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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7日 星期四

斷酒肉文~梁武帝(new)



斷酒肉文⑴
梁武帝

  弟子蕭衍,敬白諸大德僧尼、諸義學僧尼、諸寺三官⑵:


夫匡正佛法,是黑衣人(出家人)事,乃非弟子白衣所急。

但經教亦云:佛法寄囑人王。是以弟子不得無言。

今日諸僧尼開意聽受,勿生疑閉,內懷忿異。

  凡出家人,所以異於外道者,正以信因、信果、

信經所明、信是佛說。

經言:“行十惡者,受於惡報。行十善者,受於善報。”

此是經教大意。

如是,若出家人猶嗜飲酒、啖食魚肉,是則為行同於外道,

而復不及。何謂同於外道?外道執斷常見,無因無果,

無施無報。

今佛弟子甘酒嗜肉,不畏罪因,不畏苦果,即是不信因、

不信果,與無施無報者復何以異?此事與外道見同,

而有不及外道。是何?

外道各信其師,師所言是,弟子言是;師所言非,弟子言非。

《涅槃經》言:“迦葉,我今日制諸弟子不得食一切肉。”

而今出家人猶自啖肉。

戒律言:“飲酒犯波夜提⑷。”猶自飲酒,無所疑難。

此事違於師教,一不及外道。

  又外道雖復邪僻,持牛狗戒,既受戒已,後必不犯。


今出家人既受戒已,輕於毀犯,是二不及外道。

  又外道雖復五熱炙身,投淵赴火,窮諸苦行,未必皆啖食眾生。

今出家人啖食魚肉,是三不及外道。

  又外道行其異學,雖不當理,各習師法,無有覆藏。


今出家人啖食魚肉,於所親者,乃自和光⑸;於所疏者,

則有隱避。如是為行四不及外道。

  又外道各宗所執,各重其法,乃自高聲大唱云:


“不如我道真!”於諸異人無所忌憚。

今出家人,或復年時已長,或復素為物宗⑹,啖食魚肉,

極自艱難。或避弟子,或避同學,或避白衣,或避寺官。

懷挾邪志,崎岖覆藏,然後方得一過啖食。

如此為行五不及外道。

  又復外道直情迳行,能長己徒眾惡,不能長異部惡。


今出家人啖食魚肉,或為白衣弟子之所聞見。

內無慚愧,方飾邪說,云:“佛教為法,本存遠因。

在於即日,未皆悉斷。以錢買肉,非己自殺,此亦非嫌。

”白衣愚癡,聞是僧說,謂真實語,便復信受。自行不善,

增廣諸惡,是則六不及外道。

  又外道雖復非法說法、法說非法,各信經書,死不違背。


今出家人啖食魚肉,或云:“肉非己殺,猶自得啖;

以錢買肉,亦復非嫌。”如是說者,是事不然。

《涅槃經》云:“一切肉悉斷,及自死者。”自死者猶斷,何況不自死者?

《楞伽經》云:“為利殺眾生,以財網諸肉,二業俱不善,

死墮叫呼獄。”

何謂以財網肉?陸設罝罘⑺,水設網罟,此是以網網肉;

若於屠殺人間,以錢買肉,此是以財網肉。

若令此人不以財網肉者。習惡律儀、捕害眾生此人為當

專自供口,亦復別有所擬?若別有所擬,向食肉者豈無殺分?

何得云“我不殺生”?

此是灼然違背經文,是七不及外道。

  又復外道同其法者和合,異其法者苦治,令行禁止,莫不率從。


今出家人,或為師長,或為寺官,自開酒禁,啖食魚肉,

不復能得施其教戒。才欲發言,他即譏刺云:

“師向亦爾,寺官亦爾。”心懷內熱,默然低頭,面赤汗出,

不復得言。身既有瑕,不能伏物,便復摩何,直爾止住。

所以在寺者乖違,受道者放逸,此是八不及外道。


  又外道受人施與如己法。受烏戒人,受烏戒施。受鹿戒人,受鹿戒施。烏戒人終不覆戒,受鹿戒施。鹿戒人終不覆戒,受烏戒施。今出家人雲:“我能精進,我能苦行。”一時覆相,诳諸白衣。出即飲酒,開眾惡門;入即啖肉,集眾苦本。此是九不及外道。
  又外道雖復顛倒,無如是眾事。酒者是何臭氣?水谷失其正性,成此別氣。眾生以罪業因緣故,受此惡觸。此非正真道法,亦非甘露上味,雲何出家僧尼猶生耽嗜?僧尼授白衣五戒,令不飲酒、令不妄語。雲何翻自飲酒,違負約誓?七眾戒、八戒齋、五篇七聚⑻長短律儀,於何科中而出此文?其余眾僧,故復可可,至學律者,彌不宜爾。且開放逸門,集眾惡本。若白衣人,甘此狂藥,出家人猶當诃止雲:“某甲,汝就我受五戒,不應如是。”若非受戒者,亦應雲:“檀越,酒是惡本,酒是魔事,檀越今日幸可不飲。”雲何出家人而應自飲?尼羅浮陀地獄⑼,身如段肉,無有識知。此是何人?皆飲酒者。出家僧尼,豈可不深信經教,自棄正法,行於邪道,長眾惡根,造地獄苦,習行如此,豈不內愧?猶服如來衣,受人信施,居處塔寺,仰對尊像。若飲酒食肉,如是等事,出家之人,不及居家。何故如是?在家人雖飲酒啖肉,無犯戒罪。此一不及居家人。
  在家人雖復飲酒啖肉,各有丘窟,終不以此仰觸尊像。此是二不及居家人。
  在家人雖復飲酒啖肉,終不吐洩寺捨。此是三不及居家人。
  在家人雖復飲酒啖肉,無有譏嫌。出家人若飲酒啖肉,使人輕賤佛法。此是四不及居家人。
  在家人雖復飲酒啖肉,門行井灶,各安其鬼。出家人若飲酒啖肉,臭氣薰蒸,一切善神皆悉遠離,一切眾魔皆悉歡喜。此是五不及居家人。
  在家人雖復飲酒啖肉,自破財產,不破他財。出家人飲酒啖肉,自破善法,破他福田。是則六不及居家人。
  在家人雖復飲酒啖肉,皆是自力所辦。出家人若飲酒啖肉,皆他信施。是則七不及居家人。
  在家人雖復飲酒啖肉,是常業,更非異事。出家人若飲酒啖肉,眾魔外道各得其便。是則八不及居家人。
  在家人雖復如此飲酒啖肉,猶故不失世業。大耽昏者,此則不得。出家人若飲酒啖肉,若多若少,皆斷佛種。是則九不及居家人。
  不及外道,不及居家,略出所以,各有九事。欲論過患,條流甚多,可以例推,不復具言。
  今日大德僧尼、今日義學僧尼、今日寺官,宜自警戒,嚴淨徒眾。若其懈怠,不遵佛教,猶是梁國編戶一民,弟子今日力能治制。若猶不依佛法,是諸僧官宜依法問。京師頃年講《大涅槃經》,法輪相續,便是不斷,至於聽受,動有千計。今日重令法雲法師,為諸僧尼講《四相品》四中少分。諸僧尼常聽《涅槃經》,為當曾聞此說,為當不聞?若已曾聞,不應違背。若未曾聞,今宜憶持。

  佛經中究竟說斷一切肉,乃至自死者亦不許食,何況非自死者?諸僧尼出家,名佛弟子,雲何今日不從師教?經言:“食肉者斷大慈種。”何謂斷大慈種?凡大慈者,皆令一切眾生同得安樂。若食肉者,一切眾生皆為怨對,同不安樂。若食肉者,是遠離聲聞法。若食肉者,是遠離辟支佛法。若食肉者,是遠離菩薩法。若食肉者,是遠離菩提道。若食肉者,是遠離佛果。若食肉者,是遠離大涅槃。若食肉者,障生六欲天,何況涅槃果。若食肉者,是障四禅法。若食肉者,是障四空法。若食肉者,是障戒法。若食肉者,是障定法。若食肉者,是障慧法。若食肉者,是障信根。若食肉者,是障進根。若食肉者,是障念根。若食肉者,是障定根。若食肉者,是障慧根。舉要為言,障三十七道品。若食肉者,是障四真谛。若食肉者,是障十二因緣。若食肉者,是障六波羅蜜。若食肉者,是障四弘誓願。若食肉者,是障四攝法。若食肉者,是障四無量心。若食肉者,是障四無礙智。若食肉者,是障三三昧。若食肉者,是障八解脫。若食肉者,是障九次第定。若食肉者,是障六神通。若食肉者,是障百八三昧。若食肉者,是障一切三昧。若食肉者,是障海印三昧。若食肉者,是障首楞嚴三昧。若食肉者,是障金剛三昧。若食肉者,是障五眼。若食肉者,是障十力。若食肉者,是障四無所畏。若食肉者,是障十八不共法。若食肉者,是障一切種智。若食肉者,是障無上菩提。何以故?若食肉者,障菩提心,無有菩薩法。以食肉故,障不能得初地。以食肉故,障不能得二地。乃至障不能得十地,以無菩薩法。無菩薩法故,無四無量心。無四無量心故,無有大慈大悲。
以是因緣,佛子不續。所以經言“食肉者斷大慈種”。諸出家人雖復不能行大慈大悲究竟菩薩行,成就無上菩提,何為不能忍此臭腥,修聲聞、辟支佛道?鸱鴉嗜鼠,蝍蛆甘螮,以此而推,何可嗜著?至於豺、犬、野犴,皆知嗜肉。人最有知,勝諸眾生,近與此等同甘臭腥,豈直常懷殺心,斷大慈種,凡食肉者,自是可鄙。諸大德僧、諸解義者講《涅槃經》,何可不殷勤此句,令聽受者心得悟解?又有一種愚癡之人雲:“我止啖魚,實不食肉。”亦應開示:此處不殊,水陸眾生,同名為肉。諸聽講者豈可不審谛受持,如說修行?


  凡食肉者如前說,此皆是遠事,未為近切。諸大德僧尼:當知啖食眾生者是魔行,啖食眾生是地獄種。啖食眾生是恐怖因,啖食眾生是斷命因,啖食眾生是自燒因,啖食眾生是自煮因,啖食眾生是自炮因,啖食眾生是自炙因,啖食眾生是自割因,啖食眾生是自剝因,啖食眾生是斷頭因,啖食眾生是斷手因,啖食眾生是斷足因,啖食眾生是破腹因,啖食眾生是破背因,啖食眾生是刳腸因,啖食眾生是碎髓因,啖食眾生是抉目因,啖食眾生是割鼻因,啖食眾生是截耳因。啖食眾生是貧窮因,啖食眾生是下賤因,啖食眾生是凍餓因,啖食眾生是丑陋因。啖食眾生是聾因,啖食眾生是盲因,啖食眾生是喑因,啖食眾生是啞因。啖食眾生是跛因,啖食眾生是蹇因,啖食眾生是瘡因,啖食眾生是瘍因,啖食眾生是疥因,啖食眾生是癬因,啖食眾生是瘤因,啖食眾生是瘿因,啖食眾生是瘑因,啖食眾生是疵因,啖食眾生是癰因,啖食眾生是疖因,啖食眾生是痔因,啖食眾生是疽因,啖食眾生是瘘因,啖食眾生是癞因。啖食眾生是致蚤因,啖食眾生是致虱因,啖食眾生是致蚊因,啖食眾生是致虻因,啖食眾生是遭毒蟲因,啖食眾生是遭惡獸因。啖食眾生是病瘦因,啖食眾生是寒熱因,啖食眾生是頭痛因,啖食眾生是心痛因,啖食眾生是腹痛因,啖食眾生是胸痛因,啖食眾生是背痛因,啖食眾生是手痛因,啖食眾生是足痛因,啖食眾生是髓痛因,啖食眾生是腸痛因,啖食眾生是筋縮因,啖食眾生是胃反因,啖食眾生是脈絕因,啖食眾生是血流因,啖食眾生是咽塞因,啖食眾生是喉痛因,啖食眾生是風病因,啖食眾生是水病因,啖食眾生是四大不調適因,啖食眾生是五髒不調適因,啖食眾生是六腑不調適因,啖食眾生是顛因,啖食眾生是狂因,啖食眾生乃至是四百四病一切眾苦因。啖食眾生是熱因,啖食眾生是惱因,啖食眾生是受壓因,啖食眾生是遭水因,啖食眾生是遭火因,啖食眾生是遭風因,啖食眾生是遭偷因,啖食眾生是遭劫因,啖食眾生是遭賊因,啖食眾生是鞭因,啖食眾生是杖因,啖食眾生是笞因,啖食眾生是督因,啖食眾生是罵因,啖食眾生是辱因,啖食眾生是系因,啖食眾生是縛因,啖食眾生是幽因,啖食眾生是閉因。啖食眾生是生苦因,啖食眾生是老苦因,啖食眾生是病苦因,啖食眾生是死苦因,啖食眾生是怨憎會苦因,啖食眾生是愛別離苦因,啖食眾生是求不得苦因,啖食眾生是五受陰苦因。啖食眾生是行苦因,啖食眾生是壞苦因,啖食眾生是苦苦因。啖食眾生是想地獄因,啖食眾生是黑繩地獄因,啖食眾生是眾合地獄因,啖食眾生是叫喚地獄因,啖食眾生是大叫喚地獄因,啖食眾生是熱地獄因,啖食眾生是大熱地獄因,啖食眾生是阿鼻地獄因,啖食眾生是八寒八熱地獄因,乃至是八萬四千鬲子地獄因,乃至是不可說不可說鬲子地獄因。啖食眾生乃至是一切餓鬼因,啖食眾生乃至是一切畜生因。當知餓鬼有無量苦,當知畜生有無量苦。畜生暫生暫死,為物所害,生時有無量怖畏,死時有無量怖畏,此皆是殺業因緣,受如是果。若欲具列殺果,展轉不窮,盡大地草木亦不能容受。向來所說,雖復多途,舉要為言,同一苦果,但苦中自有輕重。所以今日致眾苦果,皆由殺業,惱害眾生。略舉一隅,粗言少分。
  
諸大德僧尼、諸義學僧尼、諸寺三官:復當應思一大事,若使啖食眾生父,眾生亦報啖食其父;若啖食眾生母,眾生亦報啖食其母;若啖食眾生子,眾生亦報啖食其子。如是怨對,報相啖食,歷劫長夜,無有窮已。如經說:有一女人,五百世害狼兒,狼兒亦五百世害其子。又有女人,五百世斷鬼命根,鬼亦五百世斷其命根。如此皆是經說,不可不信。其余相報,推例可知。
  諸大德僧尼、諸義學僧尼、諸寺三官:又有一大事,當應信受。從無始以來,至於此生,經歷六道,備諸果報,一切親緣,遍一切處。直以經生歷死,神明隔障,是諸眷屬不復相識。今日眾生,或經是父母,或經是師長,或經是兄弟,或經是姊妹,或經是兒孫,或經是朋友。而今日無有道眼,不能分別,還相啖食,不自覺知。啖食之時,此物有靈,即生忿恨,還成怨對。向者至親,還成至怨,如是之事,豈可不思?暫爭舌端一時少味,永與宿親長為怨對,可為痛心,難以言說!白衣居家,未可適道。出家學人,被如來衣,習菩薩行,宜應深思。
  諸大德僧尼、諸義學僧尼、諸寺三官:又復當思一事,凡啖食眾生,是一切眾生惡知識,是一切眾生怨家。如是怨家遍滿六道,若欲修行,皆為障難。一理中障難,二事中障難。何者是理中障難?以業因緣,自生障難,令此行人愚癡無慧,不知出要,無有方便。設值善知識,不能信受。設復信受,不能習行。此是理中障難。事中障者,此諸怨對,或在惡鬼中,或在毒獸中,或在有大力神中,或在大力龍中,或在魔中,或在天中,如是處處來作留難。設令修行,遇善知識,深心信受,適欲習行,便復難起。或引入邪道,或惱令心亂。修戒、修定、修慧、修諸功德,常不清淨,常不滿足。皆是舊怨,起諸對障。此是事中障難。如是之事,又宜深思。但以一啖食眾生因緣,能遠離一切佛法,有如是種種過患。貪毒亦如是,瞋毒亦如是,癡毒亦如是。三毒等分,皆同過患。相與宜深自覺察,善思方便。
  弟子蕭衍,又復敬白諸大德僧尼、諸義學僧尼、諸寺三官:北山蔣帝,猶且去殺。若以不殺祈願,辄得上教。若以殺生祈願,辄不得教。想今日大眾,已應聞知。弟子已勒諸廟祝,及以百姓,凡諸群祀,若有祈報者,皆不得薦生類,各盡誠心,止修蔬供。蔣帝今日行菩薩道,諸出家人雲何反食眾生,行諸魔行?一日北山為蔣帝齋,所以皆請菜食僧者,正以幽靈悉能鑒見。若不菜食僧,作菜食往,將恐蔣帝惡賤佛法,怪望弟子,是諸法師當見此意。
  弟子蕭衍,又敬白大德僧尼、諸義學者、一切寺三官:弟子蕭衍,於十方一切諸佛前,於十方一切尊法前,於十方一切聖僧前,與諸僧尼共申約誓。今日僧眾還寺已後,各各檢勒,使依佛教。若復有飲酒啖肉,不如法者,弟子當依王法治問。諸僧尼若披如來衣,不行如來行,是假名僧,與盜戒不異。如是行者,猶是弟子國中編戶一民,今日以王力足相治問。若為外司⑽聽察所得,若為寺家自相糾舉,不問年時老少,不問門徒多少,弟子當令寺官集僧眾、鳴犍槌,捨戒還俗,著在家服,依《涅槃經》還俗策使⑾。唯最老舊者、最多門徒者,此二種人,最宜先問。何以故?治一無行小僧,不足以改革物心。治如是一大僧,足以驚動視聽。推計名德大僧,不應有此。設令有此,當依法治問,其余小僧,故自無言。
  今日集會,此是大事因緣,非直一切諸佛在此,非直一切尊法在此,非直一切聖僧在此。諸天亦應遍滿虛空,諸仙亦應遍滿虛空,護世四王亦應在此。金剛密跡、大辯天神、功德天神、韋馱天神、毗紐天神、摩醯首羅、散脂大將、地神堅牢、迦毗羅王、孔雀王、封頭王、富尼跋陀羅伽王、阿修羅伽王、摩尼跋陀羅伽王、金毗羅王、十方二十八部夜叉神王、一切持咒神王、六方大護都使安國,如是一切有大神足力,有大威德力,如是一切善神,遍滿虛空。五方龍王、娑竭龍王、阿耨龍王、難陀龍王、跋難陀龍王、伊那滿龍王,如是一切菩薩龍王,亦應遍滿在此。天、龍、夜叉、乾闼婆王、阿修羅王、迦婁羅王、緊那羅王、摩睺羅伽王、人非人等,如是一切有大神足力、有大威德力八部神王,皆應在此。今日土地、山川、房廟諸神,亦應仄塞虛空。如是幽顯,莫不鑒觀。
  
唯無瑕者可以戮人,唯自淨者可以淨人。弟子今日唱言此事,僧尼必當有不平色。設令刳心擲地,以示僧尼,丐數片肉,無以取信。古人有言:“非知之難,其在行之。”弟子蕭衍雖在居家,不持禁戒,今日當先自為誓,以明本心:弟子蕭衍,從今以去,至於道場,若飲酒、放逸、起諸淫欲、欺诳、妄語、啖食眾生,乃至飲於乳蜜及以酥酪,願一切有大力鬼神,先當苦治蕭衍身,然後將付地獄閻羅王,與種種苦,乃至眾生皆成佛盡,弟子蕭衍猶在阿鼻地獄中。僧尼若有飲酒、啖魚肉者,而不悔過,一切大力鬼神亦應如此治問,增廣善眾,清淨佛道。若未為幽司之所治問,猶在世者,弟子蕭衍當如法治問,驅令還俗,與居家衣,隨時役使。願今日二部僧尼,各還本寺,匡正佛法,和合時眾。皆令聽經法者,如說修行,不可復令斷大慈種,使佛子不續。若有犯法破戒者,皆依僧制,如法治問。若有容受,不相舉治者,當反任罪。
  又僧尼寺,有事四天王、迦毗羅神,猶設鹿頭,及羊肉等。是事不可,急宜禁斷。若不禁斷,寺官任咎,亦同前科。別宣意(是義論竟,宣意如此)。
  弟子蕭衍,敬白諸大德僧尼、諸義學僧尼、諸寺三官:向已粗陳魚肉障累,招致苦果。今重復欲通白一言:閻浮提壽雲百二十,至於世間,罕聞其人。遷變零落,亦無宿少。經言:“以一念頃,有六十剎那。”生老無常,謝不移時,暫有諸根,俄然衰滅。三途等苦,倏忽便及,欲離地獄,其事甚難。戒德清淨,猶懼不免,況於毀犯,安可免乎?雖復長齋菜食,不勤方便,欲免苦報,亦無是處。何以故?爾此生雖可不犯眾罪,後報業強,現無方便,三途等苦不能遮止,況復飲酒、啖食眾生?
  諸僧尼必信佛語,宜自力勵。若雲菜食為難,此是信心薄少。若有信心,宜應自強。有決定心,菜食何難?菜蔬、魚肉,俱是一惑。心若能安,便是甘露上味。心若不安,便是臭穢下食。所以《涅槃經》言:“受食之時,令作子肉想。”如俱非惑,豈須此法?且置遠事,止借近喻。今已能蔬食者,厭惡血腥,其於不能蔬食者厭惡菜茹事等。如此宜應自力回不善惑,以為善惑。就善惑中,重為方便,食菜子想,以如是心,便得決定。


  凡不能離魚肉者,皆雲:“菜蔬冷,令人虛乏。魚肉溫,於人補益。”作如是說,皆是倒見。今試復粗言其事不爾。若久食菜人,榮衛流通⑿,凡如此人,法多患熱。榮衛流通,則能飲食,以飲食故,氣力充滿,是則菜蔬不冷,能有補益。諸苦行人亦皆菜蔬,多悉患熱,類皆堅強,神明清爽,少於昏疲。凡魚為生,類皆多冷,血腥為法,增長百疾。所以食魚肉者,神明理當昏濁,四體法皆沉重。無論方招後報,有三途苦;即時四大,交有不及。此豈非惑者因心各有所執?甘魚肉者,便謂為溫、為補。此是倒見,事不可信。復有一種人,食菜以為冷,便復解素⒀。此是行者未得菜意。菜與魚肉,如水與火。食菜才欲得力,復啖魚肉,魚肉腥臊,能滅菜力。所以惑者雲“菜為性冷”。凡數解素人,進不得菜蔬之力,退不得魚肉邪益,法多羸冷,少有堪能。

  是諸僧尼,復當知一事:
凡食魚肉,是魔境界,行於魔行。心不決定,多有留難,內外眾魔共相娆作,所以行者思念魚肉。酒是魔漿,故不待言。凡食魚肉、嗜飲酒者,善神遠離,內無正氣,如此等人,法多衰惱。復有一種人,雖能菜食,恃此驕慢,多於瞋恚,好生貪求。如是之人,亦墮魔界,多於衰惱。又有一種人,外行似熟,內心粗惡,見人勝己,常懷忿嫉,所行不善,皆悉覆相。如是等人,亦行魔界,雖復菜蔬,亦多衰惱。若心力決正,蔬食苦到,如是等人,多為善力所扶,法多堪能。有不直者,宜應思覺,勿以不決定心,期決定人。

  諸大德僧尼,有行業已成者,今日以去,善相開導,令未得者,今去皆得。若已習行,願堅志力。若未曾行,願皆改革。今日相與共為菩提種子,勿怪弟子蕭衍向來所白。



  寺官三百六十八人、宿德二十五人、義學五百七十四人、導師三十九人。
  右牒眾僧合一千六人。
  寺官三百六十九人、義學六十八人、導師五人。
  右牒合尼僧四百四十二人。
  並右牒僧尼,合一千四百四十八人。並以五月二十二日五更一唱,到鳳莊門。
  二十三日旦,光宅寺法雲,於華林殿前,登東向高座,為法師。瓦官寺慧明,登西向高座,為都講⒁。唱《大涅槃經卷第四:四相品》四分之一,陳 食肉者斷大慈種義法雲解釋。輿駕親御,地鋪席位⒂於高座之北。

僧尼二眾,各以次列坐。講畢,耆阇寺道澄,又登西向高座,唱此斷肉之文,次唱所傳之語。唱竟,又禮拜忏悔,普設中食竟出。

  二十三日會,其後諸僧尼或猶雲:“律中無斷肉事,及忏悔食肉法。”

  其月二十九日,又敕請義學僧一百四十一人、義學尼五十七人。
於華林華光殿,使莊嚴寺法超、奉誠寺僧辯、光宅寺寶度等三律師升高座。御席地施座。余僧尼亦爾。

  制旨問法超等三律師曰:“古人雲:‘止沸莫若去薪,息過莫若無言。’
弟子無言,乃復甚易。但欲成人之美,使佛種相續,與諸僧尼共弘法教。兼即⒃事中,亦不得默已。
故今集會,於大眾前,求律中意。聞諸僧道:‘律中無有斷酒肉法,又無忏悔食肉法。’
諸律師從來作若為開導,使人致有此疑?”

  法超奉答:“律教是一,而人取文下之旨不同。
法超所解,律雖許啖三種淨肉,而意實欲永斷。
何以知之?先明斷十種不淨肉,次令食三種淨肉,未令食九種淨肉。如此漸制,便是意欲永斷。法超常日講,恆作如此說。”
  制又問僧辯:“法師復作若為開導?”
  僧辯奉答:“僧辯從來所解大意,亦不異法超。但教有深淺,階級引物。若論啖三種淨肉,理當是過,但教既未極,所以許其如此。”
  制又問寶度:“法師復若為開導?”
  寶度奉答:“愚短所解,只是漸教,所以律文許啖三種淨肉。若《涅槃》究竟明於正理,不許食肉。
若利根者,於三種淨肉教,即得悉不食解。若鈍根之人,方待後教。”
  制又問法超:“法師向答是文外意。若依律文,作若為判?”
  奉答:“常日解義,只作向者所說。”
  制問僧辯:“法師意復雲何,同超法師不?”
  奉答:“同法超所解。”
  制問法超:“法師從來作此解律,諸律師並皆啖肉,為不啖肉?”
  法超奉答:“不知余人並若為,法超從來自不食肉。”
  制問僧辯:“法師復食肉不?”
  僧辯奉答:“昔恆不食肉,中年疾病,有時暫開。”
  制問寶度:“法師復雲何?”
  奉答:“本住定林,末移光宅,二處不得進肉。若在余處,為疾病亦不免開。”
  問:“講律時啖肉不?”
  奉答:“講時必有徒眾,於徒眾中不敢。”
  問:“不敢有兩義,為不敢食,為不敢不食?”
  制又問僧辯:“法師常日講律時,為當許徒眾食肉,為當不許?若不許啖肉,有食肉者,應驅遣去。若許者,作若為說?”
  奉答:“若約教解,不全言不許。若論其意,未常開許。”
  問:“今正問約教時,為許,為不許?”
  答:“約教不遮。”
  問:“不遮是許,為是不許?”
  答:“引其向理,許其得食三種淨肉。”
  問:“見殺亦可不見,聞殺亦可不聞。疑作若為得免?”
  答:“若見因緣不假疑,聞因緣亦不假疑,唯遇得者疑。”
  問:“以錢買魚肉,是疑不?”
  答:“若理中理,自是疑。”
  問:“不得以理中見答。若理中為論,眾僧不應市魚肉。今所問事中是疑不?”
  答:“若約教非疑。”
  問:“市中人為誰殺?”
  答:“乃為買者殺,但買者不作此想。”
  問:“買肉者此人既不昏亂,豈得不知是為買者殺,而不作此想?”⒄
  答:“於時作現死肉心。”
  問:“為自死名作死,為殺名作死?”
  答:“此旨是理中言。約教辯,只得如此。”
  問:“法師既為人講說,為人明導,為人法城,雲何言只得如此?但問作意使人買時,作若為意?”
  答:“買自死者意。”
  問:“若自死者處處應有,寺中亦應有自死者,何假往屠肉家買?”
  答:“理中居然是疑。”
  問:“若理中居然是疑者,雲何得不疑肉食?”
  僧辯無復對。
  制又問:“此肉為當作肉味,為當作菜味?”
  僧辯奉答:“猶作肉味。”
  問:“為是慈心故食肉,無慈心故食肉?”
  答:“此非慈心。”
  問:“若非慈心,豈得非殺耶?”
  答:“理中常應不得,約事故如此。”
  問:“律教欲使人出離不?”
  答:“令人出離。”
  問:“食肉得出離不?”
  答:“不得。”
  問:“若爾,雲何令食肉?”
  答:“為淺行者說,引其令深。”
  問:“為具足戒者說,為不具足者說?”
  答:“為具足者說。”
  問:“既為具足者說,不為童蒙,雲何今答食肉,而是引其令深?”
  答:“初教如此,非是極教。”
  問:“雲何初教,教具足戒人?”
  答:“僧辯所解,正自齊此。”

  制又問:“律教起何時?”
      僧辯奉答:“起八年已後至涅槃。”
  問:“若如此,《涅槃經》有斷肉,《楞伽經》有斷肉,《央掘摩羅經》亦斷肉,《大雲經》、《縛象經》並斷肉。律若至涅槃,雲何無斷肉事?”
  答:“律接續初教,所以如此。”
  問:“律既雲接續初教,至於涅槃。既至涅槃,則應言斷肉。”
  答:“若制教邊,此是接續初教,通於五時,不言一切皆同。僧辯解正齊此。”

  問:“法師既是大律師,為眾開導。今日大眾取判,法師不得言齊此。齊此亦不得住,不齊此亦不得住。只問此是優波離⒅律不?”
  答:“是。”
  問:“佛般泥洹時,優波離既親在坐,雲何律文不斷食肉?”
  答:“此是接續前近教。”
  問:“若言接近教,近教亦不明食肉。且涅槃前,迦葉已持修行不食肉法。律若異此,則非優波離律,是異部家律。雲何用此講說,以化群僧?”
  僧辯不復奉答。

  制問寶度:“法師說既同德同行,雲何解此語?”
  寶度奉答:“若律中事是優波離所出,經事悉是阿難所出。”
  問:“若爾,律中事便當皆不出經?”
  答:“若經中事牽律,律中事牽經。”
  問:“佛說經時,有所制約,便集以為律,何處方復牽律?若經皆牽律,是則說經應在律後。”
  答:“只言經中有明戒處,愚謂應相關涉。”
  問:“若論相涉,三藏義何嘗不相涉?修多羅中,亦有毗尼與毗昙。毗尼中,亦有修多羅與毗昙。毗昙中,亦有修多羅與毗尼。不言無此義,但問法師今所講律,是優波離律義不?違經不?”
  答:“今所講是優波離律,與經不違。”
  問:“若是優波離律,不違經者,則斷肉義不應異《涅槃》。”
  答:“《涅槃經》顯斷肉。律文雖不明,而優波離意,未嘗開肉。”
  問:“律既是具教,優波離既不開肉,律何得無文?法師此解,殊為進退,只可為寺中沙彌、式叉摩尼說,不得以此答弟子。”

  答:“寶度愚解,止自極此。”
  制又問:“下座諸律師復雲何解?”

  龍光寺道恩奉答:“律文不斷,《涅槃經》方斷。”
  問:“法師所講是誰律?”
  答:“是佛律。”
  問:“所引乃極弘曠,只未知此律,是優波離律不?”
  答:“優波離仰述佛律。”
  問:“優波離悉集佛所說不?”
  答:“集前四時,不集涅槃時。”
  問:“若爾,迦葉哪得語阿難道:佛從何處說法,至涅槃時集修多羅藏。語優波離道:佛從何處說法,至涅槃時集毗尼藏。雲何得言唯取前四時,不取涅槃?”
  答:“涅槃時不復制戒。”
  問:“《涅槃》雲:‘夫食肉者斷大慈種。’‘我從今日制諸弟子,不得復食一切肉。’‘一切悉斷,及自死者。’如此制斷,是戒非戒?”
  道恩不復奉答。

  制又問:“諸律師親自講律,諸大法師盡講《大涅槃經》,雲何有時解素?素是何義?若不解是素,解則非素,素若使得不素?戒既是淨,亦可得使淨為不淨不?諸經律師親違此教。外書所雲:‘自逾短垣,竊簡書法。’正是此義。”

  宣武寺法寵奉答:“閉穢門稱為素,開穢門稱不素。”
  問:“若爾,眾僧雲何開穢門?”
  答:“實自不應得開,但貪欲情深,所以如此。”
  問:“雲何忏悔?”
  答:“懇恻至心,是為忏悔。若能忏悔,是大丈夫。”
  問:“諸學人即時忏悔不?故如弟子請諸法師,動至千數,導師唱導令忏悔者,於時諸法師忏悔已不?”
  答:“哪得不忏?”
  問:“若忏竟出寺,更食肉不?”
  答:“居然不食。但其中有無明多者,或亦不免更食。”
  問:“出寺更食,何如發初作者輕重?”
  答:“一種。”
  問:“雲何一種?初直爾而食,後已經於諸佛前誓,方復更啖。雲何一種?”
  答:“初人無慚愧,後人有慚愧,乃得有勝初人義。”
  問:“若爾,但先道慚愧,痛打前人,而道:‘我慚愧汝,我打汝;我慚愧汝,我食汝。’”
  答:“如大邪見人無慚愧,其既知慚愧,故知差不慚者。”
  問:“先道慚愧,而猶啖食,此是知而故犯,非謂慚愧。若使先時不知,或是過誤,後方起愧,乃是慚愧。
豈非知而故犯,其罪大於不知。又復慚愧,不得重犯。
如其重犯,復是違破初心。論此為罪,所以彌大。”
  答:“經有成文。耆婆雲:‘汝有慚愧,故罪可滅。
’慚愧即是清白法。”

  問:“法師是得經言,不得其意。此明若作罪後,方知慚愧,此為白法。不言發初慚愧,而故作罪,以為白法。”
  答:“經又道慚愧為上服。若爾便有非上服義。”
  
問:“義亦如此。若正作罪,雖雲慚愧,終無所益。若作罪後,能生慚愧者,乃是上服。”

  法寵無復答。
  法寵奉答事畢,三律師並下。

  又敕始興寺景猷升高座,讀《楞伽》、《央掘摩羅經》所明斷肉經文。今載如左:

  《大般涅槃經第四品四相品》上第七
(此品今月二十三日會,已唱此文,法雲法師解說。今二十九日不復重唱):

  爾時迦葉菩薩白佛言:“世尊,食肉之人,不應施肉。何以故?我見不食肉者,有大功德。”
  佛贊迦葉:“善哉善哉!汝今乃能善知我意,護法菩薩應當如是。善男子,從今日始,不聽聲聞弟子食肉。若受檀越信施之時,應觀是食,如子肉想。”

  迦葉菩薩復白佛言:“世尊,雲何如來不聽食肉?”
  “善男子,夫食肉者斷大慈種。”

  迦葉又言:“如來何故先聽比丘食三種淨肉?”
  “迦葉,是三種淨肉,隨事漸制。”
  迦葉菩薩復白佛言:“世尊,何因緣故,十種不淨,乃至九種清淨,而復不聽?”
  佛告迦葉:“亦是因事漸次而制,當知即是現斷肉義。”

  迦葉菩薩復白佛言:“雲何如來稱贊魚肉為美食耶?”
  “善男子,我亦不說魚肉之屬為美食也。我說甘蔗、粳米、石蜜、一切谷麥,及黑石蜜、乳酪、酥油,以為美食。雖說應畜種種衣服,所應畜者,要是壞色。何況貪著是魚肉味?”
  迦葉復言:“如來若制不食肉者,彼五種味,乳酪、酪漿、生酥、熟酥、胡麻油等,及諸衣服,憍奢耶衣、珂貝、皮革、金銀盂器,如是等物,亦不應受。”

  “善男子,不應同彼尼乾所見。如來所制一切禁戒,各有異意,故聽食三種淨肉,異想故斷十種肉,異想故一切悉斷,及自死者。迦葉,我從今日制諸弟子,不得復食一切肉也。迦葉,其食肉者,若行、若住、若坐、若臥,一切眾生聞其肉氣,悉生恐怖。

譬如有人近獅子已,眾人見之,聞獅子臭,亦生恐怖。善男子,如人啖蒜,臭穢可惡,余人見之,聞臭捨去。設遠見者,猶不欲視,況當近之?諸食肉者,亦復如是。

一切眾生聞其肉氣,悉皆恐怖,生畏死想。水陸空行,有命之類,悉捨之走,鹹言此人是我等怨。是故菩薩不習食肉。為度眾生,示現食肉。雖現食之,其實不食。善男子,如是菩薩,清淨之食猶尚不食,況當食肉?善男子,我涅槃後,無量百歲,四道聖人悉復涅槃。

正法滅後,於像法中,當有比丘,似像持律,少讀誦經。貪嗜飲食,長養其身。其所被服,粗陋丑惡。形容憔悴,無有威德。放畜牛羊,擔負薪草。頭須發爪,悉皆長利。雖服袈裟,猶如獵師。細視徐行,如貓伺鼠。常唱是言:‘我得羅漢。’多諸病苦,眠臥糞穢。外現賢善,內懷貪嫉。
如受啞法婆羅門等,實非沙門,現沙門像,邪見熾盛,誹謗正法。如是等人,破壞如來所制戒律、正行威儀、說解脫果、離不淨法,及壞甚深秘密之教。各自隨意反說經律,而作是言:‘如來皆聽我等食肉。’自生此論,言是佛說,互共诤訟,各自稱是沙門釋子。

善男子,爾時復有諸沙門等,貯聚生谷,受取魚肉,手自作食,執持油瓶。寶蓋革屣,親近國王、大臣、長者。占相星宿,勤修醫道。畜養奴婢、金銀、琉璃、砗磲、瑪瑙、頗梨、真珠、珊瑚、琥珀、璧玉、珂貝、種種果蓏。學諸伎藝,畫師泥作。造書教學,種殖根栽。蠱道咒幻,和合諸藥。作倡伎樂,香花治身。摴蒲圍棋,學諸工巧。

若有比丘,能離如是諸惡事者,當說是人真我弟子。”

  爾時迦葉復白佛言:“世尊,諸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因他而活。若乞食時,得雜肉食,雲何得食,應清淨法?”
  佛言:“迦葉,當以水洗,令與肉別,然後乃食。若其食器為肉所污,但使無味,聽用無罪。若見食中多有肉者,則不應受。一切現肉,悉不應食,食者得罪。我今唱是斷肉之制,若廣說者,則不可盡。涅槃時到,是故略說,是則名為能隨問答。”

  《楞伽阿跋多羅寶經》卷第四:
  爾時大慧菩薩以偈問言:
  “彼諸菩薩等,志求佛道者,
   酒肉及與蔥,飲食為雲何?
  惟願無上尊,哀愍為演說。
  愚夫所貪嗜,臭穢無名稱,
  虎狼所甘嗜,雲何而可食?
  食者生諸過,不食為福善,
  惟願為我說,食不食罪福。”



  大慧菩薩說偈問已,復白佛言:“惟願世尊,為我等說食不食肉功德過惡。我及諸菩薩,於現在、未來,當為種種悕望肉食眾生分別說法,令彼眾生慈心相向。得慈心已,各於住地清淨明了,疾得究竟無上菩提。聲聞、緣覺自地止息已,亦得逮成無上菩提。惡邪論法,諸外道輩,邪見斷常,顛倒計著,尚有遮法,不聽食肉。況復如來,世間救護,正法成就,而食肉耶?”
  佛告大慧:“善哉善哉!谛聽谛聽,善思念之,當為汝說。”
  大慧白佛:“唯然受教。”
  佛告大慧:“有無量因緣,不應食肉。

然我今當為汝略說。謂一切眾生,從本已來,展轉因緣,常為六親,以親想故,不應食肉。

驢、騾、駱駝、狐、狗、牛、馬、人、獸等肉,屠者雜賣故,不應食肉。

不淨氣分所生長故,不應食肉。眾生聞氣悉生恐怖,如旃陀羅及譚婆等,狗見憎惡,驚怖群吠故,不應食肉。

又令修行者慈心不生故,不應食肉。凡愚所嗜,臭穢不淨,無善名稱故,不應食肉。

令諸咒術不成就故,不應食肉。
以殺生者見形起識,深味著故,不應食肉。
彼食肉者,諸天所棄故,不應食肉。
令口氣臭故,不應食肉。
多惡夢故,不應食肉。
空閒林中,虎狼聞香故,不應食肉。
令飲食無節故,不應食肉。
令修行者不生厭離故,不應食肉。
我常說言,凡所飲食,作食子肉想,作服藥想故,不應食肉。
聽食肉者,無有是處。

復次大慧,過去有王,名 師子蘇陀婆,食種種肉,遂至食人。
臣民不堪,即便謀反,斷其俸祿。

以食肉者有如是過,故不應食肉。

復次大慧,凡諸殺者,為財利故,殺生屠販。
彼諸愚癡食肉眾生,以錢為網,而捕諸肉。
彼殺生者,若以財物,若以釣網,取彼空行水陸眾生,種種殺害,屠販求利。
大慧,亦無不殺、不求、不想,而有魚肉,以是義故,不應食肉。
大慧,我有時說遮五種肉,或制十種。
今於此經,一切種、一切時,開除方便,一切悉斷。

大慧,如來應供等正覺,尚無所食,況食魚肉。亦不教人。

以大悲前行故,視一切眾生猶如一子,是故不聽令食子肉。”
  爾時世尊欲重宣此義,而說偈言:
  “曾悉為親屬,鄙穢不淨雜,
  不淨所生長,聞氣悉恐怖。
  一切肉與蔥,及諸韭蒜等,
  種種放逸酒,修行常遠離。
  亦常離麻油,及諸穿孔床,
   以彼諸細蟲,於中極恐怖。
   飲食生放逸,放逸生諸覺,
  從覺生貪欲,是故不應食。
  由食生貪欲,貪令心迷醉,
  迷醉長愛欲,生死不解脫。
  為利殺眾生,以財網諸肉,
  二俱是惡業,死墮叫呼獄。
  若無殺想求,則無三淨肉,
  彼非無因有,是故不應食。
  彼諸修行者,由是悉遠離,
  十方佛世尊,一切鹹诃責。
  展轉更相食,死墮虎狼類,
  臭穢可厭惡,所生常愚癡。
  多生旃陀羅,獵師譚婆種,
   或生陀夷尼,及諸肉食性,
   羅剎貓狸等,遍於是中生。

  《縛象》與《大雲》、《央掘利魔羅》,
   及此《楞伽經》,我悉制斷肉。

   諸佛及菩薩,聲聞所诃責,
   食已無慚愧,生生常癡冥。
   先說見聞疑,已斷一切肉,
  妄想不覺知,故生食肉處。
   如彼貪欲過,障礙聖解脫,
   酒肉蔥韭蒜,悉為聖道障。
   未來世眾生,於肉愚癡說,
   言此淨無罪,佛聽我等食。
  食如服藥想,亦如食子肉,
  知足生厭離,修行行乞食。
  安住慈心者,我說常厭離,
  虎狼諸惡獸,恆可同游止。
  若食諸血肉,眾生悉恐怖,
  是故修行者,慈心不食肉。
  食肉無慈慧,永背正解脫,
   及違聖表相,是故不應食。
   得生梵志種,及諸修行處,
  智慧富貴家,斯由不食肉。”

  《央掘摩羅經》第一卷:
  上座迦葉,捨種種甘膳之食,捨肉味食,受持修行不食肉法。
  第二卷雲:
  文殊師利白佛言:“世尊,因如來藏故,諸佛不食肉耶?”

  佛言:“如是,一切眾生,無始生死,生生輪轉,無非父母、兄弟、姊妹。猶如伎兒,變易無常。自肉、他肉,則是一肉,是故諸佛悉不食肉。
復次文殊師利,一切眾生界、我界,即是一界,所宅之肉即是一肉,是故諸佛悉不食肉。”
  文殊師利白佛言:“世尊,珂貝、蠟蜜、皮革、缯綿,非自界肉耶?”
  佛告文殊師利:“勿作是語。如來遠離一切世間,如來不食。
若言習近世間物者,無有是處。若習近者,是方便法。若物展轉來者,則可習近。若物所出處,不可習近。若展轉來,離殺者手,則可習近。”
  文殊師利白佛言:“今此城中有一皮師能作革屣,有人買施,是展轉來,佛當受不?復次世尊,若自死牛,牛主從旃陀羅取皮,持付皮師,皮師作革屣,施持戒人,此展轉來,可習近不?”
  佛告文殊師利:“若自死牛,牛主持皮,用作革屣,施持戒人,為應受不?若不受者是比丘法。若受者非慈悲,然不破戒。”

  唱經竟。制又語諸僧道:“諸小僧輩,看經未遍,互言無斷肉語。今日此經,言何所道?所以唱此革屣文者,本意乃不在此。正為此二十三日,法雲法師講《涅槃》斷肉事。

於時僧正慧超、法寵法師難雲:‘若經文究竟斷一切肉,乃至自死不得食者,此則同尼乾⒆斷皮革,不得著革屣。若開皮革,得著革屣者,亦應開食肉。’

法雲法師乃已有通釋,而二法師難意未了。

於時自仍通雲:‘若是聖人,故自不著此物,若中行人亦不著此,著此皆下行人。所以不同尼乾者,語有所含。

若無麻纻之鄉,亦有開皮革義論。有麻纻處,大慈者乃實應不著。但此事與食肉不得頓同。

凡著一革屣,經久不壞。若食啖眾生,就一食中,便害無量身命,況日日餐咀,數若恆沙。亦不可得用革屣以並斷肉。

’於時諸僧乃無復往復。恐諸小僧執以為疑,方成巨蔽,所以唱此不受革屣文,正欲釋一日所疑,非關前制。

凡啖肉者,是大罪障。經文道:‘昔與眾生,經為父母親屬。’
眾僧哪不思此,猶忍食啖眾生?
己不能投身餓虎、割肉貿鷹,雲何反更啖他身分?諸僧及領徒眾法師、諸尼及領徒眾者,各還本寺,宣告諸小僧尼,令知此意。”
  制說此語竟,僧尼行道,禮拜忏悔,設會事畢出。

  其晚,又敕員外散騎常侍、太子左衛率周捨曰:“法寵所言慚愧而食眾生,此是經中所明羅剎婦女雲:‘我念汝,我食汝。’法寵此心,即是經之羅剎。”
  又敕捨雲:“僧辯所道自死肉,若如此說,鸱、鴉、鸠、鴿觸處不死,哪不見有一自死者?獐、鹿、雉、兔充滿野澤,亦不曾見有一自死者。而覓死肉,其就屠殺家。覓死魚,必就罾網處。若非殺生,豈有死肉?經言:‘買肉與自殺,此罪一等。’我本不自為,正為諸僧尼作離苦因緣。”
  又敕捨雲:“眾生所以不可殺生,凡一眾生,具八萬戶蟲,經亦說有八十億萬戶蟲,若斷一眾生命,即是斷八萬戶蟲命。自死眾生又不可食者,前所附蟲雖已滅謝,後所附蟲其數復眾,若煮若炙,此斷附蟲皆無復命。利舌端少味,害無量眾生。其中小者,非肉眼能觀。其中大者,灼然共見。滅慈悲心,增長惡毒,此實非沙門釋子所可應行。”
  又敕捨雲:“眾僧食肉,罪劇白衣。白衣食肉,乃不免地獄,而止是一罪。至於眾僧食肉,既犯性罪,又傷戒律,以此為言,有兩重罪。若是學問眾僧食肉者,此為惡業,復倍於前。所以如此,既親達經教,為人講說,口稱慈悲,心懷毒害,非是不知,知而故犯,言行既違,即成詭妄。論學問人食肉,則罪有三重。所以貴於解義,正為如說修行,反復啖食魚肉,侵酷生類,作惡知識,起眾怨對,墜墮地獄,疾於撺矛。善惡報應,必也不亡,凡出家人,實宜深思。”

  又敕捨雲:“聲聞受律儀戒,本制身口七支。一受之後,乃至睡眠悶等,律儀恆生,念念得未曾有律儀。所以爾者,睡眠等非起惡心,故不損不失,乃至常生。若起欲殺心,於聲聞法雖不失身口戒,而於戒有損,非唯損不殺戒,亦兼污余戒。至於手夾、齒嚙,動身口業,則失身口戒。爾時律儀無作,即斷不續,既失不殺戒,亦損污余戒。所以爾者,旃陀羅人為屠肉時,為何等人殺?正為食者。若食肉者,即有殺分,於不殺戒即成有缺⒇。若謂於善律儀受殺生分,於不殺戒無所缺者。是不善律儀人持八戒齋,是惡律儀猶應相續。若惡律儀人持八戒齋,惡律儀不復相續者,是知善律儀人受諸殺分,是不殺戒即時便缺。別解脫戒,不復解脫。惡律儀人,無論持八戒齋,但起一念善心,惡律儀即斷。若一念不斷,多念亦應不斷。若多念斷,是知一念時斷。善律儀人,其事亦爾,無論受諸殺分,有少殺分,不殺律儀即時亦斷。菩薩人持心戒故,自無有食眾生理,若缺聲聞戒,終不免地獄等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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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⑴ 本文是關於中國漢地僧人素食傳統的確立及其由來的最為重要的一篇歷史文獻,彌足珍貴。
全文可分為六節:

  第一節為梁武帝為五月二十三日僧眾集會親撰的《斷酒肉文》。文中列舉僧人飲酒食肉不如外道和在家眾者各九項,以及種種障道過患,依據如來在《涅槃經》、《楞伽經》等經中教敕,嚴令禁止一切僧眾不得再有飲酒食肉行為,否則將依王法治問,勒令還俗。

  第二節為五月二十三日僧眾集會的簡要記錄,其日與會僧尼共一千四百四十八人。梁武帝親自出席。法雲法師講南本《涅槃經卷第四:四相品》,道澄法師唱誦梁武帝所撰《斷酒肉文》。

  第三節記述二十三日集會申令禁斷酒肉後,部分僧尼仍持有疑義。梁武帝敕請義學僧尼一百九十八人,於五月二十九日舉行第二次集會。文中詳細記錄了梁武帝與法超、僧辯、寶度三位上座律師及道恩、法寵等的論辯對話。

  第四節為論辯結束時,景猷法師登座唱誦《楞伽經》、《央掘摩羅經》中有關斷肉的經文。文中亦將五月二十三日法雲法師所講,而此次未再重復讀誦的《大般涅槃經卷第四:四相品》中的一段經文一並收入。

  第五節為唱誦斷肉經文後,梁武帝重申斷肉的制令。

  第六節為五月二十九日晚,梁武帝向近臣周捨就當日的論辯加以評議。

  ⑵ 義學:教義的研討與闡揚。三官:寺中的三種主要職位。
  ⑶ 黑衣人:出家僧人。
  ⑷ 波夜提:又稱波逸提,輕垢罪之一。犯者忏悔可得清淨,否則將墮於地獄。
  ⑸ 和光:互相包容。
  ⑹ 物宗:眾所崇敬。
  ⑺ 罝罘(jūfú):捕獸的網。
  ⑻ 五篇七聚:出家戒律的總稱。
  ⑼ 尼羅浮陀地獄:又名尼剌部陀地獄,八寒地獄之一。
  ⑽ 外司:官府。
  ⑾ 策使:受官府役使。
  ⑿ 榮衛:血氣。
  ⒀ 解素:開齋。
  ⒁ 都講:南北朝講經時所設的輔講之人,負責向主講法師提問。
  ⒂ 梁武帝親自出席,坐在就地鋪設的座位上。中食:午前的齋飯。
  ⒃ 兼即:普濟眾生。孟子言:“窮則獨善其身,達則兼善天下。”
  ⒄ 梁武帝此問很關鍵,因佛陀所制三淨肉,為不見、不聞、不疑所食之肉是為己而殺。實際上市場所賣肉類,是屠戶專為買者所殺。買者明知如此,仍買來食用,其肉即已非三淨肉,即為犯戒。
  ⒅ 優波離:佛陀十大弟子之一,精於戒律,在佛滅後的第一次結集時誦出律藏。
  ⒆ 尼乾:又名尼犍陀,印度六大外道之一。
  ⒇ 梁武帝於此處論證,屠戶正是為食肉者而殺,若持戒者食其所殺之肉,於不殺戒即有缺漏,而不殺戒為佛教根本重戒,犯者為波羅夷罪,持守此戒即必須斷除肉食,此為佛陀所制出家戒律中本有之義。這成為後來漢地佛教信眾嚴格信守的一致共識。

2014年8月6日 星期三

沙彌律儀要略



沙彌律儀要略

菩薩戒弟子  雲棲寺沙門   祩宏 輯

  梵語沙彌,此云 息慈,謂息惡行慈。息世染而慈濟眾生也。亦云 勤策,亦云 求寂。律儀者,「十戒」律諸威儀也。

上篇 戒律門

  佛制出家者,五夏以前專精戒律;五夏以後方乃聽教


參禅。是故 沙彌剃落,先受十戒,次則登壇受具。

今名為沙彌,而本所受戒,愚者茫乎不知;狂者忽而不學,

便擬躐等,罔意高遠,亦可慨矣。

因取十戒,略解數語,使蒙學知所向方。

好心出家者,切意遵行,慎勿違犯。然後近為比丘戒之

階梯,遠為菩薩戒之根本。

因戒生定,因定發慧,庶幾成就聖道,不負出家之志矣。

若樂廣覽,自當閱律藏全書。後十戒,出沙彌十戒經。
佛敕舍利弗,為羅睺羅說。

  一曰不殺生。

  解曰:上至諸佛、聖人、師僧、父母,下至蜎飛蠕動、


微細昆蟲,但有命者,不得故殺。或自殺,或教他殺,或見殺隨喜。廣如律中,文繁不錄。

經載冬月生虱,取放竹筒中,暖以綿絮,養以膩物,恐其饑凍而死也。
乃至濾水覆燈,不畜貓狸等,皆慈悲之道也。

微類尚然,大者可知矣!今人不能如是行慈,復加傷害可乎?
故經云:“施恩濟乏,使其得安,若見殺者,當起慈心。”噫,可不戒歟!



  二曰不盜。

  解曰:金銀重物,以至一針一草,不得不與而取。


若常住物,若信施物,若僧眾物,若官物,民物,一切物。

或奪取,或竊取,或詐取,乃至偷稅冒渡等,皆為偷盜。

經載:“一沙彌盜常住果七枚;一沙彌盜眾僧餅數番;

一沙彌盜眾僧石蜜少分,俱墮地獄。”故經云:“寧就斷手,

不取非財。” 噫,可不戒歟!

  三曰不淫。

  解曰:在家五戒,惟制邪淫;出家十戒,全斷淫欲。


但干犯世間一切男女,悉名破戒。

《楞嚴經》載寶蓮香比丘尼,私行淫欲,自言淫欲非殺非盜,無有罪報。

遂感身出猛火,生陷地獄。

世人因欲,殺身亡家。出俗為僧,豈可更犯!

生死根本,欲為第一。故經云:“雖淫泆而生,不如貞潔而死。” 噫,可不戒欤!

  四曰不妄語。

  解曰:妄語有四:


一者妄言。謂以是為非,以非為是,見言不見,不見言見,虛妄不實等。
二者绮語。謂妝飾浮言靡語,艷曲情詞,導欲增悲,蕩人心志等。
三者惡口。謂粗惡罵詈人等。
四者兩舌。謂向此說彼,向彼說此,離間恩義,挑唆斗爭等。

乃至前譽後毀,面是背非;證入人罪,發宣人短,皆妄語之類也。

若凡夫自言證聖,如言已得須陀洹果、斯陀含果等,名大妄語,其罪極重。
餘妄語,為救他急難,方便權巧,慈悲利濟者不犯。

古人謂:“行己之要,自不妄語始。”

況學出世之道乎?經載:沙彌輕笑一老比丘,讀經聲如狗吠。
而老比丘者,是阿羅漢,因教沙彌急懺,僅免地獄,猶墮狗身。
惡言一句,為害至此。故經云:“夫士處世,斧在口中,所以斬身,由其惡言。” 噫,可不戒歟!

  五曰飲酒。

  解曰:飲酒者,謂飲一切能醉人之酒。


西域酒有多種:甘蔗、葡萄,及與百花,皆可造酒。

此方只有米造,俱不可飲。

除有重病,非酒莫療者,白眾方服。無故一滴不可沾唇。

乃至不得齅酒,不得止酒舍,不得以酒飲人。

夷狄造酒,禹因痛絕;纣作酒池,國以滅亡。僧而飲酒,可恥尤甚。
昔有優婆塞,因破酒戒,遂並餘戒俱破。

三十六失,一飲備焉,過非小矣。

貪飲之人,死墮沸屎地獄,生生愚癡,失智慧種。迷魂狂藥,烈於砒鸩。
故經云:“寧飲烊銅,慎無犯酒。” 噫,可不戒歟!

  六曰不著香花鬘(màn),不香塗身。

  解曰:花鬘者,西域人貫花作鬘,以嚴其首。此土則缯絨金寶,制飾巾冠之類是也。香塗身者,西域貴人,用名香為末,令青衣摩身。此土則佩香、熏香、脂粉之類是也。出家之人,豈宜用此?佛制三衣,俱用粗疏麻布,獸毛蠶口,害物傷慈,非所應也。除年及七十,衰頹之甚,非帛不暖者,或可為之,余俱不可。夏禹惡衣,公孫布被。王臣之貴,宜為不為,豈得道人,反貪華飾?壞色為服,糞掃蔽形,固其宜矣。古有高僧,三十年著一緉(liǎng)鞋,況凡輩乎?噫,可不戒欤!

  七曰不歌舞倡妓,不往觀聽。

  解曰;歌者,口出歌曲;舞者,身為戲舞;倡妓者,謂琴、瑟、箫管之類是也。不得自作,亦不得他人作時,故往觀聽。古有仙人,因聽女歌,音聲微妙,遽(jù)失神足,觀聽之害如是,況自作乎?今世愚人,因法華有琵琶、铙(náo)、钹(bó)之句,恣學音樂。然法華乃供養諸佛,非自娛也。應院作人間法事道場,猶可為之。今為生死,捨俗出家,豈宜不修正務,而求工技樂?乃至圍棋、陸博、骰(tóu)擲、摴(shū)蒱(pú)等事,皆亂道心,增長過惡。噫,可不戒欤!

  八曰不坐高廣大床。

  解曰:佛制繩床,高不過如來八指,過此即犯。乃至漆彩雕刻,及紗絹帳褥之類,亦不宜用。古人用草為座,宿於樹下,今有床榻,亦既勝矣!何更高廣,縱恣幻軀?脅尊者,一生脅不著席。高峰妙禅師,三年立願不沾床凳;悟達受沉香之座,尚損福而招報。噫,可不戒欤!

  九曰不非時食。

  解曰:非時者,過日午,非僧食之時分也。諸天早食,佛午食,畜生午後食,鬼夜食。僧宜學佛,不過午食。餓鬼聞碗缽聲,則咽中火起,故午食尚宜寂靜,況過午乎?昔有高僧,聞鄰房僧,午後舉爨(cuàn),不覺涕泣,悲佛法之衰殘也。今人體弱多病,欲數數食者,或不能持此戒,故古人稱晚食為藥石,取療病之意也。必也知違佛制,生大慚愧,念餓鬼苦,常行悲濟。不多食,不美食,不安意食,庶幾可耳!如或不然,得罪彌重。噫,可不戒欤!

  十曰不捉持生像金銀寶物。

  解曰:生即金也;像,似也,似金者銀也。謂金色生本自黃,銀可染黃似金也。寶者,七寶之類也。皆長貪心,妨廢道業。故佛在世時,僧皆乞食,不立煙爨,衣服房捨,悉任外緣,置金銀於無用之地。捉持尚禁,清可知矣。鋤金不顧,世儒尚然,釋子稱貧,畜財奚用?今人不能俱行乞食,或入叢林,或住庵院,或出遠方,亦未免有金銀之費。必也知違佛制,生大慚愧,念他貧乏,常行布施。不營求,不畜積,不販賣,不以七寶妝飾衣器等物,庶幾可耳。如或不然,得罪彌重。噫,可不戒欤!
——沙彌律儀要略卷上終

下篇 威儀門

  佛制沙彌年滿二十,欲受具足戒時,若問不能具對沙彌事者,不應與具足戒。當云:“卿作沙彌,乃不知沙彌所施行,沙門事大難作,卿且去熟學,當悉聞知,乃應受具足戒。今授卿具足戒,人謂佛法易行,沙門易作。”故當先問。以下條則,於沙彌威儀諸經,及古清規,今沙彌成范中節出。又宣律師行護律儀,雖誡新學比丘,有可通用者,亦節出。良以末法人情,多諸懈怠,聞繁則厭,由是刪繁取要,仍分類以便讀學,間有未備,從義補入一二。其有樂廣覽者,自當檢閱全書。

  敬大沙門 第一

  不得喚大沙門字,不得盜聽大沙門說戒,不得轉行說大沙門過,不得坐見大沙門過不起;除讀經時、病時、剃發時、飯時、作眾事時。《行護》云:“五夏以上,即阇黎位,十夏以上,即和尚位。”雖比丘事,沙彌當預知之。

  事師 第二

  欲入戶,當先三彈指。若有過,和尚、阿阇黎教誡之,不得還逆語。視和尚、阿阇黎,當如視佛。若使出不淨器,不得唾,不得怒恚。若禮拜,師坐禅不應作禮,師經行不應作禮,師食、師說經、師梳齒、師澡浴、師眠息等,俱不應作禮。師閉戶,不應戶外作禮。欲入戶作禮,應彈指三遍,師不應,應去。持師飲食,皆當兩手捧,食畢佥(qiān)器,當徐徐。侍師不得對面立,不得高處立,不得太遠立,當令師小語得聞,不費尊力。若請問佛法因緣,當整衣禮拜,合掌胡跪;師有語,澄心谛聽,思惟深入。若問家常事,不須拜跪,但端立師側,據實申白。師若身心倦,教去應去;不得心情不喜,現於顏色。凡有犯戒等事,不得覆藏,速詣師哀乞忏悔;師許,則盡情發露,精誠悔改,還得清淨;師語未了,不得語。不得戲坐師座,及臥師床,著師衣帽等。為師馳達書信,不得私自拆看,亦不得與人看,到彼有問,應答,則實對;不應答,則善辭卻之;彼留,不得便住,當一心思師望歸。師對賓,或立常處,或於師側,或於師後,必使耳目相接,候師所須。師疾病,一一用心調治房室、被褥、藥餌、粥食等。持衣授履,洗浣(huàn)烘曬等,具於律中,茲不繁錄。
  附:凡侍師,不命坐,不敢坐;不問,不敢問,除自有事欲問。凡侍立,不得倚壁靠桌,宜端身齊足側立。欲禮拜,若師止之,宜順師命勿拜。凡師與客談論,涉道話,益身心者,皆當記取。師有所使令,宜及時作辦,不得違慢。凡睡眠,不得先師。凡人問師諱,當雲上某字下某字。凡弟子,當擇明師,久久親近,不得離師太早;如師實不明,當別求良導。設離師,當憶師誨,不得縱情自用,隨世俗流,行不正事。亦不得住市井鬧處,不得住神廟,不得住民房,不得住近尼寺處,不得與師各住,而行世法中一切惡事。

  隨師出行 第三

  不得過歷人家。不得止住道邊,共人語。不得左右顧視,當低頭隨師後。到檀越家,當住一面,師教坐應坐。到他寺院,師禮佛或自禮,不得擅自鳴磬。若山行,當持座具隨之。若遠行,不得相離太遠。若渡水,當持杖徐試淺深。持瓶攜錫等,具如律中,文繁不錄。
  附:若偶分行,約於某處會,不得後時。師受齋,當侍立出生;齋畢,當侍立收貝親 。

  入眾 第四

  不得爭座處。不得於座上,遙相呼語笑。眾中有失儀,當隱惡揚善。不得伐勞,顯己之功。凡在處,睡不在人前,起不在人後。凡洗面,不得多使水。擦牙吐水,須低頭引水下,不得噴水濺人。不得高聲鼻涕、嘔吐。不得於殿塔,及淨室、淨地、淨水中涕唾,當於僻處。吃茶湯時,不得只手揖人。不得向塔洗齒,及向和尚、阿阇黎等。凡聞鐘聲,合掌默念雲:“聞鐘聲,煩惱輕;智慧長,菩提生;離地獄,出火坑;願成佛,度眾生。唵,伽啰帝耶,娑诃。”不得多笑;若大笑,及呵欠,當以衣袖掩口。不得急行。不得將佛燈私就己用。若燃燈,當好以罩密覆,勿令飛蟲投入。供佛畢,取開圓者,不得先齅;除萎者,方供新者;萎者,不得棄地踐踏,宜置屏處。不得聞呼不應;凡呼,俱宜以念佛應之。凡拾遺物,即當白知事僧。
  附:不得與年少沙彌結友。不得三衣苟簡。不得多作衣服,若有余當捨。不得辦精致絛(tāo)拂、玩器等,妝點江湖,取笑識者。不得著色服,及類俗人衣飾等。不得不淨手搭衣。凡上殿,須束縛褲襪,不得放意自便。不得閒走,不得多言。不得坐視大眾勞務,避懶偷安。不得私取招提竹、木、花、果、蔬菜,一切飲食及一切器物等。不得談說朝廷公府政事得失,及白衣家長短好惡。凡自稱,當舉二字法名,不得雲我,及小僧。不得因小事爭執;若大事難忍者,亦須心平氣和,以理論辯;不可,則辭而去。動氣發粗,即非好僧也。

  隨眾食 第五

  聞揵搥(chuí)聲,即當整衣服。臨食咒願,皆當恭敬。出生飯,不過七粒,面不過一寸,饅頭不過指甲許。多則為貪,少則為悭。其余蔬菜、豆腐不出。凡出生,安左掌中,想念偈雲:“汝等鬼神眾,我今施汝供,此食遍十方,一切鬼神共。”凡欲食,作五觀想:一、計功多少,量彼來處;二、忖己德行,全缺應供;三、防心離過,貪等為宗;四、正事良藥,為療形枯;五、為成道故,方受此食。無呵食好惡。不得以食私所與,若摘與狗。來益食,不得言不用。若己飽,當以手讓卻之。不得爪頭,使風屑落鄰缽中。不得含食語。不得笑談雜話。不得嚼食有聲。如欲挑牙,以衣袖掩口。食中或有蟲蟻,宜密藏掩之,莫令鄰單見,生疑心。當一坐食,不得食訖離座,更坐食。不得食訖,以手指刮碗缽食。凡食不得太速,不得太遲。行食未至,不得生煩惱。或有所需,默然指授,不得高聲大喚。不得碗缽作聲。不得食畢先起。若違僧制,聞白槌,不得抗拒不服。飯中有谷,去皮食之。不得見美味生貪心,恣口食。不得偏眾食。

  禮拜 第六

  禮拜不得占殿中央,是住持位。有人禮佛,不得向彼人頭前迳過。凡合掌,不得十指參差,不得中虛,不得將指插鼻中,須平胸高低得所。不得非時禮拜,如欲非時禮,須待人靜時。師禮佛,不得與師並禮,當隨師後遠拜。師拜人,不得與師同拜。在師前,不得與同類相禮;在師前,不得受人禮。己手持經像,不得為人作禮。
  附:凡禮拜,須精誠作觀,教列七種禮,不可不知。

  聽法 第七

  凡遇掛上堂牌,宜早上堂,莫待法鼓大擂。整理衣服,平視直進。坐必端嚴。不得亂語。不得大咳唾。
  附:凡聽法,須聞而思,思而修。不得專記名言,以資笑柄。不得未會稱會,入耳出口。年少沙彌,戒力未固,宜更學律,不得早赴講筵。

  習學經典 第八

  宜先學律,後學修多羅,不得違越。凡學一經,須先白師,經完更白別學某經。不得口吹經上塵。不得經案上,包藏茶末雜物。人閱經,不得近彼案前經行。凡經籍損壞,宜速修補。沙彌本業未成,不得習學外書、子史、治世典章。
  附:不得揀應赴道場經習學。不得習學偽造經典。不得習學命書、相書、醫書、兵書、卜筮書、天文書、地理書、圖谶(chèn)書,乃至爐火黃白、神奇鬼怪符水等書。不得習學宣卷打偈。不得習學外道書。除智力有余,為欲知內外教深淺者,可以涉獵,然勿生習學想。不得習學詩詞。不得著心學字求工,但書寫端楷足矣。不得污手執持經。對經典如對佛,不得戲笑。不得案上狼藉卷帙(zhì)。不得高聲動眾。不得借人經看不還,及不加愛重,以致損壞。

  入寺院 第九

  凡入寺門,不得行中央,須緣左右邊行;緣左先左足,緣右先右足。不得無故登大殿游行。不得無故登塔。入殿塔,當右繞,不得左轉。不得殿塔中涕唾。繞塔,或三匝、七匝,乃至十百匝,須知遍數。不得以笠杖等,倚殿壁。

  入禅堂隨眾 第十

  單上不得抖衣被,作聲扇風,使鄰單動念。下床默念偈雲:“從朝寅旦直至暮,一切眾生自回護,若於足下喪身形,願汝即時生淨土。”不得大語高聲。輕手揭簾,須垂後手。不得拖鞋作聲。不得大咳(嗽)作聲。不得鄰單交頭接耳,講說世事。或有道伴親情相看,堂中不得久話,相邀林下水邊,乃可傾心談論。若看經,須端身澄心默玩,不得出聲。二板鳴,即宜早進堂。歸位默念偈雲:“正身端坐,當願眾生,坐菩提座,心無所著。”
  附:不得穿堂直過。上單下單,俱當細行,勿令鄰單動念。不得單上寫文字,除眾看經教時。不得單上相聚,擺茶夜坐雜話。不得單上縫補衣被。不得眠臥共鄰單說話動眾。

  執作 第十一

  當惜眾僧物。當隨知事者教令,不得違戾(lì)。凡洗菜,當三易水。凡汲水,先淨手。凡用水,當谛視有蟲無蟲,有以密羅濾過方用。若嚴冬,不得早濾水,須待日出。凡燒灶,不得燃腐薪。凡作食,不得帶爪甲垢。凡棄惡水,不得當道,不得高手揚潑,當離地四五寸,徐徐棄之。凡掃地,不得逆風掃,不得聚灰土,安門扇後。洗內衣,須拾去虮虱方洗。夏月用水盆了須覆,若仰即蟲生。
  附:不得熱湯潑地上。一切米面蔬果等,不得輕棄狼藉,須加愛惜。

  入浴 第十二

  先以湯洗面,從上至下,徐徐洗之。不得粗躁以湯水濺鄰人,不得浴堂小遺。不得共人語笑。不得洗僻處。凡有瘡癬,宜在後浴;或有可畏瘡,尤宜回避,免刺人眠。不得恣意久洗,妨礙後人。
  附:脫衣著衣,安祥自在。浴前先洗淨,須細行,不得以洗淨水入浴釜。湯冷熱,依例擊梆,不得大喚。

  入廁 第十三

  欲大小便,即當行,莫待內逼倉卒。於竹竿上,掛直裰(duō),折令齊整,以手巾或腰絛系之,一作記認,二恐墮地。須脫換鞋履,不可淨鞋入廁。至,當三彈指,使內人知。不得迫促內人使出。己上,復當三彈指,默念雲:“大小便時,當願眾生,棄貪瞋癡。蠲(juān)除罪法。”不得低頭視下。不得持草畫地。不得努氣作聲。不得隔壁共人說話。不得唾壁。逢人不得作禮,宜側身避之。不得沿路行系衣帶。便畢,當淨澡手,未澡,不得持物。洗手默念雲:“以水盥掌,當願眾生,得清淨手,受持佛法。唵,主迦啰耶,娑诃。”
  附:若小解,要須收起衣袖;又不可著褊衫小解。

  睡臥 第十四

  臥須右脅,名吉祥睡,不得仰、覆臥,及左脅臥。不得與師同室同榻,或得同室,不得同榻。亦不得與同事沙彌共榻,或得同室,不得同榻。凡掛鞋履小衣等,不得過人頭面。
  附:不得脫裡衣臥。不得床上笑語高聲。不得聖像及法堂前,攜溺器過。

  圍爐 第十五

  不得交頭接耳說話,不得彈垢膩火中。不得烘焙鞋襪,不得向火太久,恐妨後人,稍暖便宜歸位。

  在房中住 第十六

  更相問訊,須知大小。欲持燈火入,預告房內知雲:“火入”;欲滅燈火,預問同房人:“更用燈否”?滅燈火,不得口吹。念誦不得高聲。若有病人,當慈心始終看之。有人睡,不得打物作響,及高聲語笑。不得無故入他房院。

  到尼寺 第十七

  有異座方坐,無異座不得坐。不得為非時之說。若還,不得說其好丑。不得書疏往來,及假借、裁割、洗浣等。不得手為淨發。不得屏處共坐。
  附:無二人,不得單進。不得彼此送禮。不得囑托尼僧,入豪貴家化緣,及求念經忏等。不得與尼僧結拜父母姊妹道友。

  至人家 第十八

  有異座當坐,不宜雜坐。人問經,當知時,慎勿為非時之說。不得多笑。主人設食,雖非法會,亦勿失儀軌。無犯夜行。不得空室內,或屏處,與女人共坐共語。不得書信往來等,同前。若詣俗省親,當先入中堂禮佛,或家堂聖像,端莊問訊。次父母、眷屬等,一一問訊。不得向父母說師法嚴、出家難、寂寥淡薄、艱辛苦屈等事。宜為說佛法,令生信增福。不得與親俗小兒等,久坐、久立、雜話、戲笑;亦不得問候族中是非、好惡。若天晚作宿,當獨處一榻,多坐少臥,一心念佛,事訖即還,不得留連。
  附:不得左右邪視,不得雜語,若與女人語,不得低聲密語,不得多話。不得詐現威儀,假妝禅相,求彼恭敬。不得妄說佛法,亂答他問,自賣多聞,求彼恭敬。不得送盒禮,效白衣往還。不得管人家務。不得雜坐酒席。不得結拜白衣人,作父母姊妹。不得說僧中過失。

  乞食 第十九

  當與老成人俱。若無人俱,當知所可行處。到人門戶,宜審舉措,不得失威儀。家無男子,不可入門。若欲坐,先當瞻視座席:有刀兵不宜坐,有寶物不宜坐,有婦人衣被莊嚴等不宜坐。欲說經,當知所應說時,不應說時。不得說:“與我食,令爾得福。”
  附:凡乞食,不得哀求苦索。不得廣談因果,望彼多施。多得,勿生貪著;少得,勿生憂惱。不得專向熟情施主家,及熟情庵院索食。

  入聚落 第二十

  無切緣不得入。不得馳行。不得搖臂行。不得數數傍視人物行。不得共沙彌小兒談笑行。不得與女人前後互隨行,不得與尼僧前後互隨行。不得與醉人、狂人,前後互隨行。不得後故視女人。不得眼角傍看女人。或逢尊宿親識,俱立下傍,先意問訊。或逢戲幻奇怪等,俱不宜看,惟端身正道而行。凡遇水坑、水缺,不得跳越;有路當繞行,無路,眾皆跳越則得。非病緣及急事,不得乘馬,乃至戲心鞭策馳驟。
  附:凡遇官府,無論大小,俱宜回避。遇斗诤者,亦遠避之,不得住看。不得回寺誇張,所見城中華美之事。

  市物 第二十一

  無诤貴賤。無坐女肆。若為人所犯,方便避之,勿從求直。己許甲物,雖復更賤,無捨彼取此,令主有恨。慎無保任致[僣-日+心](愆)負人。

  凡所施行不得自用 第二十二

  凡出入往來,當先白師。做新法衣,當先白師;著新法衣,當先白師。剃頭,當先白師。疾病服藥,當先白師。作眾僧事,當先白師。欲有私具紙筆之輩,當先白師。若諷起經呗,當先白師。若人以物惠施,當先白師已,然後受;己物惠施人,當先白師,師聽然後與。人從己假借,當先白師,師聽然後與;己欲從人借物,當先白師,師聽得去。白師聽不聽,皆當作禮;不聽,不得有恨意。
  附:乃至大事,或游方,或聽講,或入眾,或守山,或興緣事,皆當白師,不得自用。

  參方 第二十三

  遠行要假良朋。古人心地未通,不遠千裡求師。
  附:年幼戒淺,未許遠行;如行,不得與不良之輩同行。須為尋師訪道,決擇生死。不宜觀山玩水,惟圖游歷廣遠,誇示於人。所到之處,歇放行李,不得徑入殿堂。一人看行李,一人先入問訊,取常住進止,方可安頓行李入內。

  衣缽名相 第二十四

  五條衣,梵語安陀會,此雲中宿衣,亦雲下衣,亦雲雜作衣。凡寺中執勞服役,路途出入往還,當著此衣。搭衣偈雲:“善哉解脫服,無上福田衣,我今頂戴受,世世不捨離。唵,悉陀耶,娑婆诃。”七條衣,梵語郁多羅僧,此雲上著衣,亦名入眾衣。凡禮佛、修忏、誦經、坐禅、赴齋、聽講、布薩、自恣,當著此衣。搭衣偈雲:“善哉解脫服,無上福田衣,我今頂戴受,世世常得披。唵,度波度波,娑婆诃。”二十五條衣,梵語僧伽黎,此雲合,亦雲重,亦雲雜碎衣。凡入王宮,升座說法,聚落乞食,當著此衣。又此衣九品。下品有三:謂九條、十一條、十三條。中品有三:謂十五條、十七條、十九條。上品有三:謂二十一條、二十三條、二十五條。搭衣偈雲:“善哉解脫服,無上福田衣,我今頂戴受,廣度諸群迷。唵,摩诃迦,波波叱悉帝,娑婆诃。”缽,梵語缽多羅,此雲應量器。謂體、色、量,三皆應法故。體用瓦、鐵二物,色以藥煙熏治。量,則分上、中、下。具,梵語尼師壇,此雲坐具,亦雲隨足衣。開具偈雲:“坐具尼師壇,長養心苗性,展開登聖地,奉持如來命。唵,檀波檀波,娑婆诃。”
——沙彌律儀要略卷下終
 

2014年8月5日 星期二

學佛後怎麼變了?

學佛變傻了?聽到話不會反思?

如果真的要孝順才能成佛,

那四生中除胎、卵生外,

其餘的眾生都不會成佛了,

除人類,而且要是中國人有特別講到孝順外,

外國人是博愛、慈悲的觀念,

跟父母跟朋友一樣,無所謂重視「孝順」這件事,

所以說要做到孝順這件事,才算有學佛,

才能修行,那豈不是要中國人才能成佛?

天界的人都別想成佛?生來父母雙亡的孤兒都不能成佛啦?

從小被父母賣掉的人,沒有孝順的概念,就不能成佛嗎?

怎麼會有人相信這種話啊,傻了嗎?

不是說不用孝順父母,但硬說孝順是成佛的基礎實在太扯了!!

佛性展現出來 父母子女間,順則叫孝順。
逆則叫忤逆。

展現在其他地方,可以是慈悲、暴戾...,

那都是展現的不同狀態,

佛正是要大家在這些現象中覺悟,明心見性,

成佛做祖,怎麼一堆人學佛學傻,

掉入人家的言語陷阱中。智慧根本沒開!!

說「孝順是佛法的根」這人,根本不懂佛法,

更不可能見性。

唯有離相(不著相)見性,才是佛法的正道。

2014年8月4日 星期一

讀經的重要

在佛教很重視 正知正見,所以釋迦牟尼佛一生就是在講經說法,

因此,每個佛弟子都應該聽經聞法。

這「法」是指佛法,不是世間法。

而且是指大乘佛法,而非小乘法。

講到這裡,有人就問:那佛當時開始講不是有講阿含經嗎?

錯了!

佛一開始是說華嚴經,說小乘為的是破斥當時的外道論說,

佛在世時,印度有九十六種外道,

許多跟隨佛學習的弟子,之前都是學外道法,雖跟佛學習

,但知見都還不正,所以佛講小乘法,以破外道見,之後才講,

方等、般若...等法。

其實在法華經、涅槃經....等經典中就已經講得很清楚,

只是今人寧願讀報紙、雜誌,寧可逛網路也不願自己讀經,

更懶得聽經,即使聽經都只想學些順自己習氣的假佛法,

即使有心想修行的,也不離著相,墮入文字,

而無法看懂經典的真正義趣。

佛清楚大家的問題,

所以要大家依「四依法」而學佛,可是眾生只是嘴說四依法,

真正在學習的過程中,還是免不了在依人。

如何看得出來?

就像  當引經據典說  :

何事可做、不可做,何說法是佛說或非佛說.....。

大家都會點頭說:對對對。

可是若講到他認為是:有修行、講得有理的師父(偶像)

其實講錯、做錯。那就不行了,

他哪還管你是經典說,還是祖師說,他一律不管,

馬上說你毀謗啦,不可能偶像錯,.....等語。

之所以會這樣,就是因為今人不讀大乘經典,只透過電視、

網路在學佛法。全是斷章取義,依人而學。

這是佛門很可怕的衰敗現象,希望大家多發心讀經,

別讓經典餵了書蟲,

錯過自己這一生見性成佛,出離輪迴的機會!!



有緣就勸勸,勸不聽,也只能隨緣了。

佛也不會因為將來法一定會滅,而不講經說法,

佛弟子當廣流通正法,多推廣讀佛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