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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4日 星期六

沙彌律儀要略



菩薩戒弟子   雲棲寺沙門  祩 宏  




  梵語沙彌,此云息慈,謂息惡行慈,

息世染而慈濟眾生也。亦云「勤策」,

亦云求寂。

律儀者,十戒律諸威儀也。

上篇 戒律門

  佛制出家者,五夏以前專精戒律;五夏

以後方乃聽教參禅。是故沙彌剃落,先受十

戒,次則登壇受具。今名為沙彌,而本所受

戒,愚者茫乎不知;狂者忽而不學,便擬躐

(liè)等,罔意高遠,亦可慨矣。因取十戒,

略解數語,使蒙學知所向方。好心出家者,

切意遵行,慎勿違犯。然後近為比丘戒之階

梯,遠為菩薩戒之根本。因戒生定,因定發

慧,庶幾成就聖道,不負出家之志矣。若樂

廣覽,自當閱律藏全書。

後十戒,出沙彌十戒經。

佛敕(chì)舍利弗為羅睺羅說。


  一曰
不殺生

  解曰:上至諸佛、聖人、師僧、父母,

下至蜎飛蠕動、微細昆蟲,但有命者,不得

故殺。或自殺,或教他殺,或見殺隨喜。廣

如律中,文繁不錄。經載冬月生虱,取放竹

筒中,暖以綿絮,養以膩物,恐其饑凍而死

也。乃至濾水覆燈,不畜貓狸等,皆慈悲之

道也。微類尚然,大者可知矣!今人不能如

是行慈,復加傷害可乎?

故經云:施恩濟乏,使其得安,若見殺

者,當起慈心。噫,可不戒歟!

  二曰
不盜

  
解曰:金銀重物,以至一針一草,不得不與

而取。若常住物,若信施物,若僧眾物,若

官物,民物,一切物。或奪取,或竊取,或

詐取,乃至偷稅冒渡等,皆為偷盜。


經載:一沙彌盜常住果七枚;一沙彌盜眾

僧餅數番(fān);一沙彌盜眾僧石蜜少分,

俱墮地獄。

故經云:寧就斷手,不取非財。” 

噫,可不戒歟!

  三曰不淫

  解曰:在家五戒,惟制邪淫;出家十

戒,全斷淫欲。但干犯世間一切男女,悉名

破戒。《楞嚴經》載寶蓮香比丘尼,私行淫

欲,自言淫欲非殺非盜,無有罪報。遂感身

出猛火,生陷地獄。世人因欲,殺身亡家。

出俗為僧,豈可更犯!生死根本,欲為第

一。

故經云:雖淫泆(yì)而生,不如貞潔而

死。噫,可不戒歟!



  四曰
不妄語



  解曰:妄語有四:

一者妄言。謂以是為非,以非為是,

見言不見,不見言見,虛妄不實等。

二者绮語。謂妝飾浮言靡語,艷曲情詞,

導欲增悲,蕩人心志等。

三者惡口。

謂粗惡罵詈(lì)人等。

四者兩舌。謂向此說彼,向彼說此,

離間恩義,挑唆斗爭等。

乃至前譽後毀,面是背非;證入人罪,

發宣人短,皆妄語之類也。

若凡夫自言證聖,如言已得須陀洹果、

斯陀含果等,名大妄語,其罪極重。

余妄語,為救他急難,方便權巧,

慈悲利濟者不犯。

古人謂:行己之要,自不妄語始。

況學出世之道乎?

經載:沙彌輕笑一老比丘,讀經聲如狗吠。

而老比丘者,是阿羅漢,因教沙彌急忏,

僅免地獄,猶墮狗身。

惡言一句,為害至此。

故經云:夫士處世,斧在口中,

所以斬身,由其惡言。” 噫,可不戒歟!


  五曰
飲酒

  解曰:飲酒者,謂飲一切能醉人之酒。

西域酒有多種:甘蔗、葡萄,及與百花,皆

可造酒。此方只有米造,俱不可飲。除有重

病,非酒莫療者,白眾方服。無故一滴不可

沾唇。乃至不得齅酒,不得止酒捨,不得以

酒飲人。儀狄造酒,禹因痛絕;纣作酒池,

國以滅亡。僧而飲酒,可恥尤甚。昔有優婆

塞,因破酒戒,遂並余戒俱破。三十六失,

一飲備焉,過非小矣。貪飲之人,死墮沸屎

地獄,生生愚癡,失智慧種。迷魂狂藥,烈

於砒(pī)(zhēn)

故經云:寧飲烊銅,慎無犯酒。

 
噫,可不戒歟!


  六曰不著香花鬘(màn)不香塗身

  解曰:花鬘者,西域人貫花作鬘,以嚴

其首。此土則缯絨金寶,制飾巾冠之類是

也。香塗身者,西域貴人,用名香為末,令

青衣摩身。此土則佩香、熏香、脂粉之類是

也。出家之人,豈宜用此?

佛制三衣,俱用粗疏麻布,獸毛蠶口,

害物傷慈,非所應也。

除年及七十,衰頹之甚,非帛不暖者,

或可為之,余俱不可。夏禹惡衣,公孫布

被。王臣之貴,宜為不為,豈得道人,反貪

華飾?壞色為服,糞掃蔽形,固其宜矣。古

有高僧,三十年著一緉(liǎng)鞋,況凡輩

乎?

噫,可不戒歟!


  七曰
不歌舞倡妓,不往觀聽

  解曰;歌者,口出歌曲;舞者,身為戲

舞;倡妓者,謂琴、瑟、箫管之類是也。不

得自作,亦不得他人作時,故往觀聽。古有

仙人,因聽女歌,音聲微妙,遽(jù)失神足,

觀聽之害如是,況自作乎?今世愚人,因法

華有琵琶、铙(náo)、钹(bó)之句,恣學音

樂。然法華乃供養諸佛,非自娛也。應院作

人間法事道場,猶可為之。今為生死,捨俗

出家,豈宜不修正務,而求工技樂?乃至圍

棋、陸博、骰(tóu)擲、摴(shū)(pú)等事,

皆亂道心,增長過惡。噫,可不戒歟!



  八曰
不坐高廣大床

  解曰:佛制繩床,高不過如來八指,過

此即犯。乃至漆彩雕刻,及紗絹帳褥之類,

亦不宜用。古人用草為座,宿於樹下,今有

床榻,亦既勝矣!何更高廣,縱恣幻軀?脅

尊者,一生脅不著席。高峰妙禅師,三年立

願不沾床凳;悟達受沉香之座,尚損福而招

報。噫,可不戒歟!



  九曰
不非時食

  解曰:非時者,過日午,非僧食之時分

也。諸天早食,佛午食,畜生午後食,鬼夜


食。僧宜學佛,不過午食。餓鬼聞碗缽聲,

則咽中火起,故午食尚宜寂靜,況過午乎?

昔有高僧,聞鄰房僧,午後舉爨(cuàn),不覺

涕泣,悲佛法之衰殘也。今人體弱多病,欲

數數食者,或不能持此戒,故古人稱晚食為

藥石,取療病之意也。必也知違佛制,生大

慚愧,念餓鬼苦,常行悲濟。不多食,不美

食,不安意食,庶幾可耳!如或不然,得罪

彌重。噫,可不戒歟!



  十曰
不捉持生像金銀寶物

  解曰:生即金也;像,似也,似金者銀

也。謂金色生本自黃,銀可染黃似金也。寶

者,七寶之類也。皆長貪心,妨廢道業。故

佛在世時,僧皆乞食,不立煙爨,衣服房

捨,悉任外緣,置金銀於無用之地。捉持尚

禁,清可知矣。鋤金不顧,世儒尚然,釋子

稱貧,畜財奚用?今人不能俱行乞食,或入

叢林,或住庵院,或出遠方,亦未免有金銀

之費。必也知違佛制,生大慚愧,念他貧

乏,常行布施。不營求,不畜積,不販賣,

不以七寶妝飾衣器等物,庶幾可耳。如或不

然,得罪彌重。噫,可不戒歟!


——沙彌律儀要略卷上終


下篇 威儀門

  佛制沙彌年滿二十,欲受具足戒時,若

問不能具對沙彌事者,不應與具足戒。當

云:
卿作沙彌,乃不知沙彌所施行,沙門事

大難作,卿且去熟學,當悉聞知,乃應受具足戒。今授卿具足戒,人謂佛法易行,沙門易作。
故當先問以下條則,於沙彌威儀諸

經,及古清規,今沙彌成范中節出。

又宣律師行護律儀,雖誡新學比丘,有可通用者,

亦節出。良以末法人情,多諸懈怠,聞繁則厭,由是刪繁取要,仍分類以便讀學,間有未備,從義補入一二。

其有樂廣覽者,自當檢閱全書。

  
敬大沙門 第一

  不得喚大沙門字,不得盜聽大沙門說

戒,不得轉行說大沙門過,不得坐見大沙門

過不起;除讀經時、病時、剃發時、飯時、

作眾事時。

《行護》云:五夏以上,即阇黎位,

十夏以上,即和尚位。雖比丘事,沙彌

當預知之。

  
事師 第二

  欲入戶,當先三彈指。若有過,和尚、

阿阇黎教誡之,不得還逆語。視和尚、阿阇

黎,當如視佛。若使出不淨器,不得唾,不得怒恚。

若禮拜,師坐禅不應作禮,師經行

不應作禮,師食、師說經、師梳齒、師澡

浴、師眠息等,俱不應作禮。師閉戶,不應

戶外作禮。欲入戶作禮,應彈指三遍,師不應,應去。持師飲食,皆當兩手捧,食畢斂

(qiān)器,當徐徐。
侍師不得對面立,不得高

處立,不得太遠立,當令師小語得聞,不費

尊力。若請問佛法因緣,當整衣禮拜,合掌


胡跪;師有語,澄心谛聽,思惟深入。若問


家常事,不須拜跪,但端立師側,據實申

白。師若身心倦,教去應去;不得心情不

喜,現於顏色。

凡有犯戒等事,不得覆藏,

速詣師哀乞懺悔;師許,則盡情發露,精誠

悔改,還得清淨;師語未了,不得語。不得

戲坐師座,及臥師床,著師衣帽等。

為師馳達書信,不得私自拆看,亦不得與人看,到彼有問,應答,則實對;不應答,則善辭卻之;彼留,不得便住,當一心思師望歸。

對賓,或立常處,或於師側,或於師後,必使耳目相接,候師所須。

師疾病,一一用心調治房室、被褥、藥餌、粥食等。

持衣授履,洗浣(huàn)烘曬等,具於律中,茲不繁錄。

  附:凡侍師,不命坐,不敢坐;
不問,不敢問,除自有事欲問。

凡侍立,不得倚壁
靠桌,宜端身齊足側立。

欲禮拜,若師止之,宜順師命勿拜。

凡師與客談論,涉道話,益身心者,

皆當記取。

師有所使令,宜及時作辦,不得違慢。

凡睡眠,不得先師。

凡人問師諱,當云:上某字下某字。

凡弟子,當擇明師,久久親近,不得離師太

早;如師實不明,當別求良導。

設離師,當憶師誨,不得縱情自用,隨世俗

流,行不正事。

亦不得住市井鬧處,不得住神廟,不得住民

房,不得住近尼寺處,不得與師各住,而行
世法中一切惡事。


  
隨師出行 第三


  不得過歷人家。


不得止住道邊,共人語。不得左右顧視,

當低頭隨師後。

到檀越家,當住一面,師教坐應坐。

到他寺院,師禮佛或自禮,不得擅自鳴磬。

若山行,當持座具隨之。

若遠行,不得相離太遠。

若渡水,當持杖徐試淺深。持瓶攜錫等,

具如律中,文繁不錄。


  附:若偶分行,約於某處會,不得後

時。師受齋,當侍立出生;齋畢,當侍立收

貝親

 
 入眾 第四

  不得爭座處。

不得於座上,遙相呼語笑。眾中有失儀,當隱惡揚善。不得伐勞,

顯己之功。凡在處,睡不在人前,起不在人

後。凡洗面,不得多使水。擦牙吐水,須低

頭引水下,不得噴水濺人。不得高聲鼻涕、

嘔吐。不得於殿塔,及淨室、淨地、淨水中

涕唾,當於僻處。吃茶湯時,不得只手揖

人。不得向塔洗齒,及向和尚、阿阇黎等。

凡聞鐘聲,合掌默念云:聞鐘聲,煩惱輕;

智慧長,菩提生;離地獄,出火坑;願成

佛,度眾生。唵,伽啰帝耶,娑诃。

不得多笑;若大笑,及呵欠,當以衣袖掩口。

不得急行。不得將佛燈私就己用。

若燃燈,當好以罩密覆,勿令飛蟲投入。

供佛花,取開圓者,不得先齅,除萎者。方供新者。萎者,不得棄地踐踏,宜置屏處。

不得聞呼不應;凡呼,俱宜以念佛應之。

凡拾遺物,即當白知事僧。

  附:不得與年少沙彌結友。不得三衣苟簡。

不得多作衣服,若有余當捨。不得辦精

致絛(tāo)拂、玩器等,妝點江湖,取笑識者。

不得著色服,及類俗人衣飾等。

不得不淨手搭衣。

凡上殿,須束縛褲襪,不得放意自便。

不得閒走,不得多言。不得坐視大眾

勞務,避懶偷安。

不得私取招提竹、木、花、果、蔬菜,一切飲食及一切器物等。

得談說朝廷公府政事得失,及白衣家長短好惡。

凡自稱,當舉二字法名,不得云「我」,及「小僧」。

不得因小事爭執;若大事難忍者,亦
須心平氣和,以理論辯;不可,則辭而去。

動氣發粗,即非好僧也。


  
隨眾食 第五

  聞揵搥(chuí)聲,即當整衣服。


臨食咒願,皆當恭敬。

出生飯,不過七粒,麵不過一寸,饅頭不過指甲許。多則為貪,少則為悭。其餘蔬菜、豆腐不出。

凡出生,安左掌
中,想念偈云:

汝等鬼神眾,我今施汝供,

此食遍十方,一切鬼神共。

凡欲食,作五觀想:

一、計功多少,量彼來處;

二、忖己德行,全缺應供;

三、防心離過,貪等為宗;

四、正事良藥,為療形枯;

五、為成道故,方受此食。

無呵食好惡。不得以食 私所與,若摘與狗。

來益食,不得言不用。

若己飽,當以手讓卻之。

不得爪頭,使風屑落鄰缽中。

不得含食語。不得笑談雜話。

不得嚼食有聲。如欲挑牙,以衣袖掩口。

食中或有蟲蟻,宜密藏掩之,莫令鄰單見,
生疑心。

當一坐食,不得食訖離座,更坐食。

不得食訖,以手指刮碗缽食。

凡食不得太速,不得太遲。

行食未至,不得生煩惱。

或有所需,默然指授,不得高聲大喚。

不得碗缽作聲。

不得食畢先起。

若違僧制,聞白槌,不得抗拒不服。

飯中有谷,去皮食之。

不得見美味生貪心,恣口食。

不得偏眾食。


  
禮拜 第六


  禮拜不得占殿中央,是住持位。


有人禮佛,不得向彼人頭前迳過。

凡合掌,不得十指參差,不得中虛,

不得將指插鼻中,須平胸高低得所。

不得非時禮拜,如欲非時禮,須待人靜時。

師禮佛,不得與師並禮,當隨師後遠拜。

師拜人,不得與師同拜。

在師前,不得與同類相禮;

在師前,不得受人禮。

己手持經像,不得為人作禮。

  附:凡禮拜,須精誠作觀,教列七種

禮,不可不知。


  
聽法 第七
  凡遇掛上堂牌,宜早上堂,莫待法鼓大擂。
整理衣服,平視直進。
坐必端嚴。不得亂語。不得大咳唾。

  附:凡聽法,須聞而思,思而修。不得

專記名言,以資談柄。

不得未會稱會,入耳出口。

年少沙彌,戒力未固,宜更學律,

不得早赴講筵。



  
習學經典 第八

  宜先學律,後學修多羅,不得違越。凡學一經,須先白師,經完,更白別學某經。

不得口吹經上塵。

不得經案上,包藏茶末雜物。

人閱經,不得近彼案前經行。

凡經籍損壞,宜速修補。

沙彌本業未成,不得習學外書、子史、

治世典章。

  附:不得揀應赴道場經習學。

不得習學偽造經典。不得習學命書、相書、

醫書、兵書、卜筮書、天文書、地理書、

圖谶(chèn)書,乃至爐火黃白、

神奇鬼怪符水等書。

不得習學宣卷打偈。不得習學外道書。

除智力有余,為欲知內外教深淺者,

可以涉獵,然勿生習學想。

不得習學詩詞。

不得著心學字求工,但書寫端楷足矣。

不得污手執持經。

對經典如對佛,不得戲笑。

不得案上狼藉卷帙(zhì)。不得高聲動眾。

不得借人經看不還,及不加愛重,以致損
壞。


  
入寺院 第九
凡入寺門,不得行中央,
須緣左右邊行;緣左先左足,緣右先右足。

不得無故登大殿游行。

不得無故登塔。

入殿塔,當右繞,不得左轉。不得殿塔中涕唾。

繞塔,或三匝、七匝,乃至十百匝,須知遍數。

不得以笠杖等,倚殿壁。



  
入禅堂隨眾 第十

  單上不得抖衣被,作聲扇風,使鄰單動念。

下床默念偈云:

從朝寅旦直至暮,一切眾生自回護,

若於足下喪身形,願汝即時生淨土。


不得大語高聲。輕手揭簾,須垂後手。

不得拖鞋作聲。不得大咳()作聲。

不得鄰單交頭接耳,講說世事。

或有道伴親情相看,堂中不得久話,

相邀林下水邊,乃可傾心談論。

若看經,須端身澄心默玩,不得出聲。

二板鳴,即宜早進堂。歸位默念偈云:

正身端坐,當願眾生,

坐菩提座,心無所著。


  附:不得穿堂直過。上單下單,俱當細

行,勿令鄰單動念。不得單上寫文字,除眾

看經教時。不得單上相聚,擺茶夜坐雜話。

不得單上縫補衣被。不得眠臥共鄰單說話動

眾。

  
執作 第十一

  當惜眾僧物。當隨知事者教令,不得違
(lì)

凡洗菜,當三易水。凡汲水,先淨

手。

凡用水,當谛視有蟲無蟲,有以密羅濾

過方用。若嚴冬,不得早濾水,須待日出。

凡燒灶,不得燃腐薪。

凡作食,不得帶爪甲垢。

凡棄惡水,不得當道,不得高手揚潑,

當離地四五寸,徐徐棄之。

凡掃地,不得逆
風掃,不得聚灰土,安門扇後。

洗內衣,須拾去虮虱方洗。

夏月用水盆了須覆,若仰即蟲生。

  附:不得熱湯潑地上。一切米面蔬果等,不得輕棄狼藉,須加愛惜。



  
入浴 第十二

  先以湯洗面,從上至下,徐徐洗之。


得粗躁以湯水濺鄰人,不得浴堂小遺。

不得共人語笑。

不得洗僻處。

凡有瘡癬,宜在後浴;或有可畏瘡,尤宜回避,免刺人眠。

得恣意久洗,妨礙後人。

  附:脫衣著衣,安祥自在。浴前先洗

淨,須細行,不得以洗淨水入浴釜。

湯冷熱,依例擊梆,不得大喚。


  
入廁 第十三

  欲大小便,即當行,莫待內逼倉卒。

於竹竿上,掛直裰(duō),折令齊整,以

手巾或腰絛系之,一作記認,二恐墮地。

須脫換鞋履,不可淨鞋入廁。

至,當三彈指,使內人知。

不得迫促內人使出。

己上,復當三彈指,默念云:

大小便時,當願眾生,


棄貪瞋癡。(juān)除罪法。

不得低頭視下。不得持草畫地。

不得努氣作聲。


不得隔壁共人說話。

不得唾壁。


逢人不得作禮,宜側身避之。

不得沿路行系衣帶。

便畢,當淨澡手,未澡,不得持物。

洗手默念云:

以水盥掌,當願眾生,

得清淨手,受持佛法。
唵,主迦囉耶,娑诃。


  附:若小解,要須收起衣袖;又不可著褊衫小解。


  
睡臥 第十四

  臥須右脅,名吉祥睡,不得仰、覆臥,

及左脅臥。不得與師同室同榻,或得同室,

不得同榻。亦不得與同事沙彌共榻,或得同

室,不得同榻。凡掛鞋履小衣等,不得過人

頭面。

  附:不得脫裡衣臥。不得床上笑語高

聲。不得聖像及法堂前,攜溺器過。



  
圍爐 第十五


  不得交頭接耳說話,不得彈垢膩火中。

不得烘焙鞋襪,不得向火太久,恐妨後人,

稍暖便宜歸位。



  在房中住 第十六

  更相問訊,須知大小。欲持燈火入,預告房內知云:火入

欲滅燈火,預問同房人:更用燈否

滅燈火,不得口吹。念誦不得高聲。

若有病人,當慈心始終看之。

有人睡,不得打物作響,及高聲語笑。

不得無故入他房院。

  
到尼寺 第十七

  有異座方坐,無異座不得坐。不得為非

時之說。若還,不得說其好丑。

不得書疏往

來,及假借、裁割、洗浣等。

不得手為淨發。不得屏處共坐。


  附:無二人,不得單進。不得彼此送

禮。不得囑托尼僧,入豪貴家化緣,

及求念經忏等。

不得與尼僧結拜父母姊妹道友。


  至人家 第十八

  有異座當坐,不宜雜坐。

人問經,當知時,慎勿為非時之說。

不得多笑。主人設食,雖非法會,亦勿失儀
軌。

無犯夜行。


不得空室內,或屏處,與女人共坐共語。

不得書信往來等,同前。

若詣俗省親,當先入中堂禮佛,或家堂

聖像,端莊問訊。

次父母、眷屬等,一一問訊。

不得向父母說師法嚴、出家難、寂寥淡薄、

艱辛苦屈等事。宜為說佛法,令生信增福。

不得與親俗小兒等,久坐、久立、雜話、

戲笑;亦不得問候族中是非、好惡。

若天晚作宿,當獨處一榻,多坐少臥,

一心念佛,事訖即還,不得留連。


  附:不得左右邪視,不得雜語,若與女

人語,不得低聲密語,不得多話。不得詐現

威儀,假妝禅相,求彼恭敬。

不得妄說佛法,亂答他問,自賣多聞,求彼恭敬。

不得送盒禮,效白衣往還。

不得管人家務。

不得雜坐酒席。

不得結拜白衣人,作父母姊妹。

不得說僧中過失。


  
乞食 第十九

  當與老成人俱。若無人俱,當知所可行

處。到人門戶,宜審舉措,不得失威儀。

家無男子,不可入門。

若欲坐,先當瞻視座席:

有刀兵不宜坐,有寶物不宜坐,有婦人衣被

莊嚴等不宜坐。

欲說經,當知所應說時,不應說時。

不得說:與我食,令爾得福。


  附:凡乞食,不得哀求苦索。

不得廣談因果,望彼多施。多得,勿生貪著;
少得,勿生憂惱。不得專向熟情施主家,及熟情庵院索食。


 
 入聚落 第二十

  無切緣不得入。

不得馳行。不得搖臂行。

不得數數傍視人物行。

不得共沙彌小兒談笑行。

不得與女人前後互隨行,不得與尼僧前後

互隨行。

不得與醉人、狂人,前後互隨行。

不得後故視女人。不得眼角傍看女人。

或逢尊宿親識,俱立下傍,先意問訊。

或逢戲幻奇怪等,俱不宜看,惟端身正道而

行。

凡遇水坑、水缺,不得跳越;有路當繞

行,無路,眾皆跳越則得。

非病緣及急事,不得乘馬,

乃至戲心鞭策馳驟。

  附:凡遇官府,無論大小,俱宜回避。

遇斗諍者,亦遠避之,不得住看。不得回寺

誇張,所見城中華美之事。



  
市物 第二十一

  無諍貴賤。


無坐女肆。

若為人所犯,方便避之,勿從求直。

已許甲物,雖復更賤,無捨彼取此,

令主有恨。慎無保任致愆負人。


  
凡所施行不得自用 第二十二


  凡出入往來,當先白師。

        做新法衣,當先白師;

          著新法衣,當先白師。

           剃頭,當先白師。

        疾病服藥,當先白師。


作眾僧事,當先白師。
欲有私具紙筆之輩,當先白師。

若諷起經呗,當先白師。

若人以物惠施,當先白師已,然後受。

己物惠施人,當先白師,師聽然後與。

人從己假借,當先白師,師聽然後與。

己欲從人借物,當先白師,師聽得去。

白師聽不聽,皆當作禮;不聽,不得有

恨意。

  附:乃至大事,或游方,或聽講,

或入眾,或守山,或興緣事,皆當白師,

不得自用。


  
參方 第二十三

  遠行要假良朋。古人心地未通,不遠千

裡求師。

  附:年幼戒淺,未許遠行;如行,不得

與不良之輩同行。須為尋師訪道,決擇生

死。

不宜觀山玩水,惟圖游歷廣遠,誇示於

人。

所到之處,歇放行李,不得徑入殿堂。

一人看行李,一人先入問訊,取常住進止,

方可安頓行李入內。

  衣缽名相 第二十四

  五條衣,梵語安陀會,此云中宿衣,亦

云下衣,亦云雜作衣。

凡寺中執勞服役,路途出入往還,當著此

衣。

搭衣偈云:

善哉解脫服,無上福田衣,

我今頂戴受,世世不捨離。

唵,悉陀耶,娑婆诃。


七條衣,梵語郁多羅僧,此云上著衣,

亦名入眾衣。


凡禮佛、修忏、誦經、坐禅、赴齋、聽講、

布薩、自恣,當著此衣。

搭衣偈云:

善哉解脫服,無上福田衣,

我今頂戴受,世世常得披。

唵,度波度波,娑婆诃。


二十五條衣,梵語僧伽黎,此云合,亦重,

亦云雜碎衣。

凡入王宮,升座說法,聚落乞食,當著

此衣。又此衣九品。

下品有三:謂九條、十一條、十三條。

中品有三:謂十五條、十七條、十九條。

上品有三:謂二十一條、二十三條、二十五

條。

搭衣偈云:

善哉解脫服,無上福田衣,

我今頂戴受,廣度諸群迷。

唵,摩诃迦,波波叱悉帝,娑婆诃。


缽,梵語缽多羅,此雲應量器。

謂體、色、量,三皆應法故。

體用瓦、鐵二物,色以藥煙熏治。

量,則分上、中、下。




具,梵語尼師壇,此云坐具,亦云隨足衣。

開具偈云:

坐具尼師壇,長養心苗性,

展開登聖地,奉持如來命。

唵,檀波檀波,娑婆诃。



——沙彌律儀要略卷下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