō),折令齊整,以 手巾或腰絛系之,一作記認,二恐墮地。 須脫換鞋履,不可淨鞋入廁。 至,當三彈指,使內人知。 不得迫促內人使出。 己上,復當三彈指,默念云: “大小便時,當願眾生, 棄貪瞋癡。蠲(juān)除罪法。” 不得低頭視下。不得持草畫地。 不得努氣作聲。 不得隔壁共人說話。 不得唾壁。 逢人不得作禮,宜側身避之。 不得沿路行系衣帶。 便畢,當淨澡手,未澡,不得持物。 洗手默念云: “以水盥掌,當願眾生, 得清淨手,受持佛法。 唵,主迦囉耶,娑诃。”
附:若小解,要須收起衣袖;又不可著褊衫小解。
睡臥 第十四 臥須右脅,名吉祥睡,不得仰、覆臥,
及左脅臥。不得與師同室同榻,或得同室,
不得同榻。亦不得與同事沙彌共榻,或得同
室,不得同榻。凡掛鞋履小衣等,不得過人
頭面。
附:不得脫裡衣臥。不得床上笑語高
聲。不得聖像及法堂前,攜溺器過。
圍爐 第十五 不得交頭接耳說話,不得彈垢膩火中。
不得烘焙鞋襪,不得向火太久,恐妨後人,
稍暖便宜歸位。
在房中住 第十六
更相問訊,須知大小。欲持燈火入,預告房內知云:“火入”。
欲滅燈火,預問同房人:“更用燈否”? 滅燈火,不得口吹。念誦不得高聲。 若有病人,當慈心始終看之。 有人睡,不得打物作響,及高聲語笑。 不得無故入他房院。 到尼寺 第十七 有異座方坐,無異座不得坐。不得為非
時之說。若還,不得說其好丑。
不得書疏往
來,及假借、裁割、洗浣等。
不得手為淨發。不得屏處共坐。
附:無二人,不得單進。不得彼此送
禮。不得囑托尼僧,入豪貴家化緣,
及求念經忏等。 不得與尼僧結拜父母姊妹道友。
至人家 第十八
有異座當坐,不宜雜坐。
人問經,當知時,慎勿為非時之說。 不得多笑。主人設食,雖非法會,亦勿失儀軌。 無犯夜行。 不得空室內,或屏處,與女人共坐共語。 不得書信往來等,同前。 若詣俗省親,當先入中堂禮佛,或家堂 聖像,端莊問訊。 次父母、眷屬等,一一問訊。 不得向父母說師法嚴、出家難、寂寥淡薄、 艱辛苦屈等事。宜為說佛法,令生信增福。 不得與親俗小兒等,久坐、久立、雜話、 戲笑;亦不得問候族中是非、好惡。 若天晚作宿,當獨處一榻,多坐少臥, 一心念佛,事訖即還,不得留連。
附:不得左右邪視,不得雜語,若與女
人語,不得低聲密語,不得多話。不得詐現
威儀,假妝禅相,求彼恭敬。
不得妄說佛法,亂答他問,自賣多聞,求彼恭敬。 不得送盒禮,效白衣往還。 不得管人家務。 不得雜坐酒席。 不得結拜白衣人,作父母姊妹。
不得說僧中過失。
乞食 第十九 當與老成人俱。若無人俱,當知所可行
處。到人門戶,宜審舉措,不得失威儀。
家無男子,不可入門。 若欲坐,先當瞻視座席: 有刀兵不宜坐,有寶物不宜坐,有婦人衣被 莊嚴等不宜坐。 欲說經,當知所應說時,不應說時。 不得說:“與我食,令爾得福。”
附:凡乞食,不得哀求苦索。
不得廣談因果,望彼多施。多得,勿生貪著; 少得,勿生憂惱。不得專向熟情施主家,及熟情庵院索食。 入聚落 第二十 無切緣不得入。 不得馳行。不得搖臂行。 不得數數傍視人物行。 不得共沙彌小兒談笑行。 不得與女人前後互隨行,不得與尼僧前後 互隨行。 不得與醉人、狂人,前後互隨行。 不得後故視女人。不得眼角傍看女人。 或逢尊宿親識,俱立下傍,先意問訊。
或逢戲幻奇怪等,俱不宜看,惟端身正道而
行。
凡遇水坑、水缺,不得跳越;有路當繞
行,無路,眾皆跳越則得。
非病緣及急事,不得乘馬, 乃至戲心鞭策馳驟。
附:凡遇官府,無論大小,俱宜回避。
遇斗諍者,亦遠避之,不得住看。不得回寺
誇張,所見城中華美之事。
市物 第二十一 無諍貴賤。 無坐女肆。 若為人所犯,方便避之,勿從求直。 已許甲物,雖復更賤,無捨彼取此, 令主有恨。慎無保任致愆負人。 凡所施行不得自用 第二十二 凡出入往來,當先白師。
做新法衣,當先白師;
著新法衣,當先白師。
剃頭,當先白師。
疾病服藥,當先白師。
作眾僧事,當先白師。
欲有私具紙筆之輩,當先白師。
若諷起經呗,當先白師。 若人以物惠施,當先白師已,然後受。 己物惠施人,當先白師,師聽然後與。 人從己假借,當先白師,師聽然後與。 己欲從人借物,當先白師,師聽得去。 白師聽不聽,皆當作禮;不聽,不得有
恨意。
附:乃至大事,或游方,或聽講,
或入眾,或守山,或興緣事,皆當白師, 不得自用。 參方 第二十三
遠行要假良朋。古人心地未通,不遠千
裡求師。
附:年幼戒淺,未許遠行;如行,不得
與不良之輩同行。須為尋師訪道,決擇生
死。
不宜觀山玩水,惟圖游歷廣遠,誇示於
人。
所到之處,歇放行李,不得徑入殿堂。
一人看行李,一人先入問訊,取常住進止,
方可安頓行李入內。
衣缽名相 第二十四
五條衣,梵語安陀會,此云中宿衣,亦
云下衣,亦云雜作衣。
凡寺中執勞服役,路途出入往還,當著此
衣。
搭衣偈云:
“善哉解脫服,無上福田衣,
我今頂戴受,世世不捨離。
唵,悉陀耶,娑婆诃。”
七條衣,梵語郁多羅僧,此云上著衣,
亦名入眾衣。
凡禮佛、修忏、誦經、坐禅、赴齋、聽講、
布薩、自恣,當著此衣。
搭衣偈云:
“善哉解脫服,無上福田衣,
我今頂戴受,世世常得披。
唵,度波度波,娑婆诃。”
二十五條衣,梵語僧伽黎,此云合,亦重,
亦云雜碎衣。
凡入王宮,升座說法,聚落乞食,當著
此衣。又此衣九品。
下品有三:謂九條、十一條、十三條。
中品有三:謂十五條、十七條、十九條。
上品有三:謂二十一條、二十三條、二十五
條。
搭衣偈云:
“善哉解脫服,無上福田衣,
我今頂戴受,廣度諸群迷。
唵,摩诃迦,波波叱悉帝,娑婆诃。”
缽,梵語缽多羅,此雲應量器。
謂體、色、量,三皆應法故。
體用瓦、鐵二物,色以藥煙熏治。
量,則分上、中、下。
具,梵語尼師壇,此云坐具,亦云隨足衣。
開具偈云:
“坐具尼師壇,長養心苗性,
展開登聖地,奉持如來命。
唵,檀波檀波,娑婆诃。”
——沙彌律儀要略卷下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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