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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28日 星期六

皇帝與和尚(4)陳武帝與佛教

(4)陳武帝與佛教

陳霸先是陳國之開國君主,自己姓陳,國號也是陳;以姓為國號的,在史書上很少見到。陳主仕梁因滅侯景纂亂有功,進位相國總百揆,封陳公備九錫,陳國置百司不久進爵為王,受梁國之禪位了。
    我們讀史書,讀到某大臣加官進爵到了備九錫總百揆時,就頇知他不久將要廢舊主而自立為王了。
    愚者不信佛教因果,更不知一部二十五史就是因果的寫照。當初梁武帝在齊國任大司馬晉位相國總百揆備九錫,不久便受禪即皇帝位。
    梁武帝得齊位是如此,陳主得梁位也是如此,其他如隋文帝等亦是如此。

堂堂一表,帝王之相

    陳霸先號興國,小字法生,吳興長城下裡人,出身微賤,自稱是漢太丘長陳寶的後裔,英雄不論出身低,別看他不是什麼王公大臣貴族的子弟;可是,卻生就一副帝王之相,身高九尺二寸,一把長鬚有三尺多長,兩手垂下來過了膝蓋,神明高放,志略超群,堂堂一表九五之君的儀容。當魏賊侯景作亂時,台城淪陷後,武帝所修建的寺廟也被摧毀殆盡,侯景殺晉安王后自立為王,改年為太始,這時陳霸先帥甲騎十萬大兵,舟艦二千,會僧辯於白茅灣,築壇歃血為盟,退殺叛賊侯景,景兵大潰,侯景逃回家中,被他的小舅子「羊」殺死,用鹽納入腹中,把屍道送到建康,僧辯傳首江陵,梟之於市三日,然後再把其首,煮而漆之,存於武庫。這就是摧殘佛教的果報。

建寺弘法,不讓前朝

    陳武帝登位後,第一件事便是恢復梁朝的舊政。在金陵地方,有七百多所佛寺,被侯景焚蕩幾盡;武帝崇拜佛教,是個虔誠的佛教弟子,便將那些毀壤的寺宇一一修建,翻經講道,不讓前朝。
梁朝有譯經師四十二人,所譯經論共七百八十卷,建有佛寺二千八百四十六所,度僧尼八萬三千餘人。

大莊嚴寺,二次捨身

永定元年,恭迎佛牙於杜姥宅,並設四部無遮大會以誌慶祝。凡是佛教出家、在家的信眾,都可以參加受供(無遮大會者,就是沒有遮止,來者不拒的意思)。
永定二年五月,武帝於大莊嚴寺行清淨大捨。第二天群臣表請回宮。十一月又至大莊嚴寺,發金光明經題,十二月再至大莊嚴寺,設無遮大會,供僧佈施,放生宥罪,行第二次清淨大捨。第二天,又被群臣表請回宮,同年在揚州建東安寺等四所。

永定三年,敕令在宮內設仁王大齋,詔請寶瓊玉法師於重雲殿,講大品般若經。同年,武帝寫佛經十二藏,造鑄金鋼佛像百萬尊,修建故寺三十二所,度僧尼七千餘人,可惜武帝在位只有三年就駕崩了,世壽五十七歲。

重雲殿飛升入海

永定三年,曾發生一件不可思議的事,就是重雲殿飛升入海,重雲殿為梁武帝所建,殿中安置佛像,所陳設皆是珍寶,據說陳武帝駕崩後,群臣須要葬具,欲取殿中佛像前寶幔、珍珠、玉珩佩,作為送葬造車輿之用,當眾人齊集動手時,忽然雲氣圍繞,大雨滂沱,雷電震擊,百工奔走,又見火列空中,布焰沖天,重雲殿與其殿佛像一齊上騰,煙火相映,當然向東海而逝。全城的人都仰首上望,一直到看不見為止。一個月後,有人從東州來,他說:「那一天曾看重雲殿乘空入海。」
後來望海者,還時常看到元魏時,洛陽永寧寺的寶塔,天震而飛東去,與此事略同。



2015年3月27日 星期五

禪源諸詮集~4~宗密大師

禪源諸詮集都序 卷下之二 
唐 圭峯山 沙門 宗密 述 
◎一謂有眾生遇善知識。開示上說本覺真心。宿世曾聞今得解悟
(若宿生未聞。今聞必不信。或信而不解。雖人人等有佛性。今現有不信 、不悟者。是此類也)
四大非我。五蘊皆空。 信自真如及三寶德
(信自心本不虛妄。本不變異故曰真如。
故論云。自信己性知心妄動無別境界 。
又云。信心有四種。一信根。本樂念真如。二信佛。有無量功德常念親近供養。三信法。有大利 益常念修行。四信僧。
能修正行自利利他常樂親近。
悟前一翻前二成此第一重也)

二發悲智願誓證菩提
(發悲心者欲度眾生。發智心者欲了達一切法。發願心者欲修萬行以資悲智)

三隨分修習施戒忍進。及止觀等增長信根

(論云。修行有五。能成此信。止觀合為一行。故六度唯成五也)

四大菩提心從此顯發
(以上三心開發。
論云。信成就發心者有三種。一者直心。正念真如法故。二者深 心。樂集諸善行故。三發大悲心。欲拔一切眾生苦故)

五以知法性無慳等心
(等者貪欲嗔恚懈怠散 亂愚癡)

六隨順修行六波羅蜜定慧力用
(初修名止觀。成就名定慧)我法雙亡
(初發心時。已約教理觀二執空。今即定慧力觀自覺空也)無自無他(證我空五)常空常幻(證法空六色不異空空不異色 。故常空常幻也)

七於色自在一切融通。(迷時不知從自心變。故不自在。今因二空智達之故融通 也)

八於心自在無所不照(既不見心外別有境界。
境界唯心。故自在也)

九滿足方便一念相應。 覺心初起心無初相。
離微細念心即常住。直覺於迷源。名究竟覺(從初發心即修無念。至 此方得成就。成就故即入佛位也)

十心既無念。則無別始覺之殊。本來平等同一覺故。冥於 根本真淨心源。應用塵沙。盡未來際常住法界。感而即通。名大覺尊。佛無異佛是本 佛。無別新成故。普見一切眾生皆同成等正覺。故迷與悟各有十重順逆相翻。行相甚 顯。此之第一對前一二。

此十合前第一。餘八皆從後逆次翻破前八。一中悟前第一本覺。翻前第二不覺。

前以不覺乖於本覺。真妄相違故開為兩重。今以悟即冥符。冥符相順無別始悟。故合之為一。又若據逆順之次。此一合翻前十。

今以頓悟門中理須直認本體。翻前本迷故對前一二(上云。參差。即是此也)二中。
由怖生死之苦發三心自度度他故。
對前第十六道生死。
三修五行翻前第九造業。
四三心開發翻前第八三毒(悲心翻 瞋智心翻癡願心翻貪)
五證我空翻前第七我執。
六證法空翻前第六法執。
七色自在翻前第 五境界。
八心自在翻前第四能見。
九離念翻前第三念起。
故十成佛佛無別體。但是始覺。翻前第二不覺。合前第一本覺。始本不二。唯是真如顯現。名為法身大覺。故與初悟無二體也。
順逆之次參差正由此矣。

一即因該果海。十即果徹因源。

涅槃經云。發心畢竟二不別。
華嚴經云。初發心時得阿耨菩提。正是此意。

然雖順逆相對前後相照法義昭彰。猶恐文不頓書。意不並顯。首尾相隔不得齊覩。今更畫之為圖。令凡聖本末大藏經宗一時現於心鏡。
此圖頭在中心云眾生心三字是也。
從此三字讀之。分向兩畔。朱畫表淨妙之法。墨畫表垢染之法。一一尋血脈詳之。
朱為此○號。記淨法十重之次。
墨為此●號。記染法十重之次。此號是本論之文。此點是義說論文爾 

   迷有十重 此是迷真逐妄從微細順次生起展轉至麁之相(附圖1)

  



詳究前述,諦觀此圖。
對勘 自他及想賢聖。為同為異。為真為妄。
我在何門。佛在何位。為當別體。為復同源。
即自然不執著於凡夫。不僣濫於聖位。
不耽滯於愛見。 不推讓於佛心也。

然初十重是一藏經所治法身中(第一重)煩惱之病生起元由(次三重)漸漸加增(我法二執)乃至麁重(三毒造業)慧滅(受報)之狀。後十重是法身信方服藥(前三重汗出)汗出病瘥(菩提心開發)將理方法(六波羅蜜)漸漸減退(從六至九)乃至平復(成佛)之狀。如有一人(在纏法身)諸根具足(恒沙功德)強壯(常住不變妄不能染)多藝(恒沙妙用)忽然得病(無始無明)漸漸加增(其次七重)乃至氣絕(第十重)唯心頭暖(賴耶識中無漏智種)忽遇良醫(大善知識)知其命在(見凡夫人             即心是佛)強灌神藥(初聞不信 頻就不捨)忽然蘇醒(悟解)初未能言(初悟之人未能說法答他。
問難皆悉未得)乃至漸語(能說法也)漸能行履(十地十波羅蜜)直至平復(成佛)所解伎藝無所不為(神通光明一切種智)以法一一對合。何有疑而不除也。

即知一切眾生不能神變作用者 。但以業識惑病所拘。非已法身不具妙德。
今愚者難云。汝既頓悟即佛。何不放光者 。何殊令病未平復之人。便作身上本藝。然世醫處方必先候脈。
若不對病狀輕重。何辨方書是非。若不約痊愈淺深。何論將理法則。法醫亦爾。

故今具述迷悟各十重之本末。將前經論統三種之淺深。相對照之如指其掌。
勸諸學者。善自安心行。即任隨寄一門解。即須通達無礙。
又不得慮其偏局。便蕩無所指歸。須洞鑒源流。令分菽麥。必使同中見異異處而同。鏡像千差。莫執好醜。
鏡明一相。莫忌青黃。千器一金雖無阻隔。一珠千影元不混和。
建志 運心 等虛空界。防非察念在毫釐間。

見色聞聲。自思如影響否。
動身舉意。自料為佛法否。
美膳糲飡。自想無嫌愛否。
炎涼凍暖。自看免避就否。

乃至利衰毀譽稱譏苦樂。一一審自反照實得情意一種否。必若自料未得如此。 
即色未似影。聲未似響也。
設實頓悟,終須漸修。
莫如貧窮人終日數他寶自無半錢分。 
六祖大師云。「佛說一切法。為度一切心。我無一切心。何須一切法。」
今時人但將此語輕於聽學。都不自觀實無心否。
若無心者。八風不能動也。設習氣未盡。
嗔念任運起時。無打罵讐他心。
貪念任運起時。無營求令得心。
見他榮盛時。無嫉妬求勝心。
一 切時中於自己無憂饑凍心。無恐人輕賤心。乃至種種此等。亦得名為無一切心也。此名修道。
若得對違順等境。都無貪嗔愛惡。此名得道。

各各反照。有病即治。無病勿藥。 

問:
貪嗔等即空便名無一切心。何必對治。

答:
若爾汝今忽遭重病痛苦。痛苦即空。便名無病。何必藥治。
須知貪嗔空而能發業。業亦空而能招苦。
苦亦空只麼難忍。
故前圖中云。體空成事(如杌木上鬼 全空。
只麼驚人。得奔走倒地。頭破額裂)
若以業即空。空只麼造業。即須知:
地獄燒煮痛楚亦空。空只麼楚痛。
若云亦任楚痛者。即現今設有人以火燒、刀斫。汝何得不任。
今觀學道者。聞一句違情語猶不能任。豈肯任燒斫乎(如此者十中有九也)。


問:
上來所敘三種教三宗禪。十所以十別異輪迴及修證。又各十重理無不窮事無不備。研尋玩味足可修心。
何必更讀藏經及集諸禪偈數過百卷。

答:
眾生惑病各各不同。數等塵沙。何唯八萬。諸聖方便有無量門。一心性相有無量義。
上來所述但是提綱。雖統之不出所陳。而用之千變萬勢。
況先哲、後俊各有所長。古聖今賢各有所利。

故集諸家之善記。其宗徒有不安者亦不改易。但 遺闕意義者,注而圓之。文字繁重者,注而辨之。仍於每一家之首注評大意。提綱意在張 網。不可去網存綱(華嚴云。張大教網。漉人天魚。置涅槃岸)。
舉領意在著衣。不可棄衣取領 。
若但集而不敘。如無綱之網。
若但敘而不集。如無網之綱。
思而悉之不煩設難。然剋己獨善之輩。不必遍尋。
若欲為人之師。直須備通本末。好學之士披閱之時。必須 一一詳之。是何宗、何教之義。
用之不錯皆成妙藥。用之差互皆成反惡。
然結集次第不易排倫。據入道方便即合。

先開本心。次通理事。
次讚法勝妙,呵世過患。次勸誡修習 。
後示以對治方便、漸次門戶。
今欲依此編之。乃覺師資昭穆顛倒交不穩便。

且如六代之後。多述一真。
達摩大師却教四行。
不可孫為部首。祖為末篇。
數日之中思惟此事 。欲將達摩宗枝之外為首。又以彼諸家所教之禪。所述之理。非代代可師。
通方之常道。或因以彼修鍊功至證得。即以之示人(求那慧稠臥輪之類)或因聽讀聖教生解。即以之攝眾(慧聞禪師之類)或降其跡而適性。一時間警策群迷(志公、傅大士、王梵志之類)或高其節 而守法。
一國中軌範僧侶(廬山遠公之類)其所製作。
或詠歌至道。或嗟歎迷凡。或但釋義。
或唯勵行。或籠羅諸教。竟不指南。
或偏讚一門。事不通眾。
雖皆禪門影響佛法笙簧。若始終依之為釋迦法。即未可也(天台言教廣本雖備有始終,又不在此集之內)以心傳嗣。唯達摩宗。
心是法源。何法不備。所修禪行似局一門。所傳心宗實通三學。況覆尋其始(始者迦葉阿難)親稟釋迦。代代相承一一面授。三十七世
(有云。西國已有二十八祖者 。下祖傳序中。即具分析)至於吾師(緬思何幸得為釋迦三十八代嫡孫也)
故今所集之次者 
先錄達摩一宗。次編諸家雜述。
後寫印一宗聖教。
聖教居後者。如世上官司文案曹判為先。 尊官判後也(唯寫文剋的者十餘卷也)就當宗之中。以尊卑昭穆展轉綸緒而為次第。

其中頓漸相間。理行相參。遞相解縛。
自然心無所住(淨名云。貪著禪味,是菩薩縛。以方便生,是菩薩解。又瑜伽說悲增智增。互相解縛)悟修之道既備。解行於是圓通。
次傍覽諸家以廣聞見 。
然後讀聖教。以印始終。
豈不因此正法久住在。
余之志雖無所求。然護法之心神理不應屈。
我繼襲之功。先祖不應捨我。
法施之恩。後學不應辜我。
如不辜不屈不捨。即願共諸同緣。速會諸佛會也 
禪源諸詮集都序 卷下之二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 卷四( 蕅益沙門智旭述 )

~s 1
蕅益沙門智旭述
 
 (子)八識食體。前約生滅分位。今約住位言之也。文分為二。初引經通明四食。二別顯識食唯真異熟。(丑)今初。
~s 2
又契經說。一切有情皆依食住。若無此(第八)識。彼(經所說)識食(之)體。不應有故。謂契經說。食有四種。一者段食。變壞為相。謂欲界繫香味觸三。於變壞時。能為(長養諸根資益身命之)食事。由此色處非段食攝。以變壞時。色無用故。
 
~d 1
段者。形也。分也。亦作搏。謂有形分可搏取也。變壞為相者。食於腹中變壞。方成資養事相。以初入口時。未見損益。故不名為食事也。欲界繫者。色。無色界。俱不用段食也。
 
~s 3
二者觸食。(令心)觸境為相。謂有漏觸纔取境時。攝受喜(樂)等(境。令諸根怡適)。能為食事。此觸(心所)。雖(徧)與諸識相應。(唯)屬(前)六識者。食義偏勝。(以所)觸(者是)麤顯境。攝受喜樂。及順益(身之)捨(受)。資養勝故。
 
~d 2
觸。即徧行五心所之一也。有漏者觸。簡非無漏識相應觸也。今人觀戲聞樂等事。雖忘食而不倦。即是以觸為食。
 
~s 4
三(第六)意(識中)思(心所)食。(此思以)希望為相。謂有漏思。與(別境中)欲(心所)俱轉。希可愛境。(資益身命)。能為食事。此思(心所)。雖(亦徧)與諸識相應。(唯有)屬(第六)意識者。食養偏勝。(以)意識於境希望勝故。
 
~d 3
思。亦徧行五心所之一也。有漏思。亦簡非無漏識相應思也。如昔有人避難。兒幼不能隨行。懸灰袋於梁間。語彼兒言。汝若饑者。梁間袋中有食。小兒視梁念食。多日不死。後一人至。兒令取下。既見是灰。兒命即絕。此即思食之相。又望梅止渴。亦是思食。
 
~s 5
四者識食。(以能)執持(諸根令不散壞)為相。謂有漏識。由段觸思勢力增長。(執持身命)。能為食事。此識雖通諸識自體。而第八識。食義偏勝。一類相續執持勝故。
 
~d 4
有漏識。亦簡非無漏淨識。蓋無垢第八。雖亦執持無漏色身。亦得名為出世無漏之食。而此且約一切眾生。皆依食住。則執有漏身者。必是有漏第八識也。一類。謂無記性。相續。謂無間轉。
 
~s 6
由是集論說此四食。三蘊。五處。十一界攝。此四能持有情身命令不壞斷。故名為食。段食唯於欲界有用。觸(食及)意思食。(是徧行心所所攝)。雖徧三界。而依(相應之六)識轉。(故)隨識(而為)有無。
 
~d 5
三蘊者。於五蘊中。段食是色蘊攝。觸食思食是行蘊攝。識食是識蘊攝也。五處者。于十二處中。段食是香味觸三處攝。觸食思食是法處攝。識食是意處攝也。十一界者。於十八界中。段食是香味觸三界攝。觸食。思食是法界攝。識食是意界及六識界攝也。隨識有無者。如初禪無鼻舌二識。則無鼻識舌識相應之觸思二食。但有眼識耳識身識意識相應之觸思二食。二禪已上。無前五識。則無前五 識相應之觸思二食。但有意識相應之觸思二食。若從勝說。但名思食。無想天中。無第六識。則無第六相應之觸思二食。雖有第七第八相應之觸思二種心所。而食義不勝。但有識食也。初引經通明四食竟。
 
   (丑)二別顯識食唯真異熟。
~s 7
眼等轉識。有間有轉。非徧恆時能持身命。謂無心定。熟眠。悶絕。無想天中。有間斷故。設(于)有心位(中)。隨所依(根。隨所)緣(境。而于三)性(三)界(九)地等。(一切時中)有轉易故。於持身命非徧非恆。諸有執無第八識者。(將)依何等(為識)食。(而)經(乃)作是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非(可謂)無心位(中。現雖無識。而以)過去未來識等為食。彼(過未識)非現(非)常。如空華等。無體用故。設(謂識于過未自)有體用。(然既)非現在攝。如虛空等。非食性故。亦不可說人定心等。(能)與無心位(之)有情為食。(以)住無心(之)時。彼(加行之心及心所既)已滅故。過去非食。以極成故。又不可說無想定等不相應行即為彼食。(以)段等四食所不攝故。(且)不相應法。(離色心等)。非實有故。
 
~d 6
此正簡示轉識無持身命之義。不可立為識食體也。若以轉識為食。則無心位中。便應無食。若以過 未之識為食。則過未既非現常。無體無用。猶如空華。云何可作食耶。量云。過未識有法。非識食宗。因云。彼非現常無體用故。喻如空華。恐有救曰。識於過去未來。各各皆有體用。云何無體用耶。今破之曰。識於過未雖有體用。而過去體用。自屬過去。非現在攝。未來體用。亦屬未來。非現在攝。譬如現前了無一物。名為虛空。虛空豈可為食耶。量云。過未識之體用是有法。非食性宗。因云。非現在攝故。喻如虛空。言入定心等者。謂定前加行之心及心所也。餘可知。
 
~s 8
有執滅定等。猶有第六識。於彼有情。能為食事。
 
~d 7
此敘轉計也。等者。等餘四無心位。
 
~s 9
彼執非理。後當廣破。又彼(若謂第六識能為食事。則)應說生上二界(而起)無漏(第六)心時。以何為食。(以)無漏識等。破壞有故。於彼身命。不可為食。亦不可執無漏(第六)識中有有漏種。能為彼食。(以)無漏識等猶如涅槃。(決定)不能執持有漏種故。復不可說上界有情身命相持。即互為食。(以)四食(中)。不攝彼身命故。(且)又無色(界中)無身。(則)命無能持故。(若以無色界中眾同分而持命者)。眾同分等(但是假立)。無實體故。(安能持命)。由此定知異諸轉識。(別)有(真)異熟識。一類恆遍。執 持身命。令不壞斷。世尊依此。故作是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d 8
此破轉計也。後當廣破。指下第九滅定有識章中。無漏心。謂生空觀智相應之心。餘可知。
 
~s 10
唯依取蘊建立有情。佛無有漏(五蘊)。非有情攝。(不依食住。或時)說(佛)為有情(中無上。亦)依食(而)住者。當知皆依(權巧)示現而說。
 
~d 9
此釋伏難也。難曰。既一切眾生皆依食住。佛轉第八識為大圓鏡智。以何為食。故今釋曰。唯依取蘊建立有情。佛非有情。何須依食而住。又難曰。佛若非有情攝。何故復有經云。有情無上者佛是。又佛在世時。亦受段食。此云何通。故今釋曰。皆依權巧示現而說也。
 
~s 11
既異熟識。是勝食性。彼識即是此第八識。
 
~d 10
此結成也。八識食體竟。
 
(子)九滅定有識。前約流轉門顯。今約還滅門顯也。文分為二。初破無第八識。二破有第六識。(丑)今初。
~s 12
又契經說。住滅定者。身語心行。無不皆滅。而壽不滅。亦不離煖。根無變壞。識不離身。若無此(第八)識。(則經所云。)住 滅定者。不離身(之)識。不應有故。謂眼等識。行相麤動。於所緣境。起必勞慮。(本為)厭患彼(轉識)故。暫求止息。漸次伏除至都盡位。依此位立。住滅定者(之人)。故此定中。彼(諸轉)識皆滅。若不許有微細一類。恆徧執持壽等識在。依何而說識不離身。若謂後時彼(六轉)識還起。如隔日瘧。名不離身。是則不應說心行滅。(以六)識與想等起滅(必)同。(亦應說心行不離身)故。(又復)壽煖諸根。應亦如(六)識(之滅已還起)。便成大過。故應許(有第八)識。(猶)如壽煖等。實不離身。又此位中。若全無識。應如瓦礫。非有情數。豈得說為住滅定(之聖)者。又異熟識此位若無。誰能執持諸根壽煖。無執持故。皆應壞滅。猶如死屍。便無壽等。既爾。後識必不還生。說不離身。彼何所屬。(以)諸異熟識。捨此身已。離託餘身。無(有)重生(者)故。又(縱許後識還生。然)若此位無持種識。(則)後識無種。如何得生。過去未來(及)不相應法。(皆)非實有體。(前文)已極成故。諸色等法。離識皆無。受熏持種。(前文)亦已遮故。然滅定等無心位中。如有心位。定實有(第八)識。(以其)具根壽煖。有情攝故。由斯理趣。住滅定者決定有(第八)識。實不離身。(非約後時轉識還起。名不離身也)。
 
~d 11
滅定等無心位是有法。定實有第八識宗。因云。具根壽煖有情攝故。喻如有心位。
 
   (丑)二破有第六識。
~s 13
若謂此(滅定)位。有第六識。名不離身。亦不應理。此(滅盡)定亦名無心定故。若(轉計云)。無(前)五識名無心者。(則)應一切定皆名無心。(以)諸定皆無五識身故。(且)意識(本)攝在六轉識中。如五識身。滅定非有。或此位識。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如壽煖等。非第六識。若此位有行相所緣可知識者。應如餘(有心)位。非此(滅定)位攝。本為止息行相所緣可了知識(而)入此(滅盡)定故。
 
~d 12
此正破滅定有第六識之執也。立量云。意識是有法。滅定位中非有宗。因云。攝在六轉識中故。喻如前五識。次或立量云。此滅定識是有法。非第六識宗。因云。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喻如壽煖等。次反申量云。若此位有行相所緣。可知識是有法。非滅定位攝宗。因云。本為止息行相所緣。可了知識而入滅盡定故。喻如餘有心位。
 
~s 14
又若此位有第六識。彼(第六識相應之)心所法。為有為無。
 
~d 13
此下更約心所有無破也。今雙徵。下先破有心所。
 
~s 15
若有心所。經不應言住此定者。心行皆滅。又不應名滅受想定。(救曰)。此定加行。但厭受想。故此定中。唯受想滅。受想二法。資助心強。諸心所中。獨名心行。說心行 滅。何所相違。(破曰。若如所說。則)無想定中。應唯想滅。(以加行中)但厭想故。然汝不許(但是想滅)。既唯受相資助心強。此二滅時。心亦應滅。(如何猶有第六識耶)。
 
~d 14
救意謂但滅受想。不滅心王及餘心所。破意先以無想例責。次明受想既是資助心強。則受想既滅。心無資助。安得不隨滅耶。
 
~s 16
(救曰)。如(出入息之)身行滅。而身猶在。寧要責心令同(受想之心)行滅。(破曰)。若爾。(則)語行尋伺滅時。語應不滅。而(汝亦)非所許。然(加)行(之)於法(體)。有徧非徧。徧行滅時。法定隨滅。非徧行滅。法或猶在。非徧行者。謂出入息。見息滅時。身猶在故。尋伺於語。是徧行攝。彼若滅時。語定無故。(今)受想於心。亦徧行攝。許如思等。(皆是)大地法故。(是故)受想滅時。(彼六識)心定(亦)隨(之俱)滅。如何可說彼(受想)滅。(而六識)心(猶)在。又(既)許思等是大地法。(則)滅受想時。彼(思等)亦應(隨)滅。既爾。(則)心等(諸餘心所)。此(滅定)位亦無。非(可謂)徧行(心所已)滅。(而)餘(心所反)可在故。如何可言有餘心所。(若)既許思等此(滅定)位非無。(則)受想(亦復)應然。(以同是)大地法故。又此定中若有思等。亦應有觸。(以凡)餘心所法。無不皆依觸力生故。若許有觸。亦應有受。觸緣受故。既許有受。想亦應生。不相離故。
 
~d 15
救意謂出入息滅而身不滅。例如受想滅而心不滅。破意謂尋伺滅。則語必滅。例知受想滅。則心必滅。以受想同尋伺之徧行。不同出入息之非徧行故也。言大地法者。受。想。思。觸。欲。慧。念。與作意。勝解。三摩地。徧於一切心。名十大地法。此餘乘之所共許。故得例而破之。餘可知。
 
~s 17
(救曰)。如受緣愛。非一切受皆能起愛。故觸緣受。非一切觸皆能起受。由斯所難。其理不成。(破曰)。彼救不然。有差別故。謂佛自簡。唯無明觸所生諸受。為緣生愛。曾無有處簡觸生受。故若有觸。必有受生。受與想俱。其理決定。或應如餘位。受想亦不滅。執此(滅定)位中有思等故。許便違害心行滅言。亦不得成滅受想定。
 
~d 16
救意謂受既不必盡皆生愛。例知觸亦不必盡皆生受。破意謂受不生愛。佛自簡示。觸不生受。佛曾不簡。既有差別。豈得為例。或應下更立量破云。彼所執此位是有法。受想亦不滅宗。因云。有思等故。喻如餘有心位。已上破有心所竟。
 
~s 18
若無心所。(則六)識(決)亦應無。不見餘(眼識等)心。離(相應)心所(而得獨存)故。餘(五識相應之)徧行(心所若)滅。(則心)法(決)隨滅故。(若謂有心王而無受等。則)受等應非大地法(攝。以不能徧一切心)故。(又)此識應非 (有心所)相應法故。(若)許(此識無相應法)。則(既無觸心所。根境與識。三不和合。便)應無所依(根。亦無所)緣(境)等。(便應)如色等法。亦非(可名為)心故。
 
~d 17
此破轉計滅定位中。但有第六識心王。無心所也。
 
~s 19
又契經說。意法為緣。生于意識。三和合觸。與觸俱起。有受相思。(今)若(許)此(滅盡)定中有(第六)意識者。三和合故。必應有觸。觸既定與受想思俱。如何有識而無心所。若謂餘時三和有力。成(于)觸(對)。生觸(心所)。能起受等。由此(滅盡)定前厭患心所。故在定位。(根境識之)三事無能。不成(觸對。不復)生觸(心所)。亦無受等。若爾。應名滅心所定。如何但說滅受想耶。若謂厭時雖厭受想。此二滅故。心所皆滅。依前所厭以立定名。既爾。(則)此(滅盡定)中(第六識)心亦(決)應滅。(以第六心。必與)所厭(之受想)俱故。如餘心所。不爾。如何(此定亦復)名無心定。
 
~d 18
此亦更破有心王而無心所之執也。意。即是根。法。即是塵。二緣生識。三和生觸。有觸。則必有受想思。如何但有心王而無心所。若謂下。轉救。若爾下。轉破。次若謂下。又轉救。次既爾下。又轉破。既受想二滅。則餘心所皆滅。而謂心王獨存。可乎。
 
~s 20
又此(滅盡)定位。(設許有)意識(者。為)是何(性)。不應是染。或無記性。(以)諸善定中。無此(染與無記)事故。餘染無記(之第六識)心。必 有心所(與之相應)故。(本為厭有漏善而修滅定)。不應厭善(而反)起染等故。(本為厭患勞慮而住寂定)。非求寂靜翻起散故。若謂(此滅定中意識)是善。(則必有)相應善故。應(與)無貪等善根相應。
 
~d 19
此更約三性破也。若執定中有第六識。為是何性。若云是染。則尚厭有漏善。豈得反起于染。若云無記。則本求勝寂靜。豈得反起于散。若云是善。必有諸善心所相應。何得名為滅受想定。以無受想等徧行心所。不能引生諸善心所。設有諸善心所。亦必有徧行別境諸心所故。
 
~s 21
此(滅定中第六識)心不應是自性善。或勝義善。違自宗故。(以第六識)非(信及無貪)善根等(之自性)。及(非)涅槃(之勝義)故。
 
~d 20
此亦破轉計也。恐彼救曰。滅盡定中之第六識。非相應善。但是自性善。或是勝義善耳。然無貪等善根。名自性善。涅槃名勝義善。今若謂第六識即無貪等。或即涅槃。非但大乘不許。雖汝自宗。亦所不許。豈不相違。
 
~s 22
若謂此(滅定中第六識)心。是等(流引)起(之)善。(以是)加行善根所引發故。理亦不然。違自宗故。如餘(位之)善(第六)心。非等起故。(以)善(第六)心無間(必滅。後便隨緣)起三性心。如何善(第六)心。(可云)由前等起。故(大凡第六識)心(若)是善(者。必)由相應(心所之)力。既爾。 必與(無貪等)善根相應。寧(可)說此(滅定中第六善)心。獨無心所。故(若此定既)無心所。(則第六識)心。亦(必)應無。
 
~d 21
此破轉計等起善也。然據後文有云。無想定者。又唯是善。彼所引故。況今滅定。寧非加行善根所引。寧非等起善耶。須知謂滅定及無想定為等起善則可。謂滅定。及無想定。尚有第六識心。則斷不可。以第六識。必相應善。非等起善。即彼餘乘自宗。亦所不許。亦相違故。
 
~s 23
如是推徵。眼等(六種)轉識。於滅定位。非不離身。故契經言不離身者。彼識即是此第八識。(以)入滅定時。(但為止息麤動勞慮)。不為止息此極寂靜執持識故。無想等位。類此應知。
 
~d 22
結示可知。九滅定有識竟。
 
   (子)十染淨心。此總收上文染淨九法而言之也。
~s 24
又契經說。心雜染故。有情雜染。心清淨故。有情清淨。若無此(第八)識。彼(經所說之)染淨心不應有故。謂染淨法。以心為本。因心而生。依心住故。心受彼熏。持彼種故。
 
~d 23
此引經先總略釋也。因心而生。即是起義。依心住故。即是集義。所謂集起名心。故為染淨諸法本也。心受彼熏。即所藏義。持彼種故。即能藏義。故亦名為阿賴耶也。
 
~s 25
然雜染法。略有三種。煩惱。業。果。種類別故。
 
~d 24
此下先釋心雜染故有情雜染之義也。煩惱。謂見思二惑。性是煩動。惱亂有情。故名煩惱。業。謂善。惡不動三業。體是造作。有為之事。故名為業。果。謂三界。五趣。四生升沉苦樂。皆是酬答業因。故名為果。種。謂煩惱業果現行所熏種子。類。謂各別差殊不同。此中煩惱及業。即是集諦。果。即苦諦也。
 
~s 26
若無此(第八)識(以)持煩惱(之)種。(則三)界(九)地。(離染而)往。(報盡而)還。(先在上界已)無(下地)染心(之)後。(重來下界)。諸煩惱起。皆應無因。(以)餘法不能持彼(下地煩惱)種故。過去未來。非實有故。若諸煩惱無因而生。則無三乘學無學果。(何以故)。諸已斷者皆應起故。
 
~d 25
此正釋煩惱種子。非第八識不能持也。
 
~s 27
若無此(第八)識(以)持業果(之)種。(則)界地往還。(上下優劣)。異類法後。諸業果起。亦應無因。餘種餘因。前已遮故。若諸業果無因而生。入無餘涅槃界已。三界業果還復應生。(即彼招業果之)煩惱。亦應無因生故。
 
~d 26
此復釋業果種子。亦非第八識不能持也。由煩惱故。造善惡不動三業。由此三業。故感三界五趣果 報。約因果。則煩惱與業屬因。果屬于果。約能所。則煩惱為能招。業果皆為所招。故今業果合辨。意指業所感果。須知第八識中所藏業果種子。是業果之親因緣。現行煩惱。是業果之勝增上緣也。
 
~s 28
又行緣識。應不得成。轉識受熏。前已遮故。結生染識。非行感故。應說名色行為緣故。時分懸隔。無緣義故。此不成故。後亦不成。
 
~d 27
此更約十二因緣中義。非第八識不能成也。謂設無此第八識持業果種。則行緣識應不得成。何以故。若云行緣轉識。則轉識不能受熏持種。前文已遮破故。若云行緣結生染識。則結生染識。非是行所感故。既不可云行緣轉識。又不可云行緣結生染識。若無此第八識。則應直云行緣名色。然而行在先世。名色在胎。時分懸隔。安有緣義。此行緣識既不成故。後諸有支。亦不得成。不許有第八識。其過若此。豈可乎哉。結生染識者。即投胎時。妄于父母生憎愛之第六識也。此是潤生煩惱所攝。非業感異熟生所攝。故云非行感故。
 
~s 29
諸清淨法。亦有三種。世出世道。斷果別故。
 
~d 28
此下次釋心清淨故有情清淨之義也。一者世間 清淨道。謂一切所修事戒事禪。及有漏聞思修慧。二者出世間清淨道。謂聖位所修無漏根本後得二智。三者所證斷果。謂擇滅無為。有餘無餘二種涅槃。此中世出世二道。即道諦。斷果。即滅諦也。
 
~s 30
若無此(第八)識。持世出世清淨道種。(則于世出世道)異類心後。(更)起彼(世與出世異類)淨法。皆應無因。所執餘因。前已破故。若二淨道無因而生。(則既)入無餘依涅槃界已。彼二淨道。還復應生。(何以故)。所依(身心)。亦應無因生故。
 
~d 29
此正釋清淨道種。必須第八識持也。且如有人。既修出世道。若無第八識持世間道種。則從無漏觀出。何故復起世間淨道。又如須陀洹等。或時亦修世間淨道。若無第八識持出世道種。則於世間道後。何故仍能起出世道。又淨道若可無因而生。則無學聖人。如無餘涅槃之後。亦可無因復生二淨道耶。恐彼救云。入涅槃後。身心已滅。依何修道。今更破云。既二淨道可無因生。則所依身心。亦可無因還復生故。
 
~s 31
又出世道。初不應生。無法持彼法爾種故。有漏類別。非彼因故。無因而生。非識種故。初不生故。後亦不生。是則應無三乘道果。
 
~d 30
此展轉破救也。恐彼救曰。誰說諸法無因得生。今破之曰。又若無第八識持彼出世道種。則出世道初不應生。以更無別法。可能持彼無始法爾無漏種故。彼又救曰。出世之道從聞熏生。何須別有第八持無漏種。今破之曰。聞熏屬于有漏。與出世無漏之道。其類各別。但是出世道之增上緣。非彼出世道之正因故。若許出世道從聞熏生。即是無因而生。以非從第八識中無漏種子生故。然既無出世道種。何由生出世道。初出世道既不生故。後出世道及諸果證亦不得生。是則應無三乘道果矣。
 
~s 32
(又)若無此(第八)識持煩惱種。(則)轉依斷果亦不得成。謂(出世)道(一)起(之)時。現行煩惱。及彼種子。俱非有故。(以)染淨二(種第六識)心。不俱起故。(與出世)道相應(之第六識)心。(決)不持彼(煩惱)種(子)。自性相違。如涅槃(與世相違)故。(若夫)去來(識等。及聖道)得等。(決)非實有。(亦不能持煩惱種)故。(更計)餘法持(煩惱)種。理(亦決)不成故。(是則)既無所斷(之煩惱種子差別。則)能斷(之出世道)亦無。依誰由誰而立斷果。若(謂)由(于)道力。後惑不生。立斷果者。則初道起(之時。便)應成無學(果)。後諸煩惱。(無第八識持彼種子)。皆已無因。永不生故。
 
~d 31
此正釋出世斷果。必依第八識成也。二種淨道。是 智德。是所生得。故有種子。滅諦涅槃。是斷德。是所顯得。故但約煩惱種子有無。以立斷德差別。不可謂斷德亦自有種子也。金剛般若經云。一切賢聖。皆以無為法而有差別。約所證。則唯是無為。約能證。則三乘四果差別。譬如虛空非丈尺。丈尺顯虛空。法喻泠然。智者思之。餘皆可知。
 
~s 33
許有此(第八能持種)識。(則)一切(染淨因果)皆成。(以)唯此(第八識)。能持染淨種故。
 
~d 32
結成第十染淨心也。二引經顯理竟。
 
   (癸)三結略指廣。
~s 34
證此識有。理趣無邊。恐厭繁文。略述綱要。
 
~d 33
二別顯教理竟。
 
   (辛)三總結勸信。
~s 35
別有此識。教理顯然。諸有智人。應深信受。
 
~d 34
初釋初能變竟。
 
   (戊)二釋第二能變二。初設問舉頌。二以論釋成。(己)今初。
~s 36
如是已說初能變相。第二能變。其相云何。頌曰。
次第二能變。是識名末那。(一釋名門)。依彼轉。(二所依門)。緣彼。(三所緣門)。思量為性相。(四體性門。五行相門)。四煩惱常俱。謂我癡。我見。 幷我慢。我愛。(六染俱門)。及餘觸等俱。(七餘相應門)。有覆無記攝。(八三性門)。隨所生所繫(九界繫門)。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十伏斷門)。
 
  (己)二以論釋成二。初正釋頌文。二證有第七。(庚)初中九。初釋釋名門。二釋所依門。三釋所緣門。四釋性相兩門。五釋染俱門。六釋餘相應門。七釋三性門。八釋界繫門。九釋伏斷門。(辛)今初。
~s 37
論曰。次初異熟能變識後。應辯思量能變識相。是識聖教別名末那。(以其)恆審思量。勝餘識故。
 
~d 35
末那。此云意。其義即恆審思量也。勝餘識者。第八恆而不審。第六審而不恆。前五不恆不審。唯此第七。於未轉位。恆審思量妄執我法。于既轉位。恆審思量二空平等理也。
 
~s 38
(問曰)。此(識既)名(為意)。何(以)異(于)第六意識。(答曰)。此(第七是)持業釋。(猶)如藏識(之)名。(以)識(體)即(是)意(用)故。彼(第六是)依主釋。(猶)如眼識等(名。以)識(體)異(于所依之)意(根)故。然諸聖教。恐此(第七)濫彼(第六)。故於第七但立意名。(不名意識)。又標意名。為簡(第八名)心。(前六名)識。(以此第七。其)積集了別(二義)。劣(于)餘(七種)識故。或欲顯此(第七)。與彼(第六)意識為近所依。故但名意。
 
~d 36
此問答料簡立名之義也。若此識名末那識。即應 翻為意識。則與第六意識何別。故曰。若第七名為意識。則識是體。意是用。體能持用。用不離體。意即是識。猶如藏識。持業釋也。若第六名為意識。則識是能依之識。意是所依之根。根不是識。識依於根。猶如眼耳等識。依主釋也。然諸聖教但名第七為意。不名為意識者。恐濫同第六故。以上但對第六揀異。又標下。次對餘七揀異。謂若約恆審思量。則此第七獨勝。若約積集名心。則第七雖亦有積集義。較第八識則劣。若約了別名識。則第七雖亦有了別義。較前六識則劣。故但名為意也。或欲下。復顯第六近所依故。即是不共親依。具如下釋。
 
 (辛)二釋所依門三。初正釋此識所依。二傍論諸識所依。三結歸本頌所依。(壬)今初。
~s 39
依彼轉者。顯此(第七識之)所依。彼。謂即前初能變(之第八)識。聖(慈氏)說。此(末那)識依藏識故。有義。此意(唯)以彼(第八)識(中之)種(子)而為所依。非(依)彼(第八)現識。(以)此(第七識恆)無間斷。不假現識為俱有依方得生故。有義。此意(必)以彼(第八)識(中)種(子)及彼現識俱為所依。(以第七識)。雖無間斷。而有轉易。(亦)名(為)轉識故。(亦)必假(托第八)現識為俱有依。方得生故。轉。謂流轉。顯示此(第七)識。恆依彼(第八)識(之現及種子相續生 起。即)取(所依為)所緣故。
 
~d 37
釋所依中有二義。後義為正。言有轉易者。聖道起時。轉染為淨等也。二空智果現前。則第七便與平等性智相應。法空智果不現前時。則第七仍起俱生法執。生空智果不現前時。則第仍起俱生我執。故必須以第八現識為俱有依。若夫識中種子。則是因緣依也。流。謂相續。轉。謂生起。餘可知。
 
   (壬)二傍論諸識所依二。初略釋。二廣釋。(癸)今初。
~s 40
諸心心所。皆有所依。然彼所依。總有三種。一因緣依。謂自種子諸有為法。皆託此依。離自因緣。必不生故。
 
~d 38
對果名因。因即生緣。簡非增上緣。所緣緣及等無間緣。故名因緣。即諸心心所各別種子。亦名種子依也。
 
~s 41
二增上緣依。謂內六處。諸心心所。皆託此依。離俱有根。必不轉故。
 
~d 39
但云增上緣。則所收甚寬。今既稱依。則但局取六根。謂五淨色根及意根處。以是妄情之所執受。故名為內。此亦名俱有依也。
 
~s 42
三等無間緣依。謂前(念已)滅(之)意。諸心心所。皆託此依。(以)離(此前)開導根。必不起(於後念心心所)故。
 
~d 40
但云等無間緣。則心心所皆得為緣。故亦稍寬。今既稱依。則但取無間即滅之心王。望於後心。名為意根。此能開導後念心心所法。故亦名開導依。
 
~s 43
唯心心所。具三所依。名有所依。非所餘法。
 
~d 41
謂色及不相應行無為法等。皆不用三依也。初略釋竟。
 
   (癸)二廣釋三。初釋種子依。二釋俱有依。三釋開導依。(子)今初。
~s 44
初種子依。有作是說。要種滅已。現果方生。(以須)無種已(然後)生。(乃)集論(之所)說故。(又如世間之物)。種與芽等。不俱有故。
 
~d 42
此先敘經部師異解也。
 
~s 45
有義。彼說為證不成。彼(集論中。但)依引生(自類)後種(而說。非依引生現果)說故。(又)種生芽等。(是依世俗假說)。非(依世間)勝義(說)故。(又現見麥等芽種俱有。則)種滅芽生。非極成故。(須如)燄炷同時。(方可)互為因故。然種自類。因果不俱。種現相生。決定俱有。
 
~d 43
此下大乘正釋也。先破異解。次明正義。燄炷同時者。如炷生燄。燄生燋炷。炷之生燄。喻種生現行。燄生燋炷。喻現行熏種。若前炷後炷相望。即可喻種引種。若前燄後燄相望。即可喻現引現。是故因緣自有三義。一者種引種。因果不俱。以異念故。喻如 前炷後炷。二者種生現。三者現熏種。決定俱有。以同時故。喻如炷生燄。燄生燋炷。若現引現。但名等無間緣。不名因緣。喻如前燄後燄。但能相引。而後燄實非前燄所生。以炷若盡。則前燄不能更生于後燄故。
 
~s 46
故瑜伽說。無常法與他性為因。亦與後念自性為因。是因緣義。(其)自性(之)言。(即)顯種子自類前為後因。(其)他性(之)言。(即)顯種與現行互為因義。攝大乘論亦作是說。藏識(與)染法。(更)互為因緣。猶如束蘆。俱時而有。又說種子與果必俱。故種子依。定非前後。設有處說種果前後。應知皆是隨轉理門。如是八識及諸心所。定各別有種子所依。
 
~d 44
此引二論。以證種子依必俱時有也。無常法。通指諸心心所種子言之。以諸種子。雖復相似相續。不壞不失。體是生滅。故名無常。種子無常。則現行亦無常矣。以種子望種子。假名自性。以種子望現行。假名他性。猶言同類異類耳。染法。指有漏前七轉識。隨轉理門。謂非一定不易之理。乃隨宜方便之權說也。初釋種子依竟。
 
   (子)二釋俱有依。共四家解。第四為正。(丑)今初。
~s 47
次俱有依。有作是說。眼等五識。(以同時)意識為(俱有)依。此(五識)現起(之)時。必有彼(意識)故。無別眼(根)等為俱有依。(以)眼等五根。即(五識之)種子故。(如)二十唯識伽他中言。識從自種上。似境相而轉。為成內外處。佛說彼為十。彼頌意說。世尊為成十二處故。(所以)說五識(之)種(子)為眼等根。(成內五處。又說)五識(所變)相分為色等境。(成外五處)。故(知)眼等(五)根。即(是)五識(之)種(子耳)。觀所緣論。亦作是說。識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功能與境色。無始互為因。彼頌意言。異熟識上。能生眼等色識(之)種子。(以能生眼識等現行。故)名(為)色功能。(即此功說)。說為五根。無別(有)眼等(五色根也)。種與色識。常互為因。(以)能熏(之現識現色。常)與種(子)遞為因故。第七八識。無別此(俱有)依。恆相續轉。自力勝故。第六意識。別有此(俱有)依。要託末那而得起故。
 
~d 45
色識。即眼識。依根。名眼識。依塵。名色識。餘四例知。此中。以意識為五識俱有依。一謬也。謂五識種子為五根。二謬也。謂第七八識無俱有依。三謬也。唯第六依末那一義。不謬。
 
   (丑)第二家解。
~s 48
有義。彼說理教相違。若五色根。即五識種。(則)十八界種。應成雜亂。然十八界。各別有種。諸聖教中。處處說 故。(一違也)。
 
~d 46
此下先破初家識種為根之謬也。十八界種應成雜亂者。若以根為識種。則識全無種。又識種為根。則根全無種故。
 
~s 49
又五識種。各有能生相見分異。為執何等名眼等根。若(執五識之)見分種(子以為五根。則見分屬心)。應識蘊攝。若(執五識之)相分種(子以為五根。則相分屬境)。應外處攝。便違聖教眼等五根。皆是色蘊內處所攝。(二違也)。又若五根即五識種。(則)五根應是五識(之親)因緣。不應說為增上緣攝。(三違也)。又(若)鼻舌(二)根即(鼻舌)二識(之)種。則應鼻舌(二根。亦如鼻舌二識之)唯欲界繫。或應(鼻舌)二識(亦如鼻舌二根之)通色界繫。許(此說者)。便俱與聖教相違。(又若)眼耳身(三)根。即(眼耳身)三識(之)種(子。則)二地五地。為難亦然。(四違也)。
 
~d 47
眼等三根。通於五地。謂五趣雜居地。(欲界)離生喜樂地。(初禪)定生喜樂地。(二禪)離喜妙樂地。(三禪)捨念清淨地。(四禪)眼等三識。唯通二地。謂五趣雜居地。離生喜樂地也。今若執眼耳身根。即是識種。則或根應如識。惟局二地。或復識應如根。亦通五地矣。
 
~s 50
又五識種。既通善惡。應五色根。非唯無記。(五違也)。又五識種。無執受攝。五根亦應非有執受。(六違也)。
 
~d 48
第八識緣一切種子。但緣而不執受。今謂五根但是五識種子。則第八不應執受五根矣。豈不理教相違。
 
~s 51
又五色根。若(即是)五識種。應意識種即是末那。彼(末那)以五根為同法故。(七違也)。
 
~d 49
同法者。同為間轉識所依之根法也。
 
~s 52
又瑜伽論說眼等識。皆具三依。若五色根即五識種。依但應二。(八違也)。
 
~d 50
識種子現行。是種子依。五根。是俱有依。前滅意。是開導依。若謂根即識種。是合俱有依為種子依。但有二矣。
 
~s 53
又諸聖教。說眼等(五)根。皆通(有)現(行有)種(子。今)執唯是(識)種(而為五根)。便與一切聖教相違。(九違也)。
 
~d 51
正破初家識種名五根竟。
 
~s 54
有避如前所說過難。朋付彼執。復轉救言。異熟識中。能感五識增上業種。名五色根。非作因緣生五識種。妙符二頌。善順瑜伽。
 
~d 52
此敘救也。謂五識所作善惡業習氣。能感當來異熟果攝之無記五識。即此業種。名五色根。作增上緣。生眼等識。既以增上業種為根。則合二十唯識 頌中從自種生之義。亦契觀所緣緣論中功能名五根義。此種但為增上。不為因緣。又順瑜伽具三依義也。
 
~s 55
彼有虛言。都無實義。(業種由善惡熏。通善染性。若執以為五根)。應五色根。非無記故。又彼(五根)應非唯有執受。(以業種非所執受故。亦非)唯色蘊攝。(以業種非色。故亦非)唯內處(攝。以業種通內外)故。鼻舌(二根)唯應欲界繫故。(以二識業種唯在欲界。二根不應通色界故。眼耳身)三根不應五地繫故。(三識業種唯在二地。三根亦應惟二地故)。感意識(之)業(種)。應(是)末那(以五根為同法)故。眼等(五根。又亦)不應通現種故。又(業屬思。若執為根。則)應眼等(五根)非色根故。又(眼等五識。皆通三性)。若(使)五識皆業所感。則應一向(總唯)無記性攝。(不通善染二性。又無記五識是業所感。可有眼等為俱有依。則)善等五識。既非業感。應無眼等為俱有依。故彼所言(業種為五根者)。非為善救。又諸聖教。處處皆說阿賴耶識。變似(五淨)色根。及根依處。器世間等。如何汝等撥無(五淨)色根。(既)許眼等(五)識變似色等(五塵外相分境。乃獨)不許眼等(五根內相分是)藏識(之)所變。如斯迷謬。深違教理。
 
~d 53
此破救也。此下通所引頌。
 
~s 56
然(三十唯識論及觀所緣緣論之)伽他(中)。說種子功能名五根者。為破(餘部妄執)離識實有色根(故)。於(本)識所變似眼根等。以有發生五識用故。假名種子及色功能。非謂色根即 (是)識(種及)業種(也)。
 
~d 54
已上破初家者皆妙。已下自立業未全妥。
 
~s 57
又緣五境(之)明了意識。應以五識為俱有依。以彼(明了意識)。必與五識俱(時起)故。若(使)彼(明了意識。可以)不依眼等(五)識者。(則)彼(同時意識。亦)應不與五識為依。(以)彼此(互)相(為)依。勢力等故。又第七識。雖無間斷。而見道(修道)等(位。有漏無漏間起)。既有轉易。應如六識有俱有依。不爾。彼應非轉識攝。便違聖教轉識有七。故應許彼(第七末那。亦必)有俱有依。此(俱有依)即(是)現行第八識攝。如瑜伽說。有藏識故。得有末那。末那為依。意識得轉。彼論意言。現行藏識為依止故。得有末那。非由彼(中)種(子。若)不爾。(者。彼論)應說有藏識故。意識得轉。(以藏識中亦有意識之種子故)。由此彼說(以種為根。及說第七無俱有依)。理教相違。
 
~d 55
此中所說明了意識以五識為依者非。所說末那以現行第八為依者是。
 
~s 58
是故應言前五轉識。一一定有二俱有依。(此應有四。今尚闕二)。謂五色根。(是)同時意識。(是)第六轉識。決定恆有一俱有依。(此應有二。今尚闕一)。謂第七識。(是)若與五識俱時起者。亦以五識為俱有依。(非)第七轉識。決定唯有一俱有依。謂第八識。(是)唯第八識。恆無轉變。自能立故。無俱有依(非)。
 
~d 56
第二家解竟。
 
   (丑)第三家解。
~s 59
有義。此說猶未盡理。第八類餘(七識)既同識性。如何不許有俱有依。第七八識。既恆俱轉。更互為依。斯有何失。
 
~d 57
此義全是。
 
~s 60
(又既)許現起(之)識。以種(子)為依。(則此)識種亦應許依現(行之)識。(以)能熏(之前七識。所熏之)異熟(識)。為(一切種子)生長住依。(謂)識(中)種(子)離彼(能熏。則)不生長。(離彼所熏。則無可依)住故。
 
~d 58
此因緣義。非俱有依義也。
 
~s 61
又異熟識。有色界中。能執持身。依色根轉。如契經說。阿賴耶識。業風所飄。遍依諸根。恆相續轉。瑜伽亦說。眼等六識。各別依故。不能執受有色根身。若異熟識。不徧依止有色諸根。應如六識。非能執受。或所立因。有不定失。
 
~d 59
異熟識是有法。非能執受宗。因云。不徧依止有色諸根故。喻如六識。或所立因有不定失者。將異熟識同六識之不徧依止。而不同六識之無執受。是犯二宗共一因也。然此但是能執受義。亦非俱有 依義。以無色界無有根身。而第八現轉故。
 
~s 62
是故藏識若現起者。定有一依。謂第七識。(是)在有色界。亦依色根。(非)若識種子。定有一依。謂異熟識。(依之而住故非)。初熏習位。亦依能熏。(依之生長故非)。餘如前說。
 
~d 60
第三家解竟。
 
   (丑)第四家正解。
~s 63
有義。前說皆不應理。未了所依與依別故。依。謂一切有生滅法。仗因託緣而得生住。諸所仗託。皆說為依。(不簡親疏勝劣能所)。如王與臣。互相依等。若(有)法(於此。一者)決定(同時而轉。二者)有境(可照。三者自在)為主(不由他引。四者能)令心(及)心所取自所緣。(具此四義)。乃是所依。即內六處。餘非有境。(非決)定(非)為主故。(故非所依)。此(所依)但如王。非如臣等。故諸聖教。唯心心所名有所依。非色等法。(以其)無所緣故。但說心所。(以)心(王)為所依。不說心所。為心(王之)所依。彼(心所)非主故。然有處(或)說依為所依。或(說)所依為依。(應知)皆(是)隨宜假說。由此五識俱有所依。定有四種。謂五色根。(第)六(識。第)七(識。第)八識。隨闕一種。必不轉故。(五色根是)同境(所依。第六識是)分別(所依。第七識是)染淨(所依。第八識是)根本所依。(如此四差)別故。(然諸)聖教。唯說(五識)依五根者。以(是五識所)不共故。又必同境。近相順故。第六意識俱有所依。唯有二種。謂(第)七(識。第)八識。隨闕 一種。必不轉故。雖五識俱取境明了。而不定有。故非所依。(然諸)聖教唯說(第六)依第七者。染淨依故。同轉識攝。近相順故。第七意識俱有所依。但有一種。謂第八識。藏識若無。定不轉故。如伽他說。阿賴耶為依。故有末那轉。依止心及意。餘轉識得生。
 
~d 61
心即第八。意即第七。餘轉識。即前六也。餘可知。
 
~s 64
阿賴耶識俱有所依。亦但一種。謂第七識。彼識若無。定不轉故。論說藏識。恆與末那俱時轉故。又說藏識恆依染汙。此即末那。而說三位無末那者。依有覆說。如言四位無阿賴耶。非無第八。此亦應爾。
 
~d 62
三位無有覆末那。謂一阿羅漢。二滅盡定。三出世道。四位無阿賴耶。謂三乘無學及佛。
 
~s 65
雖有色界。亦依五根。而不定有。非所依攝。識種不能現取自境。可有依義。而無所依。心所(之)所依。隨(其相應之)識應說。復各加自相應之心(王)。若作是說。妙符理教。
 
~d 63
此破第三家以五色根為藏識所依。及破現依種依現之說。而結成正義也。二釋俱有依竟。
 
   (子)三釋開導依。有三家解。第三為正。(丑)今初家解。約相續義。
~s 66
後開導依。有義。五識自他前後不相續故。必第六識 所引生故。唯第六識為開導依。第六意識自相續故。亦由五識所引生故。以前六識為開導依。第七八識自相續故。不假他識所引生故。但以自類為開導依。
 
   (丑)第二家解約有力義。
~s 67
有義。前說未有究理。且前五識未自在位。(及)遇非勝(之)境。可如所說(前後不相續)。若自在位。如諸佛等於境自在。諸根互用。任運決定。不假尋求。彼五識身。寧不相續。
 
~d 64
此下先破初家五識不相續之義也。瑜伽論云。由眼識生。三心可得。如其次第。謂率爾心。尋求心。決定心。初是眼識。二在意識。此明餘位必尋求而後決定。非謂自在位故。
 
~s 68
(又)等流五識。(未自在位。設遇勝境)。既為決定染淨(意識及)作意(緣)勢力(之所)引生。(正當)專注所緣未能(相)捨(之)頃。如何不許多念相續。
 
~d 65
宗鏡錄云。緣慮心有五種行相。一率爾心。謂遇境便起。二尋求心。謂於境未達。方有尋求。三決定心。謂審知境體而起決定。四染淨心。謂於境欣厭而起染淨。五等流心。謂念念緣境前後等故。當知前五轉識。得有四相。但除尋求。無隨念計度二種分 別故。第六具五相。第七無率爾尋求二相。有決定染淨等流三相。謂第七常緣現在。故幷無率爾相也。第八有三相。率爾。決定。等流。無染淨尋求。有率爾者。初受生時。創緣三界三種性境故。
 
~s 69
故瑜伽說。決定心後。方有染淨。此後乃有等流眼識善不善轉。而彼(等流眼識)。不由自分別力。(全賴意識決定染淨引生)。乃至此意(但緣色塵)。不趣餘(聲音味等)境(時。隨)經爾所時(候)。眼意二識或善或染相續而轉。如眼識生。乃至身識。應知亦爾。(是)彼(論)意定顯經爾所時。眼意二識俱相續轉。既眼識時。非無意識。故非二識。互相續生。(又)若(未自在位。遇)增盛境。相續現前。逼奪身心。不能暫捨。時五識身。理必相續。如熱地獄。戲忘天等。
 
~d 66
熱地獄。苦增盛境。戲忘天。樂增盛境也。餘可知。
 
~s 70
故瑜伽言。若此(前念)六識。為彼(後念)六識等無間緣。即施設此名為意根。若(使)五識前後定唯有意識。彼論應言。若此一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以五識前。定唯有意識故)。或彼應言。若此六識為彼一識等無間緣。(以五識後。定惟有意識故。論文)既不如是。故知五識(各自)有相續義。(又)五識起時。必有(同時)意識。(即)能引後念意識令起。何假五識為開導依。
 
~d 67
此上破初家者皆是。此後若破若立。皆未當理。
 
~s 71
無心睡眠悶絕等位。意識斷已。後復起時。藏識末那既恆相續。亦應與彼(意識)為開導依。若(謂)彼(意識但)用前(時)自類開導。(則)五識自類何不許然。此(五識)既不(許)然。彼(意識)云何(獨)爾。
 
~d 68
藏識末那。何得為意識開導依。一謬也。用前自類開導本是。而反破之。二謬也。彼不許五識自類開導本非。而反印之。三謬也。
 
~s 72
平等性智相應(之)末那。初起(之時)。必由第六意識(入二空觀)。亦應用彼(第六)為開導依。圓鏡智俱(之)第八淨識。初必六七方便引生。又異熟心。依染汙意。或依悲願相應善心。既爾。必應許第八識。亦以六七為開導依。由此彼(初家)言。都未究理。
 
~d 69
染汙意。即第七識。悲願相應善心。即第六識。謂菩薩由此悲願。長劫利生。不取涅槃。故異熟心。亦以此為開導依也。此義全謬。
 
~s 73
應說五識。前六識內隨用何識為開導依。第六意識。用前(念之)自類。或第七八為開導依。第七末那。用前(念之)自類。或第六識為開導依。阿陀那識。用前(念之)自類。及第六七為開導依。皆不違理。由前說故。
 
~d 70
謬處偏多。至下自明。第二家解竟。
 
   (丑)第三家正解。
~s 74
有義。此(第二)說。亦不應理。開導依者。謂(一者必)有。(二者是)緣(慮)法。(三者自在)為主。(四者)能作等無間緣。(具)此(四義。能)於後生心心所法開闢引導。名開導依。此但屬心。非心所等。
 
~d 71
此正釋開導依之義也。有者。簡不相應行。非實有故。緣法者。簡色及無為。不能有緣慮故。為主者。簡心所依他。不自在故。等無間者。簡異類得俱起故。
 
~s 75
若此(前念)與彼(後念)無俱起義。說此(前念)於彼(後念)有開導力。一身八識既容俱起。如何異類為開導依。若許(異類)為(開導)依。應(八種識)不俱(時)起。便同(小乘)異部(所執)心不 幷生。又一身中諸識俱起。(或二或三乃至七八)。多少不定。若(謂此依唯遮多少。不揀異類。皆)容互作等無間緣。(則)色(根)等(與心異類幷生。亦復)應爾。(皆可互作等無間緣)。便違聖說等無間緣。唯心心所。然攝大乘說。色亦容有等無間緣者。(乃)是縱奪(之)言。謂假縱小乘色心前後有等無間緣。(以)奪(其互為)因緣(之執)故(耳)。不爾。等(之一)言。應成無用。若謂等言非遮(力用)多少。但表同類。(故色同類。亦有等無間緣者。又)便違汝(先所)執。異類識作等無間緣(矣)。
 
~d 72
此破前互為開導之謬也。然攝大乘下。轉釋伏難。難曰。若等無間緣。唯心心所有之。則攝大乘論。何故說色容有等無間緣。今釋之曰。攝大乘論。為破 小乘妄執色心前後相續為因緣性。故縱許云。色心前後相生。但應容有等無間緣。無有因緣義也。設不爾者。等無間之等字。便為無用。以等乃齊等之義。一遮多少。二表同類。一遮多少者。謂心用多。色用少。故心但與心作等無間緣。不與色作等無間緣。色用既少。故無等無間緣之義。二表同類者。如前眼識。于後眼識。名為同類。若望耳鼻等識。便非同類。餘可知。
 
~s 76
是故八識。各唯自類為開導依。深契教理。自類必無俱起義故。心所(之)此(等無間)依。應隨(相應之)識(而)說。雖心心所。異類幷生。而互相應。和合似一。定俱生滅。事業必同。一開導時。餘亦開導。故展轉作等無間緣。諸識(相則必)不然。不應為例。然諸心所。非開導依。於所引生。無主義故。
 
~d 73
先承前破謬結成正理。次辨心所之開導依。應設難云。若等之一言必表同類者。諸心所法。與相應心王異類幷生。何容隨識說耶。今釋之曰。而互相應等故。事。謂所依體。業。謂所作用。如眼識相應諸心所法。定與眼識同依眼根。定與眼識同緣色塵。餘可例知。言一開導時。餘亦開導者。如眼識與觸 俱生之時。則受想思等乃至或善或染皆隨生也。展轉作等無間緣者。約諸心所互相引生也。諸識相望。幷無相應和合定俱生滅事業必同之義。故不應以心所為例。妄許展轉為等無間緣也。然諸心所下。簡依緣義寬狹不同。若云等無間緣則寬。故心所可以互作。若云開導依則狹。故心王名依。心所非依。以其不能為主故也。
 
~s 77
若(謂諸)心(相應之)心所等無間緣。(亦但)各唯自類。(不由心王及餘心所異類引生。則)第七八識初轉依時。相應信等(之)此(等無間)緣便闕。(以七八二識未轉依時。無信等故)。則違聖說諸心心所皆四緣生。
 
~d 74
有因前文等表同類之語。不許心所異類引生。故此釋之。
 
~s 78
無心睡眠悶絕等位。意識雖斷。而後起時。彼開導依即前自類。間斷五識。應知亦然。(問曰。既久間斷。何名無間。答曰。但以)無異類心於中為隔。(即)名(為)無間故。(問曰。前念滅時。後念尚無。何所開導。今識生時。前念非有。何能開導。答曰)。彼先滅時。已於今識為開導故。何煩異類為開導依。然聖教中。(或)說前六識互相引起。(或)說第七八依六七生(者)。皆依殊勝增上緣說。非等無間。故不相違。瑜伽論說。若此識無間。諸識決定生。 說此為彼等無間緣。又(言。若)此六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即施設此名意根者。言總意別。(故今所說)。亦不相違。故自類依。深契教理。
 
~d 75
先申明無間之意。次會通聖教所說。幷可知。後簡示瑜伽言意。蓋此彼之言。似通自他。然其意但以自類前後而名此彼。故云言總意別也。二傍論諸識所依竟。
 
   (壬)三結歸本頌所依。
~s 79
傍論已了。應辯正論。此(第二)能變識。雖具三所依。而(頌中)依彼轉(之)言。但顯前二。為顯此識(所)依(所)緣。同(是第八識)故。又前二依。有勝用故。(頌偏說之)。或開導依。易了知故。(頌故不說)。
 
~d 76
前二者。初因緣依。即種子識。次俱有依。即第八現識也。二釋所依門竟。
 
 (辛)三釋所緣門二。初正釋。二釋妨。(壬)初中二。初略釋。二廣釋。(癸)今初。
~s 80
如是已說此識所依。所緣云何。謂即緣彼。彼。謂即前此所依識。聖說此識緣藏識故。
 
 (癸)二廣釋二。初釋未轉依。二釋已轉依。(子)初中有四家。第四家為正。(丑)今初家釋。
 
~s 81
有義。此(末那)意。緣彼(第八)識體及相應(之五心所)法。論說末那。我我所執恆相應故。謂緣彼體及相應法。如次執為我及我所。然諸心所。不離識故。如唯識言。(亦攝心所。故頌但云緣彼)。無違教失。
 
   (丑)第二家釋。
~s 82
有義。彼說理不應然。曾無處言緣觸等故。應言此意但緣彼識(之)見(分)及相分。如次執為我及我所。相見俱以識為體故。不違聖說。
 
   (丑)第三家釋。
~s 83
有義。此說亦不應理。(以相分中)五色根境。非識蘊故。(又相分中器界。乃是外境。若使末那緣之)。應同五識亦緣外故。應如意識(同前五識)緣共境故。(既緣根塵生我所執)。應生無色者不執我所故。厭色(而)生彼(天)。不變(為根塵之)色故。應說此意。但緣藏識及彼種子。如次執為我及我所。以種即是彼(第八)識功能。非實有物。不違聖教。
 
   (丑)第四家正釋。
~s 84
有義。前說皆不應理。(以)色等種子。非識蘊故。論說種子。是實有故。(若謂是)假。(則)應如無。非(可為諸法之親)因緣故。又此(第七)識俱(之)薩迦耶見。任運一類恆相續生。何容別執有我我所。(譬如第六意識)。無一心中。有斷常等二境別執 俱轉義故。亦不應說(第七識之我及我所)二執前後(別轉。以)此(第七識從)無始來。一味(恆)轉。(無前後分位之差別)故。
 
~d 77
薩迦耶。此翻積聚。薩迦耶見。即身見也。正執我時。不能別執我所。正執我所之時。亦不能別執于我。故此二執。喻如斷常二執。決不俱起。今此第七識相應之身見。既是任運一類恆相續生。所以但有我執。更無我所執也。
 
~s 85
應知此意。但緣藏識見分。非(緣)餘(相分及種子心所等)。彼(第八識之見分)。無始(以)來。(微細)一類相續(不斷)。似常(似)一故。恆與諸法為所依故。此(第七識)唯執彼(第八見分)為自內我。(論中但是)乘語勢故。說我所言。或此(第七)執彼(第八見分)是我之我。(即以能執為我。所執為我所)。故於一(我)見。(約)義說(我及我所之)二言。若作是說。善順教理。多處唯言(第七識)有我見故。我(及)我所(二)執。(從來)不俱起故。
 
~d 78
相續。故似常。一類無記。故似一也。初釋未轉依竟。
 
   (子)二釋已轉依。
~s 86
(然第七識)未轉依位。(則)唯緣藏識(見分。若夫)既轉依已。亦緣真如及餘諸法。(以)平等性智。證得十種平等性故。知諸有情勝解差別。示現種種佛影像故。(今)此(頌)中且說未轉依時。故但說此緣彼藏識。悟迷通局。理應爾故。 無我我境。徧不徧故。
 
~d 79
十種平等性者。一諸相增上喜愛平等。二一切領受緣起平等。三遠離異相非相平等。四弘濟大慈平等。五無待大悲平等。六隨諸眾生所樂示現平等。七一切眾生敬愛所說平等。八世間寂靜皆同一味平等。九世間諸法苦樂一味平等。十修植無量功德究竟平等。此中證得十平等性。釋緣真如之義。知諸有情勝解差別。釋緣餘諸法之義也。平等性智是悟。故所緣則通。染汙末那是迷。故所緣則局。平等性智緣無我境。故其境周徧。通攝真如及餘諸法。染汙末那緣我法境。故其境不徧。但是第八見分非餘。初正釋竟。
 
   (壬)二釋妨。
~s 87
(問曰)。如何此(第七)識。(乃)緣自所依(之第八識耶)。答曰)。如有後(念意)識。即緣前(念已滅之)意。彼(前意是等無間緣。得與後識作所緣緣)。既(已)極成。此(所依藏識是增上緣)。亦(可作所緣緣。又復)何咎。
 
~d 80
三釋所緣門竟。
 
   (辛)四釋性相兩門。
~s 88
頌言思量為性相者。雙顯此識自性行相。意以思量為自性故。即復用彼(思量)為行相故。由斯兼釋所立(末那 之)別名。(以)能審思量。(乃)名(為)末那故。未轉依位。能審思量所執我相。已轉依位。亦審思量無我相故。
 
   (辛)五釋染俱門。
~s 89
此意相應。有幾心所。且與四種煩惱常俱。此中俱(之為)言。(是)顯相應(之)義。謂從無始至未轉依。此意任運恆緣藏識。與四根本煩惱相應。其四者何。謂我癡。我見。幷我慢。我愛。是名四種。
 
~d 81
且者。未顯其餘。先明此意之過失也。
 
~s 90
我癡者。謂無明。愚於(自心所變之)我相。迷(于)無我(真如之)理。故名我癡。我見者。謂我執。於(第八識見分。本)非我法(之上)。妄計為我。故名我見。我慢者。謂倨傲。恃所執我。令心高舉。故名我慢。我愛者。謂我貪。於所執我。深生耽著。故名我愛。(頌言) 幷(者)。表慢愛有見(得俱。見)慢(亦得與愛)俱。遮餘部(所)執(見愛慢三)無相應義。此四常起擾濁內心。令外轉識(所作施等)。恆成雜染。有情由此生死輪迴。不能出離。故名煩惱。
 
~d 82
此正釋四煩惱相。幷顯其過患也。內心。即指第七識。外轉識。指前六識。由第七識妄起我癡。我見。我慢。我愛。遂使五度諸行。不能忘相。咸成有漏。故名雜染。若欲出離輪迴。必先勤觀無我。然此第七識 之俱生我執。細故難斷。必先用第六識。與相應之正慧心所。依於大乘教理。如實觀察。俾無我正解種子。漸熏漸著。至成熟位。方得無漏實智現前。又即以此無漏實智。數數勤修。然後四煩惱種。方得永斷。今人輒談六度萬行。而於破執法門曾不究心。求出輪迴。不亦難乎。問曰。既由第七。令前六識恆成雜染。理須直用第七修我觀。始為灸病得穴。伐樹得根。何故先用第六識耶。答曰。第七我執。元由第六之所資熏。故仍以第六為病之穴。為樹之根。況第七識。從無始來至未轉位。一味有覆無記性攝。不與信等諸善心所相應。又無欲解念定之力。何能自修無我觀哉。是故吾人發大乘心。須於唯識相性深生信解。然後修習菩提資糧。可名順解脫分。否則縱修諸行。但是人天有漏之因而已。
 
~s 91
(問曰)。彼(根本惑。共)有十種。此(識相應)。何唯(有)四。(答曰)。有我見故。餘(二取邊邪之四)見不生。(以)無一心(之)中(而容)有二慧故。
 
~d 83
此下皆問答釋疑也。諸見皆以慧為體。故不俱起。
 
~s 92
(問曰)。如何此識。要有我見(而非餘見。答曰)。二取邪見。但(從)分別(而)生。唯(屬)見(道)所斷。此(第七識所)俱(之)煩惱。唯是俱生。(必) 修(道)所斷故。(是以無有二取邪見)。我所(見及斷常二種)邊見。(皆)依我見(而)生。(今)此(第七識)相應(之我)見。不依彼(我所斷常見而)起。(是故無有我所邊見)。恆內執有我。故要有我見。由(我)見審決。(則)疑無容起。(由)愛著我故。(則)瞋不得生。故此識俱(之)煩惱唯四。(問曰)。見慢愛三。如何俱起。(答曰)。行相無違。俱起何失。(又問)。瑜伽論說。貪令心下。慢令心舉。寧不相違。(答曰)。分別俱生。外境內境。所陵所恃。麤細有殊。故彼此文。義無乖反。
 
~d 84
謂彼瑜伽論。乃指第六識相應之分別惑。貪于外境。陵于外人。行相麤故。不容幷起。此唯識頌。乃指第七識相應之俱生惑。貪于內境。恃於內已。行相細故。自不相違也。五釋染俱門竟。
 
 (辛)六釋餘相應門二。初未轉依。二已轉依。(壬)初中二。初正釋頌義。二例論受義。(癸)初又二。初問答舉頌。二別釋頌義。(子)今初。
~s 93
(問曰)。此意(相應)心所。唯有四耶。(答曰)。不爾。(頌云)。及餘觸等俱故。
 
   (子)二別釋頌義二。初一家無餘心所。次四家有餘心所。(丑)今初。
~s 94
有義。此意心所唯九。前四及餘觸等五法。即觸。作意。受。想。與思。意與思遍行。定相應故。前(頌既)說觸等(與)異熟識俱。(今)恐謂同前亦是無覆。顯此(第七相應心所)。異彼(第八相應 心所)。故置餘(之一)言。及(之一字。即)是集義。前四後五。合與末那恆相應故。(問曰)。此意何故無餘心所。(答曰)。謂欲(心所)。希望未遂合事。此(第七)識。任運緣遂合境。無所希望。故無有欲。勝解(心所)。印持曾未定境。此(第七)識。無始恆緣定事。經所印持。故無勝解。念(心所)。唯記憶曾所習事。此(第七)識。恆緣現所受境。無所記憶。故無有念。定(心所)。唯繫心專注一境。此(第七)識。任運剎那別緣。既不專一。故無有定。
 
~d 85
謂此第七。緣彼第八。能緣所緣。皆悉剎那生滅。前不似後。後不似前也。
 
~s 95
慧(心所)即(是)我見。故不別說。善(十一心所)是淨故。非此(染汙)識俱。隨煩惱生。必依(根本)煩惱前後分位差別建立。此識恆與四煩惱俱。前後一類。分位無別。故此識俱無隨煩惱。惡作(心所)。追悔先所造業。此(第七)識。任運恆緣現境。非悔先業。故無惡作。睡眠(心所)。必依身心重昧。外眾緣力。有時暫起。此(第七)識無始一類內執。不假外緣。故彼(睡眠。此識)非有。尋伺(二種心所)。俱依外門而轉。淺深推度。麤細發言。此(第七)識唯依內門而轉。一類執我。故非(與)彼(尋伺相)俱。
 
~d 86
緣六塵等諸境。名為外門。緣藏識之見分。名為內門。淺推度。麤發言。名之為尋。深推度。細發言。名之為伺。
 
   (丑)次四家有餘心所二。初斥前總標。二四家別解。(寅)今初。
~s 96
有義。彼釋餘(字之)義非理。頌(中更)別說此(第七是)有覆(無記性)攝故。又闕意俱(之)隨煩惱故。(根本)煩惱必與隨煩惱俱。故此(頌中)餘(之一)言。(正是)顯隨煩惱。
 
   (寅)二四家別解。第四家為正。(卯)今初家解。
~s 97
此中有義。五隨煩惱。徧與一切染心相應。如集論說。惽沈。掉舉。不信。懈怠。放逸。於一切染汙品中。恆共相應。若離無堪任性等(五法。則)染汙性成。無是處故。煩惱起時。心既染汙。故染心位。必有彼五。(以)煩惱若起。必由無堪任。囂動。不信。懈怠。放逸故。掉舉雖遍一切染心。而(于)貪位增(盛。故瑜伽論中)但說(掉舉是)貪分。如眼與悔。雖遍三性心。而癡位增(盛。故)但說為癡分。
 
~d 87
無堪任。即惽沈。囂動。即掉舉也。餘可知。
 
~s 98
雖(瑜伽論中)餘處(復)說有隨煩惱。或六或十徧諸染心。而彼俱依別義說徧。非彼(或六或十)實徧一切染心。謂依二十隨煩惱中。(其)解通(于分別之)麤。(及通俱生之)細。(通于有有覆)無記。(及通)不善。(又能)通障定慧。(此等)相顯。(故)說六(隨徧諸染心。又)依二十二隨煩惱中。(其)解通(于分別之)麤。(俱生之)細。(又通不善及有覆之)二性。(故) 說十(隨徧諸染心)。故此(所說唯五隨煩惱與)彼(六徧十徧之二)說。(各依別義)。非互相違。然此意俱心所十五。謂前九法。五隨煩惱。 幷別境慧。我見雖是別境慧攝。而五十一心所法中。義有差別。故開為二。
 
~d 88
二十隨煩惱。即小十。中二。大八。具如下文所明也。解者。行相也。二十二者。加邪欲。邪勝解也。義有差別者。我見唯染。慧通染淨也。餘可知。
 
~s 99
(問曰)。何緣五意無餘心所。(答曰)。謂忿等十(種小隨)。行相麤動。此(第七)識審細。故非(與)彼(小處得)俱。無慚無愧(二種中隨)。唯是不善。此(第七識是)無記故。非彼(中隨)相應。(大隨中之)散亂。令心馳流外境。此(第七識)恆內執(第八識之見分)一類境生。不外馳流。故彼(散亂此識)非有。不正知者。謂起外門身語意行。違越軌則。此(第七識)唯(是)內執。故非(與)彼(不正知)俱。無餘心所。義如前說。
 
   (卯)第二家解。
~s 100
有義。應說六隨煩惱。徧與一切染心相應。瑜伽論說。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惡慧。一切染心皆相應故。忘念。散亂。惡慧。若無。心必不能起諸煩惱。要緣曾受境界種類。發起忘念及邪簡擇。方起貪等諸煩惱故。煩惱起時。心必流蕩。皆由於境起散亂故。
 
~d 89
此加忘念。散亂。惡慧三心所也。邪簡擇。即惡慧。
 
~s 101
惽沈。掉舉。行相互違。非諸染心皆能徧起。論說五法徧染心者。(乃約)解通麤細。違唯善法(而言。蓋以)純隨煩惱。通(于不善有覆之)二性故。(瑜伽又)說十徧(之)言。義如前說。
 
~d 90
此泛明掉舉與惽沈相違也。論說下。通妨可知。
 
~s 102
然此意俱心所十九。謂前九法。六隨煩惱。幷念定慧。及加惽沈。此別說念。准前慧釋。幷有定者。專注一類所執我境。曾不捨故。加惽沈者。謂此識俱(之)無明尤重。心惽沈故。無掉舉者。(與)此(惽沈正)相違故。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d 91
此更加念與定。簡去掉舉也。此別說念准前慧釋者。謂忘念雖即以念為體。而義有差別故。
 
   (卯)第三家解。
~s 103
有義。復說十隨煩惱。徧與一切染心相應。瑜伽論說。放逸。掉舉。惽沈。不信。懈怠。邪欲。邪勝解。邪念。散亂。不正知。此十。一切染汙心起。通一切處三界繫故。若無邪欲。邪勝解時。心必不能起諸煩惱。於所受境要樂合離。印持事相。方起貪等諸煩惱故。
 
~d 92
邪念。即忘念。不正知。即惡慧。於所受境等者。謂可愛境。邪欲于中樂合。非可愛境。邪欲於中樂離。更 以邪解決定印持可愛事相。方起貪心。印持非可愛相。方起瞋心也。
 
~s 104
諸疑理者。於色等事必無猶豫。故疑相應(心)。亦有(邪)勝解。(即使)於所緣事亦(有)猶豫者。非(是)煩惱(中之)疑。如疑人杌。(不名煩惱)。餘處不說此(邪欲邪勝解之)二(心所)遍(染心)者。(謂)緣非愛事(中之邪欲)。疑相應心(之邪勝解。此之)邪欲勝解(微薄)非麤煩故。(略不言之。非全無也)。餘(處說隨煩惱或五或六。各)互有無。義如前說。
 
~d 93
此釋邪勝解不遍染心之難也。難曰。勝解于決定境印持為性。疑以猶豫為性。此二相違。云何邪解得遍染心。答云。諸疑理者。於諸諦理雖懷疑惑。於色等事。必無猶豫。故仍得與勝解相應。設或於事有疑。亦復不名煩惱。故疑事時。雖無勝解。而邪勝解。不妨與疑理之煩惱相應也。餘可知。
 
~s 105
此意心所有二十四。謂前九法。十隨煩惱。加別境五。(皆)准前(文之)理(而)釋。無餘心所。(亦)如上(文)應知。
 
   (卯)第四家正解。
~s 106
有義。前說皆未盡理。且疑他世為有為無。於彼有何欲勝解相。(是故邪欲勝解。非徧染心)。煩惱起位若無惽沈。應不定有無堪任性。掉舉若無。應無囂動。便如善等。非染汙位。若染心中無散亂者。應非流蕩。非染汙心。若無失 念不正者。如何能起煩惱現前。故染汙心。決定皆與八(種大)隨煩惱相應而生。謂惽沈。掉舉。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不正知。(其)忘念。不正知(二種。若以)念慧為性者。(則)不徧染心。(何以故)。非諸染心。皆緣曾受有簡擇故。若(忘念。不正知)。以無明為自行者。(則必)徧染心起。由前說。(若無失念不正知。如何能起煩惱)故。
 
~d 94
染心非皆緣曾受境。故以念為性之忘念不遍。染心非皆有簡擇。故以慧為性之不正知不遍也。餘可知。
 
~s 107
然此意俱心所十八。謂前九法。八隨煩惱。幷別境慧。無餘心所。及論三文。准前應釋。若作是說。不違理教。
 
~d 95
論三文。謂集論明五遍染心。瑜伽明六遍染心。十遍染心也。准前應釋。即解通麤細等文也。第二能變。釋相應門未轉依中。初正釋頌義竟。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四

~s 1
蕅益沙門智旭述
 
   (癸)二例論受義
~s 2
此染汙意。何受相應。
 
~d 1
既釋第二能變。第六餘相應門。故更例初能變以論受俱門也。此先假問徵起。下有三解。第三為正。
 
~s 3
有義。此(第七識所)俱。唯有喜受。(以)恆內執(第八識之見分為)我。生喜受故。有義。不然。(若如所說。則)應許喜受。乃至有頂。違聖言故。應說此意。四受相應。謂生惡趣。憂受相應。緣不善業所引(之真異熟)果故。生人(道及)欲天。( 幷)初(靜慮第)二靜慮。 喜受相應。緣有喜地善業(所引異熟)果故。第三靜慮。樂受相應。緣有樂地善業(所引異熟)果故。第四靜慮。乃至有頂。捨受相應。緣唯捨地善業(所引異熟)果故。
 
~d 2
有頂。謂三有之頂。即非想非非想天。餘可知。
 
~s 4
有義。彼說亦不應理。此(第七識。從)無始來。任運一類緣內執我。恆無轉易。與變異受。不相應故。又此末那。(但是)與前藏識義有別者。(頌中)皆別說之。若(使有)四受俱。(則頌)亦應別說。(今頌)既不別說。(決)定與彼(藏識相)同。故此(第七)相應。(亦但)唯有捨受。
 
~d 3
變異受。謂憂。喜。苦。樂。改變不同之受也。餘可知。初未轉依竟。
 
   (丑)二已轉依。
~s 5
未轉依位。與前所說(十八)心所相應。已轉依位。唯二十一心所俱起。謂徧行別境各五。善十一。如第八識。已轉依位。唯捨受俱。任運轉故。恆於所緣平等轉故。
 
~d 4
平等轉。謂平等性智。證得十平等性故。亦唯捨受也。六釋餘相應門竟。
 
   (辛)七釋三性門。
~s 6
(問曰)。末那心所。何性所攝。(答曰)。有覆無記所攝。非餘(善惡及無覆無記。蓋以)此意相應四煩惱等。是染法故。障礙聖道。隱 蔽自心。說名有覆。非善不善。故名無記。(問曰。既是煩惱。何非不善。答曰)。如上二界諸煩惱等。(種子。由于)定力攝藏。(不起現行)。是無記攝。此(意所)俱(現行)染法。(由其)所依(之識。極微)細故。(無強計度)任運轉故。亦無記攝。若已轉依。唯是善性。
 
   (辛)八釋界繫門。
~s 7
(問曰)。末那心所。何地繫耶。(答曰)。隨彼(藏識)所生。即為(彼地所繫。謂生欲界。現行末那。相應心所。即欲界繫。乃至有頂。應知亦然。任運恆緣自地藏識。執為內我。非(緣于)他地故。若起彼地(之)異熟藏識。現在前者。名生彼地。染汙末那。(即便)緣彼(藏識)執(為內)我。即繫屬(于)彼(地藏識)。名彼所繫。或為彼地諸煩惱等之所繫縛。名彼所繫。若已轉依。即非所繫。
 
~d 5
彼地。謂三界九地之隨一地也。或為彼地藏識所繫。是約所緣義釋。或為彼地煩惱所繫。是約相應義釋。
 
   (辛)九釋伏斷門二。初正明無染末那。二申明有淨末那。(壬)今初。
~s 8
(問曰)。此染汙意。無始相續。何位永斷。或暫斷耶。(答曰)。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阿羅漢者。總顯三乘無學果位。此位染意種及現行。俱永斷滅。故說無有。(若夫有)學位 (中入於)滅定。(及)出世道(無漏觀)中。俱暫伏滅。故(亦可)說無有。謂染汙意。無始時來。微細一類。任運而轉。諸(世間)有漏道。(雖復是善)。不能伏滅(此識相應之我執。惟)二乘(無漏)聖道。有伏滅義。(以根本)真無我解。(能)違(彼)我執故。後得(智)無漏現在前時。是彼(根本真無我解之)等流。亦違此(染汙)意。(蓋以)真無我解。及後所得。(此二智)俱(是)無漏(道)故。(皆)名(為)出世道。(又復)滅定既是聖道(之)等流。(以其)極寂靜故。此(染汙意)亦暫非有。(然出世道及滅盡定)。由未永斷此種子故。(所以)從滅盡定。(及出世)聖道起已。此(染汙意仍)復現行。乃至未滅(位中。恆相續轉)。然此染意相應煩惱。是俱生故。非見(道之)所斷。是染汙故。非(是)非所斷(攝。此染汙意相應煩惱)。極微細故。所有種子。與有頂地。下下煩惱。一時頓斷。(以其)勢力等故。(直須)金剛喻定現在前時。頓斷此種。成阿羅漢。故無學位。(方得)永不復起。(若夫)二乘無學迴趣大乘(者)。從初發心。至未成佛。雖實是菩薩。亦名阿羅漢。(以)應(供等三)義等故。不別說之。
 
~d 6
有等地下下煩惱。謂第六識中。俱生之極細貪癡慢也。約三界九地。各分九品。此當第八十一。由其最極微細。故與第七識之煩惱勢力齊等。非金剛喻定。不能斷彼種子。然第六識中。俱生煩惱。既分八十一品。則是品品漸斷。此第七識相應煩惱。 惟是微細一類。不分三界九地。故云頓斷也。
 
   (壬)二申明有淨末那二。初出謬解。二出正解。(癸)今初。
~s 9
此中有義。末那唯有煩惱障俱。聖教皆言三位無故。又說四惑恆相應故。又說為(前六)識(之)雜染依故。
 
 (癸)二出正解二。初正明無染有淨。二通釋染淨差別。(子)初中二。初斥前非。二申正義。(丑)今初。
~s 10
有義。彼說教理相違。出世末那。經說有故。無染意識。如有染時。定有俱生。不共依故。
 
~d 7
此先總斥也。經說有出世末那。而彼說無。豈不違教。又無染意識。必有所依意根。而彼說無。豈不違理。言無染意識者。即無漏道相應之第六淨識也。言俱生不共依者。指第七意根也。量云。淨意識是有法。定有淨末那為俱生不共依宗。因云。轉識攝故。喻如有染時意識。
 
~s 11
論說。藏識決定恆與一識俱轉。所謂末那。意識起時。則(藏識與)二俱轉。所謂意識。及與末那。若五識中隨起一識。則(藏識與)三俱轉。乃至或時頓起五識。則(藏識與)七俱轉。(明文若此)。若(汝執)住滅定無第七識。爾時藏識應無識俱。便非恆定一識俱轉。(又第六識入無漏觀)住聖道時。若無第 七。爾時藏識應(但與第六)一識俱。如何可言若起意識。爾時藏識定二俱轉。顯揚論說。末那恆與四煩惱相應。(是為染位)。或翻彼相應恃舉為行。或平等行。(是不染位)。故知此意。通染不染。若由(本)論說阿羅漢位。無染意故。便(謂竟)無第七。應由(本)論說阿羅漢位捨藏識故。便(亦 幷)無第八。(彼第)八既不爾。此(第七)云何然。又諸論言。轉第七識得平等智。彼(平等智。亦)如餘(大圓鏡妙觀察等)智。定有所依相應(之)淨識。此(第七)識(若)無者。彼(平等)智(亦復)應無。非離所依(之心王。得)有能依(之淨無漏慧心所)故。(又)不可說彼(平等性智)依六轉識。(論)許(諸)佛恆行(平等性智。猶)如(大圓)鏡智(之無間斷)故。
 
~d 8
此廣明違教也。
 
~s 12
又無學位。若無第七識。彼第八識應無俱有依。然(第八識)必有此(俱有)依。如餘(眼)識(等)性故。又如未證補特伽羅無我者。彼我執恆行。亦應未證法無我者。法我執恆行。此(第七)識(于三位中)若無。彼(三位中之法我執。將)依何識。非(可謂三位中之法我執)。依(于)第八。(以法我見即是慧。而)彼(第八識)無慧(心所與之相應)故。由此應信二乘聖道滅定無學(位中)。此(第七)識恆行。彼未證得法無我故。又諸論中。以(前)五(識為)同法。證有第七(意根)為第六(意識之俱有)依。聖道起時及無學位。若無(淨)第七。為(淨)第六依。所立宗因便俱有失。或應五識。亦無 有(五根為)依。(既)五(識)恆有依。(則第)六(識)亦應爾。
 
~d 9
此廣明違理也。應立量云。無學位第八識是有法。定有淨第七為俱有依宗。因云。以是識性故。喻如眼等識。補特伽羅無我。即生空理。法無我。即法空理。以五同法等者。謂立量云。第六識是有法。定有第七意根為俱有依宗。因云。轉識攝故。喻如前五識必以五根為俱有依。今若謂二乘聖道及無學位。但有第六識相應之生空智慧。而無第七淨識為俱有依。則宗上有能別不極成之過。以俱有依不必定有故。因中犯共不定之失。以前六識。共是轉識攝故之因。而五識定有所依。第六於無漏位不定有依。則外人反出不定過云。為第六如前五。一切時中定有依耶。為前五。如無漏位中第六。亦不必有依耶。初斥前非竟。
 
   (丑)二申正義。
~s 13
是故定有無染汙意。於上(無學。滅定。及出世道)三位。恆起現前。(頌中)言彼(三位)無有者。(但)依染意(而)說。如說四位無阿賴耶。非無第八。此亦應爾。
 
~d 10
四位無阿賴耶者。三乘無學及佛也。初正明無染有淨竟。
 
   (子)二通釋染淨差別。
~s 14
此意差別。略有三種。一補特伽羅我見相應(之意)。二法我見相應(之意)。三平等性智相應(之意)。
 
~d 11
補特伽羅我見。即俱生我執。法我見。即俱生法執也。
 
~s 15
初(我執相應之意)。通一切異生(恆時)相續。(若夫)二乘有學(及)七地以前。(但除無學迴心者。餘)一類(有學)菩薩。(于無漏位。則不現起。而于)有漏心位。(彼意仍)緣阿賴耶識。起補特伽羅我見。次(法執相應之意)。通一切異生聲聞獨覺。(皆悉恆時)相續。(若夫)一切菩薩。(于法空智果現前之時。則不現起。而于)法空智果不現前位。彼(意仍)緣異熟識起法我見。後(平等性智相應之意)。通一切如來。(恆時)相續。(若夫)菩薩(于初地)見道。及(初地後)修道(位)中。(法空智果不現前時。則不現起。而于)法空智果現在前位。彼(意或)緣無垢(淨識。或緣)異熟識等。起平等性智。
 
~d 12
如來平等性智。緣無垢識。菩薩平等性智。緣異熟識也。餘可知。
 
~s 16
補特伽羅我見起位。彼法我見亦必現前。我執必依法執而起。如夜迷杌等。方謂人等故。我法二見。用雖有別。而不相違。同依一慧(心所)。如眼識等。體雖是一。而有了別。青(黃赤)等多用。不相違故。此亦應然。
 
~d 13
迷杌等。喻法執。謂人等。喻補特伽羅執也。我法下 釋伏難。謂有難曰。上云我我所執。決不俱起。此中我法二見。何得俱起。今釋之曰。用雖有別。而不相違。以同依一慧。非一心中有二慧故。又難曰。既唯一慧。何有二執。今釋之曰。如一眼識。頓別青黃。如一耳識。齊聞鐘鼓。亦復何違。應立量云。我法二執是有法。用不相違宗。因云。同依一慧故。喻如眼識體一而了別多色。
 
~s 17
二乘有學。(於或)聖道。(或)滅定現在前時。頓悟菩薩。於修道位(中。及)有學(回心之)漸悟(菩薩。若)生空智果現在前時。(此三等人)。皆唯起法執。(以彼)我執。已(彼聖道滅定生空智果所)伏故。二乘無學。及此(無學迴心)漸悟(菩薩。於)法空智果不現前時。亦唯起法執。(以彼)我執已斷故。八地以上。一切(若頓若漸)菩薩。所有我執。皆永不行。或(無學迴心。固)已永斷。或(頓悟及有學迴心。亦)永伏故。(若夫)法空智果不現前時。(雖在八地以上)。猶起法執。(以生空智果。與法執)不相違故。如有經說。八地以上。一切煩惱不復現行。唯有(我執)所依(之)所知障在。(當知)此所知障。是現(行)非種(子。若)不爾者。煩惱(種子。猶未永斷)。亦應(名為)在故。(然此與)法執俱(之)意(根)。於二乘等。雖名不染。(而)於諸菩薩。亦名為染。(以正)障彼(法空)智故。由此亦名有覆無記。(惟)於二乘等。說名無覆。(以此法執相應之意)。不障彼(生空)智故。(又此第七識。雖隨第八所生所繫。然 非真異熟識。但)是異熟生(所)攝。(以)從(第八真)異熟識。恆時生故。名異熟生。非(即引業所招之)異熟果。(問曰。前六識一分無記性者。名異熟生。此第七識。云何亦名異熟生耶。答曰。以)此(異熟生之)名。(可)通(攝)故。(喻)如增上緣。(雖正指六根。然凡)餘(三緣所)不攝者。皆入此(增上緣)攝。(今異熟生亦爾)。
 
~d 14
初正釋頌文竟。
 
   (庚)二證有第七三。初問答總標。二別明教理。三通妨總結。(辛)今初。
~s 18
(問曰)。云何應知此第七識。離眼等識。有別自體。(答曰)。聖教正理。為定量故。
 
 (辛)二別明教理二。初明聖教。二顯正理。(壬)初中二。初正釋。二指廣。(癸)今初。
~s 19
謂薄伽梵。處處經中說心意識。三種別義。集起名心。思量名意。了別名識。是三別義。
 
~d 15
薄伽梵。即世尊也。而含六義。佛地經論云。謂諸如來。永不繫屬諸煩惱故。具自在義。炎猛智火所燒鍊故。具熾盛義。妙三十二大士相等所莊飾故。具端嚴義。一切殊勝功德圓滿。無不知故。具名稱義。一切世間。親近供養。咸稱讚故。具吉祥義。具一切德。常起方便。利益安樂。一切有情。無懈廢故。具尊貴義。或能破壞四魔怨故。名薄伽梵。按小乘不知 三種別義。妄計過去名意。現在名識。未來名心。今以大乘實義開曉之也。
 
~s 20
如是三義。雖通八識。而隨勝顯。第八名心。集諸法(之)種(子)。起諸法(之現行)故。第七名意。緣藏識等。恆審思量為我等故。餘六名識。於六(塵各)別境(界)。麤動間斷。了別轉故。如入楞伽伽他中說。藏識說名心。思量性名意。能了諸境相。是說名為識。
 
~d 16
三義通八識者。八皆名心。心王有八。亦皆有集起義故。八皆名意。八識皆有前滅等無間意。又皆有思量義故。八皆名識。稱為八識。一一皆有了別用故。隨勝顯者。第八集起之義獨勝。第七思量之義獨勝。前六了境之義獨勝也。緣藏識等。思量為我等者。一切凡夫。二乘有學。及八地前菩薩。於有漏心位。此第七識緣阿賴耶。恆審思量。補特伽羅我。二乘菩薩。入滅定位。及生空智果。現在前位。此第七識緣異熟識。恆審思量法我。地上菩薩。於法空智果。現在前位。此第七識緣異熟識。恆審思量。二種無我。如來位中。此第七識緣無垢識。恆審思量二種無我也。
 
~s 21
又大乘經。處處別說有第七識。故此(第七識。是決定)別有。諸 大乘經。是至教量。前(于初能變中。既)已廣說。故不(須)重(為極)成。(又復)解脫經中。亦別說有此第七識。如彼頌言。染汙意恆時。諸惑俱生滅。若解脫諸惑。非曾非當有。彼經自釋此頌|意言。有染汙意。從無始來。與四煩惱。恆俱生滅。謂我見。我愛。及我慢。我癡。對治道生斷煩惱已。此意從彼便得解脫。爾時此意相應煩惱。非唯(於今)現無。亦無現在過來未來。(以諸煩惱)無(實)自(體)性故。
 
~d 17
若約迷情。則現前一念。積集過去無量惑業苦種。能起未來無量惑業苦事。然過去已滅。未來未生。唯此一剎那心。可名有體。而此心體。念念遷流。新新不住。亦何嘗有實體哉。依此妄心。故妄見有三世差別。果見覓心了不可得。則現在既無。三世何有。惟其坐斷三世。方能普達三世。又覓心既不可得。豈有形相方隅。惟其消殞十方。方能徧照十方。故曰微塵剎土。自他不隔於毫端。十世古今。始終不離于當念。此所謂非曾非當有也。是故所謂對治道生斷煩惱者。非如世間軍陣相殺。對壘抵敵之謂也。直是以二空智。深觀煩惱。本無自性。既不自生。亦不他生。又不共生。不無因生。只是因緣和合。虛妄有生。正妄生時。仍不在內。亦不在外。不在 中間。不在過去。不在現在。不在未來。生即無生。終無自性。自性既無。他性何有。自他既無。豈有共性。有尚叵得。況無因生。如此研觀。勿令休息。解種熏發。惑種自消。故瑜伽論決擇分中云。問。斷煩惱時。為捨纏耶。捨隨眠耶。(纏。謂現行。隨眠。謂種子也。)答。但捨隨眠。纏即不起。問。為斷過去。為斷未來。為斷現在。答。非斷去來今。然說三世斷。何以故。若在過去有隨眠心。任運滅故。其性已斷。復何所斷。若在未來有隨眠心。性未生故。體既是無。當何所斷。若在現在有隨眠心。此剎那後。性必不住。更何須斷。又有隨眠。離隨眠心。二不和合。是故現在亦非所斷。然此他意內正作意。二因緣故。正見相應。隨所治惑。能治心生。諸有隨眠。所治心滅。此心生時。彼生滅時。平等平等。對治生滅。道理應知。正見相應。能對治心。於現在世。無有隨眠。於過去世。亦無隨眠。此剎那後。離隨眠心。在未來世。亦無隨眠。從此以後。於已轉依已斷隨眠身相續中。所有後得世間所攝。善無記心。去來今位。皆離隨眠。是故三世。皆得說斷。初正釋竟。
 
   (癸)二指廣。
~s 22
如是等教。諸部皆有。恐厭廣文。故不繁述。
 
~d 18
初明聖教竟。
 
   (壬)二顯正理三。初結前起後。二顯示正理。三指廣勸信。(癸)今初。
~s 23
已引聖教。當顯正理。
 
 (癸)二顯示正理六。初恆行無明。二為緣生識。三思量名意。四無心定別。五無想天染。六三性時染。(子)初中二。初正顯恆行。二轉釋不共。(丑)今初。
~s 24
謂契經說。不共無明。微細恆行。覆蔽真實。若無此(第七)識。(則)彼(不共無明。便)應非有。謂諸異生。於一切分。恆起迷理不共無明。覆真實義。障聖慧眼。如伽他說。真義心當生。常能為障礙。俱行一切分。謂不共無明。
 
~d 19
謂能照真義之智心。正當生時。有一法常能為其障礙。此障礙法。俱行於一切異生善。惡。無記三性分位之中。所謂不共無明是也。
 
~s 25
是故契經說異生類。恆處長夜。無明所盲。惽醉纏心。曾無醒覺。若(使)異生位(中。或)有暫不起此無明(之)時。便違經(中所說。恆處長夜等)義。(以)俱(在)異生位(中。而)迷理無明。有行不行。不應理故。此(不共無明。若謂)依(于)六識。皆不得成。應此(無明如六識之)間斷。(或)彼(六識如此無命之)恆染故。許有末那。便無此失。
 
~d 20
初正顯恆行竟。
 
   (丑)二轉勢不共。
~s 26
染意恆與四惑相應。此(所)俱(之)無明。何(獨)明不共(耶)。
 
~d 21
此設問徵起也。下文也三家釋。第三為正。
 
~s 27
有義。此俱我見慢愛。非根本煩惱。名不共何失。
 
~d 22
謂此意所俱無明。是根本煩惱。其所俱我見。我慢。我愛。則非根本煩惱所攝。但是隨煩惱性。故雖四惑俱起。而三非同類。獨此無明。名為不共。亦復何失。此初家釋全非。
 
~s 28
有義。彼說理教相違。純隨煩惱中。不說此(見。慢。愛)三故。此三(是其)中十(根本)煩惱攝故。處處皆說染汙末那。與四煩惱恆相應故。應說四中無明是主。雖(與見慢愛)三俱起。亦名不共。(以其)從無始際。恆內昏迷。(不了空理)。曾不省察。(惟妄執我。無循反時)。癡增上故。(問曰)此所俱見等(三惑)應名相應。(答曰)若(三法行。各)現為主時。(亦)應名(為)不共。如無明故。許亦無失。
 
~d 23
若為主時。應名不共者。謂生死流轉。則貪愛為主。障於聖道。則見慢為主。見則偏執一理。不肯虛心。慢則倨傲自恃。不肯求他故也。此第二家釋雖是。然未曲盡其致。
 
~s 29
有義。此癡名不共者。如(十八)不共佛法。(惟如來有。今此無明亦爾)。唯此(第七)識有故。(難曰)。若爾。(則)餘(六)識相應煩惱。此(第七)識中(所)無。(亦)應名不共(耶。答曰。但)依殊勝(之)義。(以)立不共(之)名。非(謂但)互所無。皆名不共也。謂第七識相應無明。無始恆行。障真(實)義(及無漏)智。如是(殊)勝(業)用。餘識所無。唯此識有。故名不共。(又難曰)。既爾。(則)此(所)俱(見慢愛)三。亦(有勝用)。應名不共。(答曰)。無明是主。(故)獨得此(不共之)名。或許餘三。(為主之時)。亦名不共。(今但)對餘(識相應之)癡(心所)故。且說無明(為不共耳。然)不共無明。總有二種。一恆行不共。餘識所無。二獨行不共。此識非有。
 
~d 24
且說無明以上。與第二家釋同。不共無明以下。辨此不共一名而有二義。方曲盡其致也。一恆行不共者。於有漏位常起現行不間斷故。此惟第七識有之。餘六識之所無。今正指此為不共無明也。二獨行不共者。不與餘九根本煩惱同起。獨迷諦境。惟第六識有之。故此第七識中非有。今不指此為不共也。
 
~s 30
故瑜伽說。無明有二。若(與)貪等俱者。名相應無明。非貪等俱者。名獨行無明。(就獨行無明。又分是主非主二義。若)是主獨行。(不與忿等小十俱者。此能發業)。唯見(道之)所斷。如契經說。諸聖有學。不 共無明已永斷故。(所以更)不造(作)新業。(此即徧指是主獨行。以為不共無明。非指第七識中恆行為不共也。若夫)非主獨行。(一任忿等小十各自為主。此類無明)。亦(通于)修(道)所斷。(以與)忿等(十小隨惑)。皆通(修道)見(道之)所斷故。
 
~d 25
若論第七識之無明。亦仍與貪等俱。亦是相應無明所攝。但以恆行為主。故又徧得不共之名。若夫獨行不共。又分是主非主二義。是主。則唯見所斷。非主。則通見修所斷。而皆但與第六識俱。非同第七恆行不共。故特細剖析之。
 
~s 31
恆行不共。(惟修所斷。故是)餘部所無。獨行不共。(既有是主非主二種。通于見修二斷。故得)此彼(五部)俱有。
 
~d 26
按俱舍中。惑分五部。一者見苦諦所斷部。二者見集諦所斷部。三者見滅諦所斷部。四者見道諦所斷部。五者修所斷部。部者。分也。類也。根本十惑。各由迷于諦理而起。故各有部分。一一諦下。各起多惑。故部類不同也。恆行不共。但在第七識有。唯屬修所斷部。故云餘部所無。獨行不共。若非主者。通于五部。故云此彼俱有。然是主獨行。惟見所斷。亦應云此部非有。以非此中正意。故略不言之耳。初恆行無明竟。
 
   (子)二為緣生識。
~s 32
又契經說。眼色為緣。生於眼識。廣說乃至意法為緣。生於意識。若無此(第七)識。(則)彼(意法為緣之)意非有。謂如五識。必有眼等(五根為)增上不共俱有所依。意識既是六識中攝。理應許(其亦)有如是所依。此(第七)識若無。彼(第六識之增上不共俱有所)依寧有。又不可說(肉團心)色。為彼所依。(以說名為)意。非(是)色故。(且)意識(由依意故。得具自性。隨念。計度。三種分別。設依色者。便與五識一般。但有自性分別)。應無隨念計度二分別故。亦不可說五識無有俱有所依。彼與五根俱時而轉。如(種與)芽。(形與)影故。又識與根。既必同境。(喻)如心(與)心所。決定俱時。
 
~d 27
五根為五識依。共有三義。一者增上。由根發識故。二者不共。眼識自依眼根。不與耳識等共故。三者俱有。眼正見時。識正了別。同一剎那。無前後故。餘五亦然。五根如種。五識如芽。五根如形。五識如影。五根如心王。五識如心所。意與第六。應知亦然。
 
~s 33
由此理趣。極成意識。(猶)如眼等(五)識。必有不共(他識)顯自名(為意識之意)處。等無間(意根之所)不攝。(是)增上生(緣)所依。極成六識(各)隨一(根)攝故。
 
~d 28
量云。極成意識是有法。必有不共顯自名處等無間不攝增上生所依宗。因云。極成六識隨一攝故。喻如眼等識。言等無間不攝者。謂瑜伽云。若此六 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即施設此名為意根。此約前滅識為後開導依。所以假立意根之名。今此同時增上所依。非彼等無間意所攝也。二為緣生識竟。
 
   (子)三思量名意。
~s 34
又契經說。思量名意。若無此(第七)識。彼(思量意則)應非有。謂若意識現在前時。等無間意已滅非有。過去未來理非有故。彼(過去等無間意)。思量(之)用。定不得成。既爾。如何(經中)說(思量)名為意。若謂(思量名意。乃是)假說。理亦不然。(既)無正思量。假(名為意復)依何立。若謂(意識于前)現在(之時)。曾有思量。(今雖已滅。得名為意。然殊不知第六意識)爾時(正現在位。雖有思量。但)名(為)識。寧(得)說為意(乎)。故知別有第七末那。恆審思量。正名為意。(若夫)已滅(之等無間意。乃)依此(第七而)假立意名(耳)。
 
~d 29
問。二卷破外難云。假必依真。亦不應理。今乃云無正思量。假依何立。不亦自語相違耶。答。世間名字。固有依真說假者。亦有不依真說假者。元非一概。依真說假。如依真見道假說相見道。依內種子假說外種子。依思量意假說等無間意之類是也。不依真說假。如兔無角。假說兔角。龜無毛。假說龜毛。又如月無二。假說二月。空無華。假說空華。乃至見 相二分非我法。假說為我法等是也。故云。假必依真。亦不應理。倘更執假必不依實事。亦豈應理也哉。又若約諸法自相名真。則思量名意。亦唯于諸法共相而轉。何嘗親得彼自相哉。特于共相之中說實說假耳。
 
   (子)四無心定別。
~s 35
又契經說。無想(定。)滅(盡)定(二種不同。假使第七)染意若無。彼(二種定。便)應無別。謂彼二定俱滅六識及彼(相應)心所。體數無異。若無(第七)染意於(此)二定(之)中。一(無想定是)有。一(滅盡定是)無。(則)彼二(定)何別。若謂加行界地(所)依等有差別者。理亦不然。彼差別(之)因。(正)由此(第七識而)有故。此(第七識)若無者。彼(差別)因亦無。是故定應別有此意。
 
~d 30
體。謂心王。數。謂心所。言此二定之中。所滅心王。同是六識。所滅心所。同五十一。設非有染無染二意差別。則二定更無異矣。加行。謂作意。所依。謂教法。等者。等取自體假立也。集論明此二定有五門差別。一所依。二自體。三假立。四作意。五界地。一所依別者。無想定。乃外道弟子。依外道所說邪教而修。滅盡定。乃世尊弟子。依世尊所說正教而修。二自體者。無想定。體是有漏。滅盡定。體是無漏。三假立 者。無定想。依有覆意所緣阿賴耶假立。滅盡定。依無覆意所緣異熟識假立。四作意者。無想定。由永出離作意以為加行。滅盡定。由暫止息作意以為加行。五界地者。無想定。是色界捨念清淨地所繫。滅盡定。依無色界非非想地而入。仍非所繫。
 
   (子)五無想天染。
~s 36
又契經說。無想(天中)有情。一期生中心心所滅。若無此(第七)識。彼(無想天便)應無染。謂彼長時無六轉識。若無此意。(則俱生)我執便無。(然)非於餘處有具縛者。一期生中(或能)都無我執。彼(無想天若)無我執。應如涅槃。便非聖賢同所訶厭。(救曰。彼無想天我執)初(半劫後方滅)。後(半劫時又生。則是)有故。無如是(應如涅槃之)失。(破曰)。中間(四百九十九劫)長時無(我執)故。有(如涅槃之)過。(救曰。過)去(未)來有(我執)故。無如是(如涅槃之)失。(破曰)。彼(過去未來)非現(非)常。(同于)無故。有(如涅槃之)過。(又)所得(之無想異熟既)無故。(則)能得(無想報之有情)亦無。(此無想異熟。乃是)不相應法。(不過依于色心分位假立)。前已遮破。(不是實有。若無末那。亦無藏識)。藏識無故。熏習亦無。餘法受熏。已辯非理。故應別有染汙末那。於無想天恆起我執。由斯賢聖。同訶厭彼。
 
~d 31
言所得無者。謂彼有情。於無想定前求無想果。故所熏成種。招彼異熟。染汙末那。緣彼執我。依之粗 動想等不行。于此分位中。假立無想報。若無此第七識。彼無想報。則不應有也。
 
   (子)六三性時染。
~s 37
又契經說。異生善染無記心時。恆帶我執。若無此(第七)識。彼(我執)不應有。謂異生類三性心時。(前六轉識)雖外起(善惡)諸業。而內恆執我。由執我故。令六識中所起施(戒禪)等(善業)不能亡相。故瑜伽說。染汙末那為(六)識依止。彼未滅時。相了別縛。不得解脫。(染汙)末那滅已。相縛解脫。言相縛者。謂(由染意恆執我故。令前六識)於(其所緣)境相不能了達如幻事等。由斯見分(為彼)相分所拘。不得自在。故名相縛。依如是義。有伽他言。如是染汙意。是識之所依。此意未滅時。識縛終不脫。又善(及)無覆無記心時。若無(第七識恆起)我執。應非有漏。(以)自相續中六識(所有)煩惱。與彼善等不俱起故。(若謂過)去(未)來(煩惱)緣縛。(則)理非(是)有故。非由他惑。成有漏故。勿由他解。成無漏故。
 
~d 32
他惑。指過去未來惑。他解。指過去未來生空智慧也。現在六識起善及無覆無記法時。既不與煩惱俱起。若謂過去未來有煩惱故。名有漏者。則須陀洹等於出觀後所起思惑。應成無漏。以過去已曾證無漏故。又七方便人所有善無記心。應成無漏。 以未來必當證無漏故。
 
~s 38
又不可說(異心心所之外)。別有隨眠。是不相應(行蘊所攝。于善等時)現相續起。由斯善等成有漏法。彼(不相應)非實有(體。前文)已極成故。亦不可說從有漏種生彼善等。故成有漏。(以有漏因。惟由第七執我。若無第七執我。則)彼(善等)種子。先無(有)因。可(令)成有漏故。(亦)非由(于有)漏種(故。令)彼(善等現行)成有漏(法)。勿學(地中之)無漏(現行)心。(由彼尚有有漏種子)。亦(可)成有漏故。雖(或)由煩惱引施等業。而(煩惱已去)。不(與善等)俱起。故非(可為)有漏(之)正因。以有漏(之)言。(乃)表(與)漏俱(時起)故。又無記業。非煩惱引。彼復如何得成有漏。然諸有漏。由與自身現行煩惱俱生俱滅。互相增益。方成有漏。由此熏成有漏法(之)種(子)。後時(由此種子)現起。有漏義成。異生既然。有學亦爾。
 
~d 33
自身。明非他惑。現行煩惱。明非隨眠種子。俱生俱滅。明非不俱時起。互相增益。謂六識所起施等。與第七我執。互相增長資益也。
 
~s 39
無學有漏。雖非漏俱。而從先時有漏種起。故成有漏。於理無違。
 
~d 34
此釋伏難也。難曰。若有漏言。必表漏俱。則無學位中已得漏盡。何故五根五識仍名有漏。今釋之曰。無學位中。五根五勢有漏之法。雖非與有漏第七 心俱。而由彼異熟未空。仍從先時所熏有漏種起。故成有漏。此則于理無違。
 
~s 40
由有末那恆起我執。令善等法有漏義成。此意若無。彼(有漏義則)定非有。故知別有此第七識。
 
~d 35
二顯示正理竟。
 
   (癸)二指廣勸信。
~s 41
證有此識。理趣甚多。隨攝大乘。略述六種。諸有智者。應隨信學。
 
~d 36
二別明教理竟。
 
   (辛)三通妨總結。
~s 42
然有經中說六識者。應知彼是隨轉理門。或隨所依六根說六。而識類別。實有八種。
 
~d 37
以意根中。即攝第七第八兩識故也。二釋第二能變竟。
 
 (戊)三釋第三能變二。初明差別等前六門。二明共依等後三門。(己)初中二。初釋差別等四門。二釋心所受俱兩門。(庚)初又二。初設問舉頌。二以論釋成。(辛)今初。
~s 43
如是已說。第二能變。第三能變。其相云何。頌曰。次第三能變。差別有六種。(一差別門)。了境為性相。(二體性門。三行相門)。善 不善俱非。(四三性門)。
 
~d 38
此下共以九門釋第三能變之相。今先舉四門也。五心所相應門。即下文此心所徧行三句。及初徧行觸等二十句是。六受俱門。即下文三受共相應一句是。七共依門。即依止根本識一句是。八俱轉門。即五識隨緣現三句是。九起滅分位門。即意識常現起四句是。
 
   (辛)二以論釋成三。初釋差別門。二釋性相兩門。三釋三性門。(壬)今初。
~s 44
論曰。次中思量能變識後。應辨了境能變識相。此識差別。總有六種。隨六根(六)境種類異故。謂名眼識乃至意識。(乃)隨(六)根(而)立(其)名。具五義故。五。謂依。發。屬。助。如根。
 
~d 39
此正明依根而立六識名也。言五義者。一依眼等六俱有根而住。二由六根所發。三各繫屬于根。四能助根了別。五各如根所緣之境。
 
~s 45
雖六識身。皆依意轉。然隨不共。立意識名。如五識身。無相濫過。或唯依意。故名意識。辨識得名。心意非例。
 
~d 40
此釋伏難也。難曰。五識亦以第一為染淨依。何故第六獨名意識。今釋之曰。六識雖皆依意。然前五 識。但以意為共依。惟第六識。以意為不共依。故隨不共立意識名。如五識身。各依一根。各隨不共立名。故無相濫之過。又或前五兼依色根。第六唯依於意。故名為意識耳。又難曰。若第六唯依于意。得名意識。則第八亦唯依意。亦應名為意識。又第七唯依第八。應名為心識耶。今釋之曰。此中但辨六識所由得名。若第八名心。第七名意。自約集起思量義勝立名。雖互相依。非在此依根得名之例也。
 
~s 46
或名色識乃至法識。(則是)隨境(而)立(其)名。(以)順(于)識(之)義故。謂於(色聲香味觸法)六境了別。(乃)名(為)識。色等五識。唯了色等(各各一塵)。法識通能了一切法。或(第六)能了(差)別(之)法。獨得法識名。(前五但能了自相分性境。不能了差別法。不名法識)。故六識名。(亦)無相濫(之)失。
 
~d 41
此復名依境而立六識名也。色等下。釋伏難。難曰。五塵亦皆名法。法亦惟是五塵及五塵落謝影子。何故第六獨名法識。釋有二義。一者。前五識各局一塵。第六識通了六塵。二者。前五識但了一味性境。第六識能了種種差別之法。故亦不相濫也。
 
~s 47
此後隨境(所)立六識(之)名。(乃)依五色根未自在(位而)說。若得自在諸根互用。一根發識緣一切境。但可隨根 (立名。乃)無相濫(之)失。
 
~d 42
謂此六識。有兩種名字。前云眼識乃至意識。是隨根立名。後云色識乃至法識。是隨境立名。然此後隨境所立之名。但可依未自在位說耳。若至諸根互用。一根發識。通能緣一切境。設名色識乃至法識。未免相濫。但可隨所依根立名。始無相濫之失也。
 
~s 48
莊嚴論(中但)說如還五根。一一皆於五境轉者。且依麤顯同類境說。佛地經說。成所作智。決擇有情心所差別。起三業化。作四記等。若不遍緣(六塵諸境)。無此能故。
 
~d 43
此釋難也。難曰。若謂諸根互用。一根發識緣一切境。何故莊嚴論中但說如來五根。一一皆于五塵境轉。不云徧于一切法轉耶。釋曰。且依麤顯同類境說耳。非不徧緣一切境也。故更引佛地經以證遍緣。言麤顯同類境者。即指五塵。其相麤顯。又同一性境之類故也。此等麤顯同類之境。未自在位決定不相融者。今自在位尚可互緣。況法塵境。本來細微不相窒礙。豈自在位反不得遍緣哉。言四記者。記即是答。一者一向記。二者分別記。三者反詰記。四者捨置記也。
 
~s 49
然六轉識所依所緣。麤顯極成。故此(頌中)不說。前隨義便。已說所依。此所緣境。(姑俟)義便當說。
 
~d 44
此釋疑也。疑曰。前第七識頌中。有所依所緣二門。今此六識。何故不說。答曰。此六轉識。依於六根。緣于六塵。麤顯極成。故頌不說。然前論中。因義便故。既已傍論諸識所依。至于此六識所緣境相差別。亦俟義便。乃當說之。初釋差別門竟。
 
   (壬)二釋性相兩門。
~s 50
次言了境為性相者。雙顯六識自性行相。識以了境為自性故。即復用彼(了境)為行相故。由斯兼釋所立(了境名識之)別名。(以)能了別境(者。乃)名(之)為識故。如契經說。眼識云何。謂依眼根了別諸色。廣說乃至意識云何。謂依意根了別諸法。彼經且說不共所依。(及)未轉依位見分所了。餘(共)所依(及已轉依位所)了。如前已說。
 
~d 45
共所依。謂五識更須分別依。染淨依。根本依。第六識亦更須根本依也。餘可知。
 
   (壬)三釋三性門。
~s 51
(問曰)。此六轉識。何性攝耶。(答曰)。謂善不善俱非性攝。俱非者。謂無記。非善不善。故名俱非。能為此世他世順益。故名為善。人天樂果。雖於此世能為順益。非於他世。 故不名善。能為此世他世違損。故名不善。惡趣苦果。雖於此世能為違損。非於他世。故非不善。於善不善益損義中。不可記別。故名無記。
 
~d 46
此先釋三性義也。然無記中。復分有覆無覆。由前已解。故不重出。
 
~s 52
此六轉識。若與信等十一相應。是善性攝。與無慚等十法相應。不善性攝。俱不相應。無記性攝。
 
~d 47
此示未轉依位中三性相也。言無慚等十法者。一無慚。二無愧。即二中隨煩惱。三忿。四恨。五覆。六惱。七嫉。八慳。九害。即小隨十煩惱之七。十瞋。即根本六煩惱之一。此十唯是不善性攝。若大隨八。小隨餘三。根本餘五。皆通不善及有覆無記性攝。故不說之。且如有人。雖起貪癡慢疑。及諸見執。若不與無慚無愧同起。僅名有覆無記。起掉舉惽沉等。亦復如是。起誑。起諂。起憍。亦復如是。但與無慚。無愧。相應。方名不善。不與無慚無愧同起。皆名有覆無記也。若不與善心所相應。亦不與諸煩惱心所相應。但與遍行別境及四不定隨一相應。則皆名無覆無記。
 
~s 53
有義。六識三性(起必)不俱。(以此六識)同外門轉。(善等三性)互相違 故。(謂前)五識必由意義(為分別依)。導引(而起)。俱(時而)生。同(緣塵)境。(方乃)成善(成)染故。若許五識三性俱行。(則)意義爾時(亦)應通(于)三性。便違正理。故定不俱。(然)瑜伽等說藏識。一時與轉識相應三性俱起者。彼(云一時。乃)依多念(而說)。如說一心。非(局在)一生滅。(今依一念。定不容俱。故)無相違(之)過。
 
~d 48
此明三性俱不俱義。有兩家解。今初家明不俱也。先正釋。次瑜伽下。通妨。幷可知。然未當理。故以下解為正。
 
~s 54
有義。六識三性容俱。(謂初起)率爾(無記之五識。及齊)等流(類之善染)眼等五識。或(四種五種)多(起)。或(三種二種)少(起)。容俱起故。(又)五識與意(識)。雖定俱生。而善性等。不必同故。前所設(意識爾時應通三性之)難。於此唐捐。故瑜伽說。若(人入于三昧。或)遇聲緣從定起者。(此是)與定相應(善)意識俱轉(之)餘耳識生。非唯(是)彼定相應(之)意識能取此聲(也)。若不爾者。(既無耳識)於此音聲不領受故。不應出定。(亦)非取聲時即便出定。(以先)領受聲已。若有希望。後時方出。(此其)在定(之)耳識。率爾聞聲。理應非善。(以凡)未轉依者。率爾墮(境之五識)心。定(皆屬)無記故。由此誠證。(與)五(識)俱(之)意義。非(必)定與五(識)善等性同。諸處但言五俱意識。亦緣五(識所緣五塵之)境。不說(意識。定與五識)同(其善惡無記之)性。(然)雜集論(中)說。等引位中 五識無者。(彼)依多分(而)說。
 
~d 49
此第二家正明六識三性得俱也。且如等流善眼識。正觀佛時。正讀經時。耳忽聞聲。鼻忽聞香。身忽覺觸。則其所有率爾墮心。定屬無記。又如等流染眼識。正觀美色觀劇戲時。耳忽聞聲等。率爾墮心。亦屬無記。此三性得俱起之一驗也。彼謂五識設使三性俱行。意識爾時應通三性。殊不知同時意識。雖必同境。不必同性。且如入定意識。是善性攝。正於定中得聞聲者。是率耳無記耳識。何必同性。又恐難曰。定中那有耳識。今故釋曰。定中意識。不能取聲。若無率爾耳識。則於音聲不能領受。又恐難曰。寧知定中必有率爾耳識領此音聲。今故釋曰。若不領聲。不應出定。恐更難曰。取聲出定之時。耳識既生。則意識已非定善。今故釋曰。非取聲時即便出定。以率爾無記耳識正領聲時。意識正尚在定。俟有希望。方從定起。故知在定意識。雖是善性。不妨無記耳識同時俱起。恐更難曰。寧知定中耳識非是善性。今故釋曰。未轉依者。率爾墮心定無記故。由此下。結證可知。雜集下。更通妨也。等引者。梵語三摩呬多。謂修習止觀。平等不偏。引生功 德。故翻等引。等引位中。善定善慧與第六識相應。調柔正直而住。故多分不起五識。今雜集中。乃依多分說無。非謂定中決不起率爾五識也。
 
~s 55
若五識中三性俱轉。意隨徧注。與彼性同。無徧注者。便無記性。故六轉識。三性容俱。
 
~d 50
且如禮佛懺願之時。眼識緣佛色像。則是善性。若緣花幡等。任運起貪。則是染性。若非善染。即無記性。耳識緣法音聲。則是善性。若緣音聲有美有惡。任運貪瞋。則是染性。若非善染。即無記性。鼻識聞香無所取著。則是善性。若緣好香。任運貪著。或緣餘氣任運憎惡。則是染性。若非善染。即無記性。身識翹勤謹肅不懈。則是善性。若多放逸。不合威儀。則是染性。若非善染。即無記性。又如舌識。正受食時。于味不生貪染。則是善性。若于好味惡味。任運貪瞋。則是染性。若非善染。即無記性。是故五識俱起之時。或眼識善。耳識染。鼻識等無記。或耳識善。眼識染。餘識無記。或善多染少。或染多善少。或善染多無記少。或無記多善染少。或但一性。或但二性。或具三性。事非一概。至于第六意識。若隨五識有所徧注。則與五識同其善染。若無徧注。便是無 記性攝。又如正禮拜時。正習坐時。身識是善。而意識或起無記。或起染心。仍復不一。故前五識。不妨三性俱起。而第六識。無有一念通三性之過也。上約未轉依位釋竟。
 
~s 56
得自在位。唯善性攝。佛色心等。道諦攝故。(無有不善)。已永滅除戲論種故。(亦無無記)。
 
~d 51
得自在。謂佛果位中。轉異熟識成無垢識。爾時五根成無漏故。所發五識。亦成無漏。又意根純無漏故。所發意識亦純無漏。五根名為佛無漏色。八識皆名佛無漏心。色即相好功德之所莊嚴。心即四智菩提相應心品。故皆道諦所攝。戲論種子已永滅盡。故此妙觀察智相應心品。成所作智相應心品。皆唯善性攝也。初釋差別等四門竟。
 
  (庚)二釋心所受俱兩門二。初略標心所廣釋受俱。二廣釋六位心所別相。(辛)初中二。初設問舉頌。二以論釋成。(壬)今初。
~s 57
六識與幾心所相應。頌曰。此心所遍行。別境。善。煩惱。隨煩惱。不定。三受共相應。
 
  (壬)二以論釋成二。初略釋六位心所。二廣釋三受相應。(癸)初中二。初總標。二別釋。(子)今初。
~s 58
論曰。此六轉識。總與六位心所相應。謂遍行等。
 
   (子)二別釋二。初釋心所名義。二釋六位類別。(丑)今初。
~s 59
恆依心起。與心相應。繫屬於心。故名心所。(猶)如屬我(之)物。(便)立我所(之)名。(須知)心於所緣。唯取總相。心所於彼(所緣。既取總相)。亦取別相。助成心事。(故)得心所(之)名。(譬)如畫(家之)師資。(師既)作模。(資乃)填彩。故瑜伽說。識能了別事之總相。作意了此(識)所未了(之)相。即(是明)諸心所取所別相(之義也。是故)觸能了此(識所緣)可意等相。受能了此(識所緣)攝受等相。想能了此(識所緣)言說因相。思能了此(識所緣)正因等相。故作意等。名心所法。(其言了此之一)此(字。正)表心所(不惟緣別相。而)亦緣總相(也)。
 
~d 52
即諸心所取所別相句。一則轉釋上句。二則兼解下四句義也。可意等相者。等取不可意相。及中容相也。攝受。即順益也。等者。等取違損。及非順非違也。言說因。即境之分齊相也。正因等者。等取邪因及非正非邪因也。
 
~s 60
餘處復說。欲亦能了(識所緣之)可樂事相。勝解亦了(識所緣之)決定事相。念亦能了(識所緣之)串習事相。定慧亦了(識所緣之)得失等相。由此(方能)於(所緣)境。起善染等諸心所法。(亦是)皆 於所緣兼取別相(之義)。
 
~d 53
此更釋別境等諸心所法。皆有助成心事之功能也。串與慣同。定慧亦了得失等相者。了於得相。起善心所。即名正定正慧。了於失相。起染心所。即名邪定邪慧。了於非得非失之相。起餘無記心所。即定慧亦屬無記也。初釋心所名義竟。
 
   (丑)二釋六位差別。
~s 61
雖諸心所。名義無異。而有六位種類差別。謂徧行有五。別境有五。善有十一。煩惱有六。隨煩惱有二十。不定有四。如是六位。合五十一。(初名徧行者)。一切心中定可得故。(二名別境者)。緣別別境而得生故。(三名善者)。唯善心中可得生故。(四名煩惱者)。性是根本煩惱故。(五名隨煩惱者)。唯是煩惱等流性故。(六名不定者)。於善染等皆不定故。然瑜伽論合六為五。(以根本)煩惱與隨煩惱。俱是染故。復以四一切辯(此)五位差別。謂一切性。及(一切)地。(一切)時。(一切心王)俱。(此)五(位)中。徧行俱四一切。別境唯有初(三性)。二(九地之兩)一切。善唯有一。謂一切地。染四皆無。不定唯一。謂一切性。由此五位種類差別。
 
~d 54
一切性者。善。不善。無記。三性也。一切地者。三界九地。謂五趣雜居地。乃至非非想地也。一切時者。有 心無心。有漏無漏。分位差別時也。一切俱者。徧與八識心王相應而俱起也。初略釋六位心所竟。
 
   (癸)二廣釋三受相應二。初釋三受義。二明俱不俱。(子)今初。
~s 62
此六轉識。易脫不定。故皆容與三受相應。皆領順(相)違(相。及)非(違順)二(之)相故。領順境相。適悅身心。說名樂受。領違境相。逼迫身心。說名苦受。領中容境相。於身於心。非逼非悅。名不苦不樂受。
 
~d 55
此總釋三受義也。易。謂變易。脫。謂轉脫。餘可知。
 
~s 63
如是三受。或各分二。五識相應。說名身受。別依身故。意識相應。說名心受。唯依心故。
 
~d 56
身受亦名外受。心受亦名內受。身受有三。心受亦三。則是六受。更約六識差別。則是十八受也。
 
~s 64
又三皆通有漏無漏。苦受亦由無漏起故。
 
~d 57
謂修無漏者。必備歷艱辛。苦其心志故也。
 
~s 65
或各分三。謂見所斷(三受)。修所斷(三受)。非所斷(三受)。
 
~d 58
見所斷。謂與分別惑相應之三受也。修所斷。謂與俱生惑相應之三受也。非所斷。即無漏相應之三受也。
 
~s 66
又學。無學。非二為三。
 
~d 59
學位三受。即修所斷。無學三受。即非所斷。非二。謂非學非無學。指一切凡夫言之。非二三受。即見所斷。又非二三受。通二所斷。及非所斷。學位三受。唯修所斷。及非所斷。無學三受。唯非所斷。
 
~s 67
或總分四。謂(樂受即)善。(苦受即)不善。(不苦不樂受。即)有覆無覆二(種)無記(性)受。有義。三受容各分(為)四(性。以與前)五識俱起(之)任運貪癡。(及)純苦趣中(之)任運煩惱不發(惡)業者。是(有覆)無記故。彼(有覆無記)。皆容與苦根相應。瑜伽論說。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若通(前六)一切識身者。徧與一切(諸識中三受)根相應。(若)不通一切識身者。(惟與)意地一切(三受)根相應。雜集論說。若欲界繫任運煩惱發惡行者。亦是不善。所餘(不發惡者)。皆是有覆無記。故知三受容各有四。
 
~d 60
初以三受。分配三性。無記有二。故總分四。此義太局。後以三受各通善。惡。有覆。無覆之四。方盡其致。
 
~s 68
或總分五。謂苦。樂。憂。喜。捨。三中苦樂各分二者。逼悅身心。相各異故。由無分別。有分別故。尤重。輕微。有差別故。不苦不樂。不分二者。非逼(身心)。非悅(身心)。相無異故。無分別故。平等轉故。
 
~d 61
此釋三受。亦名五受之義。苦分出憂。樂分出喜。故 云各分二也。凡有三義。一者逼身名苦。逼心名憂。悅身名樂。悅心名喜。二者無分別。名苦名樂。有分別。名憂名喜。三者尤重。名苦名樂。輕微。名憂名喜。不苦不樂但名捨受。不分二者。一無逼悅身心之相。二是一味無分別性。三平等轉無有輕重。故不可分也。
 
~s 69
諸適悅受。五識相應。恆名為樂。(但悅身故。無分別故。不得名喜)。意識相應(之適悅受)。若在欲界。(及色界中)初二靜慮(之)近分。(止可)名喜。但悅心故。若在初二靜慮(之)根本。名樂名喜。悅身心故。若在第三靜慮(之若)近分(若)根本。(皆)名為樂。安靜尤重。無分別故。
 
~d 62
此細釋喜樂二受義也。近分。即未到定。根本。即正住于定。餘可知。
 
~s 70
諸逼迫受。(與)五識相應(者。以逼身故。無分別故)。恆名為苦。(不得名憂)。意識俱者。有義。唯憂。逼迫心故。諸聖教說。意地慼受名憂根故。瑜伽論說。生地獄中。諸有情類。異熟無間。有異熟生。苦憂相續。又說。地獄尋伺憂俱。(更有)一分(純受苦之)鬼趣。傍生亦爾。故知意地尤重慼受。尚名為憂。況餘輕者。
 
~d 63
此下細釋憂苦二受義也。五識相應。恆名為苦。此 易可知。意識逼迫。應通憂苦二名。今初家釋。但許名憂。不許名苦。未達尤重無分別者。即名苦故。引證可知。下文自破。
 
~s 71
有義。(意識逼迫)。通(憂苦)二。人天中者。恆名為憂。非尤重故。傍生鬼界。名憂名苦。(若)雜受(者名憂。若)純受(者名苦。以其)有輕重故。(輕者名憂。重者名苦也。)捺落迦中。(則)唯名為苦。(以其)純受尤重。無分別故。
 
~d 64
此第二家正釋也。捺落迦。此云苦器。即是地獄。
 
~s 72
瑜伽論說。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于三受現行可得。廣說如前。又說。俱生薩迦耶見。唯(是有覆)無記性(攝)。彼邊執見。應知亦爾。(有覆無記性攝)。此(二見所)俱(之)苦受。(定屬苦根)。非憂根攝。(何以故。以)論說憂根非無記故。又瑜伽說。地獄諸根。餘三現行定不成就。純苦鬼界傍生亦爾。(彼論所言)餘三。定是(指)樂喜憂(之三)根。以彼(地獄純苦趣中)。必成現行(之)捨(根)故。
 
~d 65
此引論以證地獄意受。唯名為苦。不得名憂也。廣說如前。謂不通一切識身者。唯與意地三受根相應。此意地得名為苦之一證也。又憂根非無記。而第六識中。俱生身見。邊見。唯屬無記。得與苦受相應。此意地應名為苦之二證也。又瑜伽說地獄。於 十一根中。現行止有八根。餘三根之現行不成就。彼雖不曾說明何謂餘三。而以義推之。餘三定指樂。喜。憂根。以地獄捨根必現行故。此意地應名為苦之三證也。言地獄成就八根者。一眼根。二耳根。三鼻根。四舌根。五身根。六命根。七苦根。八捨根也。然于二十二根之中。不言男女二根者。地獄中無用故。不言等無間意根者。六識有時不行故。不言信等五根。及無三漏根者。縱有種子。定無現行。易了知故。定有五色根者。所招苦報。必有身故。設無五根。不受苦故。有命根者。由異熟業所引苦果。一期相續不斷故。有苦根者。純受苦故。有捨根者。地獄中之七八二識。仍與捨受恆相應故。
 
~s 73
(難曰)。豈不容捨(根)。彼(地獄中)定不成(就)。寧知彼(瑜伽)文唯說(有中)容受。
 
~d 66
此不許地獄有捨跟。謂應有憂根也。容受。即捨受。
 
~s 74
(答曰)。應不說彼(地獄)定成(等無間)意根。(以)彼(論中)容(許地獄)六識有時無故。
 
~d 67
前文已明憂非無記。故但破云。若使第八非捨根者。瑜伽豈以等無間意根為第八耶。然地獄中六識既容有時而無。安得複立等無間意。既無意根。 則憂根更不待破矣。
 
~s 75
(又難曰)。不應彼論唯說(有中)容(捨)受。(以彼)通說諸根。(更)無異因(惟說捨受)故。又若彼論(縱使)依(于中)容(捨)受(而)說。如何說彼定成八根。
 
~d 68
此縱許地獄無有意根。得有捨根。然未必以捨根為第八。或復第七是捨。第八是憂。亦不可知。以瑜伽論中。無有明文可據故也。
 
~s 76
(答曰)。若謂五識不相續故。(惟逼迫心。所以)定說憂根為第八者。(則彼)死(時)生(時)悶絕(之時)。寧有憂根。(復)有(妄)執喜根為第八者。亦同此破。設執(男女二根隨分)一形為第八者。理亦不然。(以地獄中)。形不定故。彼惡業招。容無(男女)形故。彼由惡業。令五根門恆受苦故。(所以)定成眼等(五根。設使)必有(男女)一形。於彼(地獄亦有)何用。非於無間大地獄中。可有希求婬欲事故。由斯第八定是捨根。(以)第七(第)八(兩)識。(恆與)捨相應故。
 
~d 69
此正以理推徵。破彼地獄成就憂根之執。兼破喜根形根之執。明其必有捨根也。
 
~s 77
如極樂地。意悅名樂。無有喜根。故極苦處。意迫名苦。無有憂根。故(瑜伽論中)餘三(之)言。(決)定(指)憂喜樂。
 
~d 70
此正結顯地獄意受。是苦非憂也。極樂地。謂第三 禪。第三禪中。五識不行。唯有意悅。既可名樂而不名喜。以例地獄極苦。五識不行。唯有意迫。定亦名苦而不名憂矣。地獄既定成就苦根捨根。則瑜伽所云餘三現行定不成就者。非指憂喜樂而何哉。
 
~s 78
餘處說彼(惡道之中。亦)有(似前善因之)等流樂。應知彼依隨轉理說。或彼通說餘受處。(以必)無異熟樂(者。乃)名(為)純苦(處)故。然諸聖教。意地慼受名憂根者。依多分說。或隨轉門。無相違過。瑜伽論說。生地獄中諸有情類。異熟無間有異熟生苦憂相續。又說。地獄尋伺憂俱。一分鬼趣傍生亦爾者。亦依隨轉門。又彼(地獄中)苦根(與)意識俱者。是餘(趣意俱)憂(根之同)類。假說為憂。或彼苦根損身心故。雖苦根攝。而亦名憂。(喻)如(初二禪)近分(之)喜(根)。益身心故。雖是喜根。而亦名樂。顯揚論等。具顯此義。然未至地。定無樂根。(以論中)說彼唯有(眼。耳。鼻。舌。聲。意。命。苦。憂。喜。捨)。十一根故。由此應知意地慼受。(若于)純受苦處。亦苦根攝。此等聖教。差別多門。恐文增廣。故不繁述。
 
~d 71
此通會諸論文也。等流樂者。如立世阿毘曇云。人養六畜。飲食溫涼者。在熱地獄有涼間。在寒地獄有溫間。此之溫涼。果似前因。亦是異熟。假名等流。又如施設論云。等活地獄中。有時涼風所吹。血 肉還生。有時出聲唱言等活。彼諸有情。欻然還活。如是血肉生時。暫生喜樂。亦名為異熟樂。此皆約有間地獄言之。非指無間地獄也。餘雜受處者。指有間地獄及多分鬼畜也。純苦者。即無間地獄及一分鬼畜也。依多分說者。謂人天鬼畜等有分別處。則意慼但名憂根也。餘 幷可知。初釋三受義竟。
 
   (子)二明俱不俱。
~s 79
有義。六識三受不俱。皆外門轉。互相違故。五俱意識。同五所緣。五三受俱。意亦應爾。便違正理。故必不俱。瑜伽等說。藏識一時與轉識相應三受俱起者。彼依多念。如說一心。非一生滅。無相違過。
 
~d 72
此有二釋。今初釋不俱也。幷如前文三性中。義可知。
 
~s 80
有義。六識三受容俱。順違中境。容俱受故。意不定與五(識之)受同故。於偏注境。起一受故。無偏注者。便起捨故。由斯六識。三受容俱。
 
~d 73
此第二正釋也。義幷可知。
 
~s 81
得自在位。唯樂喜捨。諸佛已斷憂苦事故。
 
~d 74
二釋心所受俱兩門中。初略標心所廣釋受俱竟。
 
   (辛)二廣釋六位心所別相二。初正釋別相。二會示二諦。(壬)初中五。初釋徧行別境。二釋善。三釋根本煩惱。四釋隨煩惱。五釋不定心所。(癸)初中二。初舉頌。二論釋。(子)今初。
~s 82
前所略標六位心所。今應廣顯彼差別相。且初二位。其相云何。頌曰。初徧行觸等。次別境謂欲。勝解念定慧。所緣事不同。
 
   (子)二論釋二。初釋徧行。二釋別境。(丑)今初。
~s 83
論曰。六位中初徧行心所。即觸等五。如前廣說。(問曰)。此徧行相。云何應知。(答曰)。由教及理為定量故。此中教者。如契經言。眼色為緣。生於眼識。三和合(位。定生于)觸。與觸俱生。(必)有受想思(三)。乃至廣說。由斯觸等四是徧行。又契經說。若根不壞。境就現前。作意正起。方能生識。餘經復言。若復於此(境起)作意。即於此(境起)了別。若於此(境起)了別。即於此(境起)作意。是故此(作意與了別之)二(法)。恆共和合。乃至廣說。由此作意亦是徧行。此等聖教。誠證非一。
 
~d 75
初乃至廣說者。乃至意法為緣。生於意識等也。次乃至廣說者。若于此觸對。即於此了別等。乃至領納。取像造作。一一作四句說也。
 
~s 84
理。謂識起必有(根境識)三和。彼(三和位)。定生(于)觸。(而彼三和。又) 必由觸(方)有。若無觸者。心心所法應不和合觸一境故。作意引心令趣自境。此(作意)若無者。(則)心(亦)應無故。受能領納。(或)順(或)違(或)中(之)境。令心等起(或)歡(或)慼(或)捨(之)相。(曾)無(有)心起(之)時。(而)無(此三相中之)隨一(相)故。想能安立自境分齊。若心起時無此想者。應不能取境分齊相。思令心取正因等相。造作善等。(曾)無(有)心起(之)位。(而)無此(三法中)隨(分)一(種思故)。故必有思。由此證知觸等五法。心起必有。故是徧行。餘非徧行。義至當說。
 
~d 76
心應無。謂不觸自境。即是不起現行也。思取正因相。則造作善。取邪因相。則造作惡。取非正非邪相。則造作無記。餘皆可知。初釋徧行竟。
 
 (丑)二釋別境三。初正釋體用。二現起分位。三諸門分別。(寅)初中三。初釋通名。二別解釋。三結非徧行。(卯)今初。
~s 85
次別境者。謂欲至慧。所緣境事多分不同。於六位中次初說故。
 
 (卯)二別解釋五。初釋欲(至)五釋慧。(辰)初中二。初正釋。二斥異解。(巳)今初。
~s 86
云何為欲。於所樂境希(求冀)望(而)為(體)性。(精)勤依(此而生。是) 為業(用)。有義。所樂。謂可欣境。於可欣事。欲見聞等。有希望故。(難曰)。於可厭事希彼不合。望彼別離。豈非有欲。(答曰)。此但求彼(可厭之境)不合(時。或)離(彼可厭境)時。(別有)可欣(之)自體(合而不離)。非(求彼)可厭事(而起希望)。故於可厭及中容境。一向無欲。(即)緣可欣事(時)。若不希望。亦無欲起。有義。所樂。謂所求境。於可欣厭求離合等。有希望故。於中容境。一向無欲。緣欣厭事。若不希求。亦無欲起。有義。所樂。謂欲觀境。於一切事。(不論可欣可厭及中容境。但是)欲觀察者。(即便)又希望故。若不欲觀。隨因境勢任運緣者。即全無欲。由斯理趣。欲非徧行。
 
~d 77
初正釋體性業用。次轉釋所樂。凡有三義。初義。但約可欣。則太局。第二雙約欣厭以釋所求。亦未盡理。第三約欲觀。乃為正也。
 
   (巳)二斥異解。
~s 87
有說。要由希望境力。諸心心所方取所緣。故經說。欲為諸法本。(應是徧行)。彼說不然。心等取境。由作意故。諸聖教說。作意現前能生識故。曾無處說由欲能生心心所故。如說諸法愛為根本。豈心心所皆由愛生。故說欲為諸法本者。(乃是)說欲所起一切事業。或說善欲能發正勤。由彼(正勤)助成一切善事。故論說此(欲以)勤依為業。
 
~d 78
善事。必由正勤得成。正勤。又由善欲得發。故說善欲為諸法本。非謂由欲生心心所也。餘可知。初釋欲竟。
 
   (辰)二釋勝解二。初正釋。二斥異解。(巳)今初。
~s 88
云何勝解。於決定境印(可任)持為性。不可(以他緣誘)引轉(動)為業。謂(依于)邪正等教理證(明之)力。於所取境審決印持。由此異緣不能引轉。故由豫境。勝解全無。非審決心。亦無勝解。由斯勝解。非徧行攝。
 
~d 79
決定境。即非猶豫也。餘可知。
 
   (巳)二斥異解。
~s 89
有說。心等取自境時。無拘礙故。皆有勝解。(故是徧行)。彼說非理。所以者何。能不(為)礙者。即(所緣)諸法故。所不(被)礙者。即(能緣)心等故。(能作增上)勝(緣)。發起(心心所)者。(乃)根(及)作意故。若(謂)由此(勝解)故。彼勝(緣得)發起(者。則)此(勝解)應復待餘(發起)。便有無窮(之)失。
 
~d 80
義並可知。二釋解竟。
 
   (辰)三釋念二。初正釋。二斥異解。(巳)今初。
~s 90
云何為念。於(過去)曾習之境。令心明(審憶)記不忘為性。定(之所)依為業。謂數憶持曾所受境令不忘失。能引(生于)定 故。於曾未受體類境中。全不起念。設曾所受。不能明記。念亦不生。故念必非徧行所攝。
 
   (巳)二斥異解。
~s 91
有說。心起必與念俱。(由念于境明記)。能為後時憶念因故。(應是徧行)。彼說非理。勿於後時有癡信等。前亦有故。(然)前心心所。或想(取境分齊之)勢力。足為後時。憶念因故。
 
~d 81
若謂後時憶念。由心起時有念為因。則後時有癡等惡。或復有信等善。豈亦由心起時有癡信等以為因耶。況心心所。及想勢力。足為念因。何必執心起時有念俱也。三釋念境。
 
   (辰)四釋定二。初正釋。二斥異解。(巳)今初。
~s 92
云何為定。於所觀境。令心專注不散為性。智依(此生)為業。謂觀得失俱非境中。由定令心專注不散。依斯便有決擇智生。(然而)心專注(之為)言。(但是)顯所欲住即便能住。非(必)唯(住)一境。(設)不爾(者。則)見道(位中)。歷觀(上下苦等)諸諦。前後境別(而不專一)。應無等持。若不繫心專注境位。便無定起。故非徧行。
 
~d 82
如理名得。背理名失。非得非失。名俱非境。若善決擇智。則取得而捨失。若染決擇智。則取失而捨得。若無記決擇智。則取俱非境相。是故定慧並通三 性也。見道歷觀諸諦者。欲界四諦。色無色界四諦。周徧觀察。乃成八忍八智也。等持者。平等任持之義。梵語稱三摩地。蓋定心所。百法論中。本名三麼地也。
 
   (巳)二斥異解。
~s 93
有說。爾時(雖不繫心專注于境)。亦有定起。但相微隱。(故是徧行所攝。破曰。)。應說誠言。若(謂此)定能令心等和合。同趣一境。故是徧行。理亦不然。(和合)是觸(之)用。(非定之用)故。若謂此定令剎那頃心不易緣。故徧行攝。亦不應理。一剎那心。自於所緣無(有改)易義故。若言由定。心取所緣。故徧行攝。彼亦非理。作意令心取所緣。(境。非由定)故。(又)有說(言)。此定體即是心。(非別有體)。經說。(三學之中。定)為心學。(又說此定為)心一境性故。彼非誠證。依定攝心。令心一境。(所以)說彼(心一境性。及心學之)言故。(以定及五)根。(五)力。(七)覺支。(八)道支等(所)攝。(猶)如念慧等。(各有自體)。非即心故。
 
~d 83
五根中有定根。五力中有定力。七覺支中有定覺分。八道支中有正定。故如念慧等。別有自體也。量云。定是有法。非即心宗。因云。根力覺道攝故。喻如念慧等。四釋定竟。
 
   (辰)五釋慧二。初正釋。二斥異解。(巳)今初。
~s 94
云何為慧。於所觀境簡(別決)擇為性。斷疑為業。謂觀得失俱非境中。由慧推求。得決定故。非於觀境。愚昧心中。無簡擇故。非徧行攝。
 
~d 84
善慧。則于得境決定。染慧。則于失境決定。無記慧。則于俱非境決定也。
 
   (巳)二斥異解。
~s 95
有說。爾時(愚昧心中)亦有慧起。但相微隱(故似于無。如小物為)大(器所)受。寧知(是有。然不可直謂之無。以)對法(藏中)。說(此慧)為大地法故。
 
~d 85
對法藏。即阿毘曇論也。此敘執。下正破。
 
~s 96
諸部對法。展轉相違。汝等如何執為定量。唯觸等五。經說徧行。說十(大地。本亦)非經。不應故執。
 
~d 86
二別解釋竟。
 
   (卯)三結非徧行。
~s 97
然後等五。非觸等故。定非徧行。如信貪等。
 
~d 87
欲等五心所是有法。定非徧行宗。因云。分觸等五故。喻如信貪等。初正釋體用竟。
 
   (寅)二現起分位二。初解定俱者非。二解不定俱為正。(卯)今初。
~s 98
有義。此五定互相資。隨一起時。必有餘四。
 
   (卯)二解不定俱。
~s 99
有義。不定。瑜伽說此(五別境心所。於)四一切中。無後(一切時一切俱之)二故。又說此五緣(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四境(而)生。所緣(之四境。及)能緣(之五法。皆)非(決)定俱故。應說此五。或時(只單)起一。謂於所樂唯起希望。或於決定唯起印解。或於曾習唯趣憶念。或於所觀。唯起專注。謂愚昧類。為止散心。雖專注所緣。而不能簡擇。世共知彼有定無慧。(但因)彼(愚昧人。於)加行位少有聞思。故說等持緣所觀境。或依(所觀之境。)多分(是定慧俱有者。)故說是(等持緣所觀境之)言(耳。且)如戲忘天。專注一境。起貪瞋等。有定無慧。諸如是等。其類實繁。(不可謂定必有慧也。)或於所觀唯起簡擇。謂不專注。馳散推求。(則是有慧無定)。或時(此五心所。但于同時)起二。謂於所樂決定境中。起欲勝解。或於所樂曾習境中。起欲及念。如是乃至於所觀境。起定及慧。合有十(箇起)二。
 
~d 88
一欲解。二欲念。三欲定。四欲慧。五解念。六解定。七解慧。八念定。九念慧。十定慧也。
 
~s 100
或時(此五心所。但于同時)起三。謂於所樂決定曾習。起欲解念。如是乃至於曾所觀。起念定慧。合有十(箇起)三。
 
~d 89
一欲解念。二欲解定。三欲解慧。四欲念定。五欲念慧。六欲定慧。七解念定。八解念慧。九解定慧。十念定慧也。
 
~s 101
或時(此五心所。有於同時)起四。謂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境中。起前四種。如是乃至於(決)定曾習所觀境中。起後四種。合有五(箇起)四。
 
~d 90
一欲解念定。二欲解念慧。三欲解定慧。四欲念定慧。五解念定慧也。
 
~s 102
或時起五。謂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境中。俱起五種。如是於四(境中)。起欲等五。總(起一句)。別(三十句)幷合有三十一句。或有心位。五皆不起。如非四境。(幷)率爾墮(境之)心。及藏識俱。(如是等位。五皆不起)。此類非一。
 
~d 91
二現起分位竟。
 
 (寅)三諸門分別三。初諸識相應門。二俱受相應門。三結例餘諸門。(卯)今初。
~s 103
第七八識。此別境五。隨(未轉依已轉依)位(而為)有無。如前已說。第六意識。諸位容俱。依轉未轉。皆不遮故。
 
~d 92
第八識未轉皆無。已轉皆有。第七識未轉但得有慧。已轉亦得有五也。第六識可知。
 
~s 104
有義。五識此五皆無。緣已得境。無希望故。不能審決。無印持故。恆取新境。無追憶故。自性散動。無專注故。不能推度。無簡擇故。
 
~d 93
前五識有二解。今初解直明。無此五心所也。
 
~s 105
有義。五識容有此五。雖無於境增上希望。而有微劣樂境義故。於境雖無增上審決。而有微劣印境義故。雖無明記曾習境體。而有微劣念境類故。雖不作意繫念一境。而有微劣專注義故。(但為)遮等引故。(所以論)說(五識之)性散動。非遮等持。故(前五識亦)容有定。雖於所緣不能推度。而有微劣簡擇義故。由此聖教說(天)眼(天)耳(二)通。是(即)眼(識)耳識相應(之)智性(也)。餘(鼻舌身)三。准此(眼耳。亦可)有慧無失。
 
~d 94
此第二解。亦許五識得有別境五心所也。三摩呬多。翻為等引。以離沉掉。名之為等。引生功德。名之為引。故惟第六意識所能修習。三摩地。翻為等持。即定心所。不過專注一境之義。故五識亦得有之。
 
~s 106
未自在位。此五或無。得自在時。此五定有。樂觀諸境。欲無減故。印境勝解。常無減故。憶習曾受。念無減故。又佛五識。緣三世故。(緣過去者。即是念故)。如來無有不定心故。五識皆有作事智故。
 
~d 95
得自在時。謂轉五識為成所作智時也。初諸識相應門竟。
 
   (卯)二諸受相應門。
~s 107
(問曰)。此別境五。何受相應。有義。欲(心所。與喜樂捨)三(受相應)。除憂 苦受。以彼二境非所樂故。餘四(心所)。通(于)四(受)。唯除苦受。以審決等(心所。乃是)五識(之所)無故。
 
~d 96
答有二義。初義未確。下義為正。
 
~s 108
有義。一切(皆與)五受相應。論說憂根。於無上法思慕愁慼。求欲證故。(是欲與憂受相應也)。純受苦處。希求解脫。(是欲與苦受相應也)。意有苦根。前已說故。論說貪愛。憂苦相應。此貪愛俱。必有欲故。苦根既有意識相應。(則)審決等四。(即與)苦俱。(亦復)何咎。又五識俱。亦有微細印境等四。義如前說。由斯欲等。(各與)五受相應。
 
   (卯)三結例餘諸門。
~s 109
此五復依(三)性(三)界學(無學)等。諸門分別。如理應思。
 
~d 97
具二一切。故通三性。亦通三界。又第六識轉未轉位。皆不遮故。故知學等位中應有。初釋徧行別境竟。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五